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在索赔工作中,承包商应深入研究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为索赔事项找到强有力的法理支撑,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正当利益。本文以摩洛哥《债与合同法典》和《商法典》为基础,从业主未履行在先义务、业主拖欠工程款、非合同双方原因造成工程中断、业主迟延接收和业主解除合同五个方面梳理该国工程索赔中常用的法理依据。

业主未履行在先义务

无论是单纯的施工合同,还是EPC交钥匙项目合同,也不论是房建公路项目,还是电站装配项目,都需要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完成某些义务,比如项目占用土地的征用交付,某些技术资料的交付和批准,某些标准的明确等等,如果业主未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就会影响相应工程的顺利开展,从而给承包商造成损失。

对此,摩洛哥《债与合同法典》第764条规定,为了工程施工,如果有必要由业主方面完成某义务,承包商有权正式邀请其完成该义务。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后,如果业主没有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承包商可以选择维持合同或诉求解除合同,并且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有权酌情获得损害赔偿。可见,针对业主不及时履行在先义务的情况,该法条赋予了承包商两项权利,一项是选择继续维持合同或诉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一项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索赔工作中运用这一法理时,需要注意承包商取得前述两项权利的前提条件:首先,必须正式邀请业主完成相应义务;其次,必须经过一段合理的期限,业主仍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两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业主拖欠工程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导致承包商现金流压力加大,甚至会因现金流断裂而导致工程停工。对此,摩洛哥《债与合同法典》第775条规定,只有合同标的工程或行为完成后才应支付价款。当价款支付按时间或工程完工比例计算时,只有每单位时间或每单位工程完工后才应支付。根据该条规定,在工程或服务验收合格后,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关于价款支付期限和法律责任,摩洛哥《商法典》第78.2条和第78.3条作出了较详尽的规定。第78.2条规定,当双方未商定期限时,所欠金额的支付期限为自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之日起第60天;当双方商定了所欠金额的付款期限时,其不得超过90天,并自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之日算起。第7 8.3条规定,付款条件必须具体说明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后每日应缴纳的延迟罚款,该罚款的费率不得低于条例确定的费率。如果付款条件中未规定延迟罚款,则上述第1款所述费率的延迟罚款应于双方当事人约定付款日期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商定付款期限,则按照上述第1款所述费率的延迟罚款应在收到货物或履行服务之日起60天结束时开始计算。请求延迟罚款不需有前置手续。合同中任何规定交易者放弃请求延迟罚款权利的条款都是无效的。当一方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或第78.2条第1款所订的期限届满后支付了所欠款项时,另一方请求延迟罚款权利自该支付之日起满一年后丧失。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包商向业主催收拖欠工程款存在充分的法理依据。运用好这一法理依据,在催收拖欠工程款时软硬兼施,效果会更好。

非合同双方原因造成工程中断

战争、疫情、洪水、蝗灾、政府政令等,都有可能造成正在实施的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已完的工程无法正常回收工程款,甚或面临业主的工期罚款。对此,摩洛哥《债与合同法典》第776条规定,当工程因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不得不中断时,承包商有权得到与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比例的报酬。该法典第268条规定,如果债务人证明履行或延误是由于不能归因于他的事件,如不可抗力、偶然事件或债权人拖延,则债务人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第269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人无法预防的,如自然灾害、敌人入侵、政府行为,使得债务人不可能履行义务。该条同时规定如果是可以避免的事件或由于债务人在先的错误行为导致的事件不得认定为不可抗力。前述规定给承包商索赔至少提供了以下三点法理依据。

第一,如果是不可避免且人无法预防的事件,而该事件又不是承包商在先错误导致的,都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它包括三种典型事件,即自然现象、敌人入侵和政府行为。

第二,不可抗力、偶然事件或业主拖延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延误,承包商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但举证责任在承包商。

第三,当工程因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等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中断时,承包商有权就已完工程得到付款。

业主迟延接收完工工程

根据摩洛哥《债与合同法典》第270条到274条以及第774条对业主拖延接收的法律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业主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或缺席对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临时验收或最终验收,可以认定为构成拖延。从催告书确认业主构成拖延之日起,业主应自行承担该工程的灭失或变质的风险,承包商只对其欺诈行为和重大过错负责。如果工程在业主拖延接收期间内产生孳息,承包商应将该孳息交给业主。同时,承包商有权就维持和看管该工程而产生的必要花费进行索赔。

业主解除合同

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承包商可能会被业主恶意解除合同。对此,摩洛哥《债与合同法典》第762条规定,当业主或其继承人认为合适时,不论工程是否已经开始,都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支付承包商为该工程准备的材料费用和其如完成该工程所能赚得的收益。依据该条,如果业主恶意解除合同,那么其必须支付承包商为该工程准备的材料费用,同时还要支付承包商的预期收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