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1日,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部门规章《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推进对外援助,提升对外援助效果。

该《办法》是自2018年我国对外援助管理体制重大改革以来颁布的新办法,与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比,二者主要变化对比如下:

1、主管部门 

2014

商务部: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称援外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援外资金的使用,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2021

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拟订对外援助方针政策,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编制对外援助项目年度预决算,确定对外援助项目,监督评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合作;拟订对外提供援助的援款协议草案,与受援方进行谈判,并以中国政府名义签署协议;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援助部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对外援助重大问题。

*2018年3月,为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推动援外工作统一管理,国家对援外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来商务部对外援助工作有关职责、外交部对外援助协调等职责整合,正式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作为独立的国家级援外机构和国务院直属机构。

商务部等对外援助执行部门:负责根据对外工作需要提出对外援助相关建议,承担对外援助具体执行工作,与受援方协商和办理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具体事宜,负责项目组织管理,选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或者派出对外援助人员,管理本部门的对外援助资金。

外交部:负责根据外交工作需要提出对外援助相关建议。驻外使领馆(团)统筹管理在驻在国(国际组织)的对外援助工作,协助办理对外援助有关事务,与受援方沟通援助需求并进行政策审核,负责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2、援外目的

2014

对外援助应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受援国内政,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

2021

对外援助致力于帮助受援方减轻与消除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3、优惠贷款援助范围

2014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受援方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型项目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大宗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

2021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具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型项目、资源能源开发项目、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4、援助项目类型

2014

五大类:成套项目,物资项目,技术援助项目, 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 ,志愿服务项目。

2021

八类:成套项目,物资项目,技术援助项目,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志愿服务项目,援外医疗队项目,紧急人道主义援助项目,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

5、对外援助实施管理

2021年

新《办法》规范了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管理,其中提出国际发展合作署和商务部按照职责分工对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6、监督和评估

2021

新《办法》完善了援外项目监督和评估办法,提出国际发展合作署要会同援外执行部门建立外援助项目监督制度、评估制度、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信息报送制度、对外援助统计制度

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