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玻利维亚矿产资源储量及开发现状
玻利维亚位于南美洲的西南部、安第斯山脉北部,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尤其是锂资源储量,全国拥有超过25个盐湖,是全球锂资源储量最丰富的国家。玻利维亚的锂资源集中蕴藏在乌尤尼(Uyuni)盐湖,2022年其已查明的锂资源储量为2100万吨,占到全球锂资源储量的20%以上。2023年初,通过对Coipasa和Pastos Grandes盐湖的初步勘探和研究,预计其锂资源储量约为2300万吨。
虽然玻利维亚的资源储量丰富,但开发程度低、产量少,这主要是由于玻利维亚盐湖卤水的镁杂质含量较高,使得提取难度大,并且玻利维亚盐湖所在区域的气候大多潮湿多雨导致露天蒸发池的浓缩效率较低,加上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玻利维亚的矿产资源产量较低。本文作为玻利维亚矿业投资系列专题首篇文章,首先对玻利维亚的矿权管理制度进行介绍。
二、矿权管理主要法律法规
1、《宪法》(Constitución Política del Estado)
由于矿产资源的重要性,《宪法》专门用一章来规范采矿和冶金活动。该法规定了采矿活动的规则和立法的总体框架,确立了玻利维亚国家有权控制整个采矿生产链的原则,包括根据采矿合同、采矿权或现有权利开展活动。
2、《采矿和冶金法》(Ley de Minería y Metalurgia)(2014年5月27日第535号法律)
该法对采矿活动进行管理,规定了授予、维护和取消采矿权的原则、准则和程序,以及采矿生产链中的体制结构和公共权力的归属。此后,该法经过几次修订,针对一系列问题制定了各种补充规定和条例,特别是创建了一种新的采矿合同,以及从旧有的采矿特许权制度向新的采矿行政合同转变的程序等。
3、2017年4月27日第928号法律
该法设立国家锂业公司(Yacimientos de Litio Bolivianos,以下简称“YLB”),规定锂(以及钾)属于战略性矿产,只能由国家锂业公司YLB进行开发。根据该法规定,YLB负责整个锂生产链的所有活动,包括勘探、开采、选矿以及商业化。
三、矿业管理主要部门及组织
1、行政管理部门
(1) 采矿冶金部(Ministerio de Minería y Metalurgia):负责矿业政策的制定以及矿业监督和管理。
(2) 矿业管理局(Autoridad Jurisdiccional Administrativa Minera,AJAM):负责具体矿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管以及矿业登记,即授予采矿权,监督和控制在玻利维亚开展的每项采矿活动以及管理采矿登记处。此外,AJAM的主要职责之一还有起草并向采矿冶金部提出立法建议,以规范ATE(原有的采矿特许权)向行政采矿合同的过渡。
(3) 国家矿业地质局(SERGEOMIN):采矿冶金部的下设机构,主要负责编制国家地质文件。
(4) 国家矿产和金属贸易登记管理局(SENARECOM):采矿冶金部的下设机构,负责登记和管理国内外市场的矿产品贸易。
(5) 采矿冶金研究中心(CEIMM):采矿冶金部的下设机构,负责实施矿物冶金、矿业培训等方面的研究。
2、 国有矿业公司
除了政府管理部门,玻利维亚的国有矿业公司也在矿业活动中占据重要位置,主要有以下两个国有矿业公司。
(1)玻利维亚国家矿业公司(COMIBOL, Corporación Minera de Bolivia)。由玻利维亚国家注册成立,并完全控制该公司。如果目标矿区登记在 COMIBOL 名下(或其他国有矿业公司名下),则可申请并与玻利维亚国家矿业公司签订矿业合作合同。
(2)玻利维亚国有锂业公司(YLB, Yacimientos de Litio Bolivianos)。同样由玻利维亚国家注册成立,并拥有对该国锂生产链的控制权。
四、矿权主要管理制度
(一) 矿权类型
2014年玻利维亚《采矿业冶金法》改革前,适用矿业特许权制度,分为勘探特许权和采矿特许权。《采矿业冶金法》改革后,勘探特许权和采矿特许权合二为一,通过签订矿业合同取得。另设矿业许可,用于授权进行勘查、销售等独立行为。
1、矿业合同
(1)矿业行政合同(Contrato Administrativo Minero)。矿业行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签署主体一方为矿业管理局,另一方为国营、私营矿业公司或者矿业合作社。通过矿业行政合同,矿业管理局可以授权开展全部或部分环节的矿业活动,如勘探、开采、冶炼、销售和工业化。有效期为30年,届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为30年。
(2)矿业合作合同(Contratos de Asociación Minera)。矿业合作合同不是行政性质的合同。签署主体一方为国营矿业公司,另一方为国内或国外的私营矿业公司或矿业合作社。通过矿业合作合同,国营矿业公司可与国内外的矿业经营者组建一个联合体,共同开发其享有矿权的矿区。需要注意的是,在合作模式下,国营矿业公司的分红比例不得低于55%。有效期自行约定。
(3)矿业生产合同(Contratos de Producción Minera)。矿业生产合同的签署主体一方为国家矿业公司COMIBOL,另一方为私营矿业公司或矿业合作社。通过矿业生产合同,国家矿业公司COMIBOL授权其他矿业经营者开发其专属矿区,作为对价,国家矿业公司COMIBOL从矿产的总销售价值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分成(类似于特许权使用费),分成比例可以自行协商。有效期15年,可延长1次,延长期限为15年。
(4)此外,在《采矿与冶金法》改革前获得的矿业特许权,现称临时特别授权(Autorizaciones Transitorias Especiales,ATE),目前必须由采矿行政管辖机构转换为采矿行政合同。
2、 矿业许可
(1)勘查许可(Licencia de Prospección y Exploración)。探矿阶段可以申请勘查许可用于矿业勘查活动,在勘查许可期限届满之前,勘查许可持有人享有签署矿业行政合同的优先权。勘查许可有效期5年,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3年。
(2)运营许可(Licencias de Operación)。运营许可针对矿物的冶炼和精炼活动,一般适用于单独从事矿物加工的主体,如果已通过矿业行政合同获得授权进行矿物的冶炼、精炼或工业化,则无需另外申请运营许可。
(3)矿产销售许可(Licencia para la Comercialización de Minerales)两种可以单独申请的许可。矿产销售许可适用于矿产的销售活动,申请人在取得许可后应在国家矿产金属贸易登记管理处进行登记。如果已经获得运营许可,在国家矿产金属贸易登记管理局完成登记后即可进行矿产销售,无需另行获得矿产销售许可。
(二) 矿权取得
根据《采矿和冶金法》的规定,在玻利维亚获得矿业权进行矿业开发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是直接申请,即直接向矿业管理局申请获得勘查许可或者与矿业管理局签署矿业行政合同。直接申请矿业权相对较难,国家矿业公司COMIBOL对矿区拥有优先权。为了申请矿业权,申请人首先需要证明拟申请开发的矿区属于空闲矿区,为此目的,申请者应向矿权地籍管理登记处(Dirección de Catastro y Cuadriculado Minero)申请颁发空闲矿区证书(certificado de área libre),获得该证书后才能向矿业管理局申请获得勘查许可或申请签署矿业行政合同。
二是合作开发的方式,由于玻利维亚境内大部分矿山均由国家矿业公司COMIBOL经营,尤其是锂产业完全实现了国有化,只能通过与国营矿业公司签署矿业联营合同或者矿业生产合同的方式取得矿权。在此对矿业合作合同和矿业生产合同进行区分。
矿业合作合同是采矿合同的一种,是《采矿业冶金法》中规定的矿业权管理方式的一种。该合同与合资企业协议类似,强调合同必须根据玻利维亚法律执行,以玻利维亚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并规定玻利维亚一方的参与比例不得低于55%。矿业合作合同要求合资公司成立一个董事会,各方代表人数必须相同,但董事会主席始终从代表国有公司的成员中选举产生。
在矿业合作合同模式下,玻利维亚方是自由方,只需提供矿权,无需其他承诺。国营矿业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邀请的方式选择合作方,但是在矿业合作合同包含探矿阶段内容的情况下,国营矿业公司也可通过直接邀请或矿业公司自荐的方式选择合作方。
不同于矿业合作合同,矿业生产合同是国家矿业公司COMIBOL与私营矿业公司或矿业合作社签署的授权合作方开发其专属矿区,COMIBOL抽取分成的合作类型,不再强制要求国家矿业公司55%的分红比例,表明了国家矿业公司COMIBOL与外国公司合作的态度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