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工程合同中,通常都赋予业主变更(删减)合同范围的权利,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中第13条规定,业主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进行变更。不过包括FIDIC在内的大多数合同范本,并未就业主的变更或删减权利范围或边界进行细致的规定。那么,业主能否随便删减合同项目?在业主变更或删减合同范围时,承包商应如何应对?本文将通过香港的一则案例对此问题进行解读。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业主(Incorporated Owners of Connie Tower)聘请承包商(Ipson Renovation Limited)对公寓楼进行维修和保养,双方签订了3700万港元的固定总价合同,并附有详细的工程清单及分项价格。业主召开了公寓楼房主大会,92%的房主参加,会议通过了该合同。业主聘用了咨询公司作为其代表顾问。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应于5月22日开工,业主顾问也批准了承包商的开工申请。但在5月23-30日期间,承包商人员被一些对项目持反对意见的房主阻止进入大楼。承包商进行了各种尝试均无果,工程从此暂停。5月24日,公寓楼的物业经理口头指示承包商暂停工作至6月9日。承包商随后致函业主顾问,就开工受阻的情况及影响进行说明。但业主顾问却回函表示,其没有收到业主的任何暂停指示,不承认承包商可在5月24日-6月9日暂停工程,并表示业主将不允许工期延长,也不对任何损失负责。

6月16日,公寓楼房主大会再次召开,会议选举了反对派的房主为委员会主要成员,并决定删除原合同中6个分项目的工作。6月28日,业主顾问发出正式书面暂停通知书,指示承包商暂停该项目下的所有工程,但通知书中没有说明暂停的期限、对工期的影响及给承包商费用补偿金额等事项。7月19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律师函,声明业主已拒绝履行合约,要求业主赔偿1614万港元。之后,双方又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2014年1月8日,业主的顾问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商在删除部分工程、降低合同额至3278万港元的基础上,于7天内开始工程施工。承包商没有回复,也没有遵守该指令。最终,承包商提起诉讼,向业主进行索赔。

争议焦点

承包商主张:业主要求承包商无限期暂停工程,且在工程暂停期间,试图减少工程范围和合同金额的行为,都已构成了对合同的拒绝履行。承包商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

香港法院法官经审理,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业主是否有权暂停工程、变更工程范围及减少合同金额;业主行为是否构成拒绝履行合同。

裁判要旨

一、业主是否有权依据合约暂停工程?

合同第11.1款进度计划约定:“11.1.3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或者依顾问要求,必须修改批准的工作进度计划。”因此,法官认为业主及业主顾问有权暂停工程,而承包商有权因暂停和更改工程进度而获得赔偿。

二、业主是否有权改变工程的范围并减少合同金额?

法官指出,依据合同第4.7款工程变更的明确表述,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从合同范围中删除,并相应调整合同总额。但该删除行为要满足“完成工程所需”。

法官引用了英国法院的案例说明,业主的删除或调整工程合同范围的权利应该受到限制。首先,业主不能删除合同范围,将工作交给其他承包商或自己施工,来替换高报价的承包商以节省资金;其次,业主要充分尊重承包商的经济期望及合同权利,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业主不能对合同范围进行任意地变更、删除;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业主的变更、删除行为应该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业主仅可以删除项目不再需要的合同部分。

结合本案项目,业主聘用承包商是为了对公寓楼进行维修、保养,鉴于业主需从香港房屋协会获得资金赞助,按照协会要求合同范围必须包含改善房屋结构、升级防火设备及卫生条件等(即合同目的)。而业主提出的删减项目涉及了项目的安全、卫生等公共利益,如删除这些部分,就偏离了项目的原有目标的。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描述的情况下,业主无权依据4 .7款的规定删减关键部分或整个项目。因此,法官认为业主无权删减其主张的关键合同部分。

三、业主改变工程范围、减少合同价格的行为是否构成拒绝履行合同?

法官指出,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况需同时满足:

1.一方明显的、以书面文字或行动表示其拒绝履行合同;

2.该书面文字或行动使任何一个理性、正常人觉得其可以不再受合同约束。

结合案情,法官认为,业主从未就合同暂停与承包商达成一致,业主及其顾问无限期地暂停项目工程,但未给予承包商工程延期,也未就工程暂停给承包商造成的直接成本损失提供补偿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再考虑到业主希望删减的部分工程属于工程的重要部分,而业主不仅不接受承包商的费用索赔,且希望减少合同价格的情况,已构成了明确的拒绝履行合同的表示,也足够使承包商有理由相信业主不再履行合同,业主的行为实质上构成拒绝履行合同。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业主主张损失赔偿。

实务要点

以上案例分析说明,在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表述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承包商赚取预期利润的权利,业主删减合同范围的权利要受到限制。如果业主删减了重要部分工作,而没有对承包商做出合理(利润)补偿,则业主很可能被视为根本违约,承包商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向业主主张损害赔偿。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对全球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在此背景下,很多国际工程项目的业主均可能采取删减部分工程的手段,对已签约工程缩小投资规模、减少投资风险。在此情况下,作为海外工程项目承包商的企业,可考虑采取如下应对方式。

一是,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如果业主意图加入对某一工作未来进行删除的明确条款表述,则承包商一定要与设计和施工方确认该部分工作是否属于项目关键部分工程,还应考虑是否会对承包商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确有重大影响,则承包商应明确反对该条款的加入;若无法谈妥,鉴于承包商为执行合同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如业主删减,则承包商要与分包商解除相应合同,也会产生大量费用,因此应在合同中继续明确规定:业主删减该部分工作后,应向承包商进行利润及相关费用补偿,并在合同中确定该利润比例或具体金额。

二是,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还应清晰表述合同目的,以确定重要工作范围,规定若有删减工作应是实现合同目的切实需要。此外,还可以就业主不能删减的工作范围进行规定,以明确限制业主的权利,避免未来执行中扯皮。

三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业主删除了重要或全部合同范围,承包商要及时止损,并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保护自身权益:如变更条款为概括性的表述,则承包商应主张业主根本违约,并要求损害赔偿;如变更条款有明确的补偿机制,则承包商应按照约定向业主索赔利润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