目前,公司在F+EPC项目的预收购协议洽谈、合同签订、招投标等日常经营活动中都经常会遇到关于定金、订金、保证金和违约金的相关条款约定,但这“四金”该如何正确的使用,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呢?

01、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定金必需在签订合同时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如果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则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如双方都履行了债务,则依照合同约定,定金可以抵作合同价款或者返还。因此,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0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02、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03、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05、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0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

02、订 金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运用,但严格讲订金非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习惯用语。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但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数额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合同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因此,定金与订金在法律性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功能不同

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

2、作用不同

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惩罚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3、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4、适用的范围不同

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03、保  证  金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总体而言,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的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首先,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其次,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

最后,保证金的数额并不像定金那样,总额有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的限制,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04、违  约  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

定金与违约金虽然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目的不同

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赔偿损失。

2、交付的时间不同

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在发生违约后支付。

3、发生的依据不同

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4、支付的标准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5、作用不同

定金的作用

一是证明合同成立;

二是保证合同履行;

三是具有惩罚和预付款的作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违约金的作用

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

二是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如受违约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够同时并用。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保证金及违约金法律上的理解和分析,建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需求以及以上“四金”的法律属性合理的选择使用,避免因理解上歧义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