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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保险人在向中国信保提交买方限额申请,遇到买方资质不足以支持批复或足额批复的情况时,采用第三方担保方式申请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案。所谓第三方担保方式申请,是指合同买方找到一个第三方为其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中国信保以担保方的资质为基础审核限额申请。从限额批复的角度来讲,也就是把限额审核的对象从合同买方转换为担保方。因为一般来说,能够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资质优于合同买方,获得限额批复的可能性高于合同买方,实务中一旦出现合同买方自身无法获得足额限额时,被保险人往往倾向于用第三方担保来解决。但是,第三方担保并非是不存在任何风险隐患的完美方案,被保险人需要对此有足够认识。

一、订立合法有效的担保协议

中国信保在限额审批环节并不会提前审核担保协议,所以被保险人需要确保自己所提供的第三方担保有合法有效的担保协议。从提供担保的主体来说,不外乎金融企业(银行、担保公司)或非金融企业两类。银行等金融企业出具的保函严谨规范,在合法有效性上基本不会出现问题,但其受理门槛和成本较高,在一般贸易实务中不多见;银行或担保公司之外的非金融企业是一般贸易中常见的第三方担保主体,首先建议被保险人不能接受这类主体以口头形式或邮件、传真等提供的担保。另外对于担保协议最好由专业的法律顾问事先审核。

二、不设立或少设立执行担保的前提条件

担保协议本身应该是脱离基础合同之外的独立法律关系约定,最优质的的担保协议应该是不设置任何执行前提条件的,即通常所讲的“见索即付”,只要担保协议项下的受益人提出付款要求,担保人就得立即履行支付义务,而不得以申请人根据基础合同所产生的的任何抗辩对抗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与担保方签署的担保协议中设置有执行前提条件,则被保险人需要充分评估自己能否实现协议中所约定的条件,这会直接关系到担保是否有效,能否执行。

三、注意保单条款中对担保方式批复限额的特殊约定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保单(4.0)条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取有效担保为保险

人承担赔偿责任前提的情况下,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担保人申请仲裁、或者在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条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对有付款担保的贸易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在被保险人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可执行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出口和国内两种保单的条款语言虽略有差异,但同时都对担保方式批复限额的理赔确立了一个前提,就是被保险人必须先向担保人主张权益,或对担保人提起仲裁或诉讼并获得生效裁决且还须申请执行。以这个条款约定为基础,我们再回到上述两个注意事项,如果担保协议非法无效,则被保险人无法向担保人主张债权,也不可能获得胜诉裁决;如果被保险人不能实现担保协议中约定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同样无法向担保人主张债权,也不可能获得胜诉裁决。最终导致的结果都是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赔付。如果被保险人与担保人之间就担保协议产生了纠纷,则被保险人必须走法律途径对担保人发起仲裁或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还需要申请执行,时间跨度很长,最终即使获得了赔款,被保险人也会承受很高的时间成本或汇率损失。

综上所述,以担保方式申请限额虽然能较好解决合同买方无法直接批复限额的问题,但其实对被保险人有很高的要求。因担保业务涉及的专业范围与销售业务有极大差异,被保险人的市场或财务部门并不一定具备所需的专业能力,那么内部是否有足够的法律资源能够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保障,这是被保险人需要充分评估的。如果缺乏这样的法律保障,建议被保险人慎用担保方式申请买方限额,尽量采取调整销售合同中订单金额、结算方式、出运计划的方式去解决限额不足问题,合理控制应收账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