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到境外承包工程,面临着和中国不同的经营环境和税收法律环境,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对此,企业要多方面练好“内功”,系统而科学地制定应对措施。

由于工作关系,国际税收实务专家梁红星曾赴多个国家,实地了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落地情况,全程参与相关税务处理,并与投资国当地税务官员有过深入沟通。对于“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税务风险,梁红星有着深切的感受。梁红星建议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防控税务风险,否则很容易踩到“雷区”。根据梁红星多年的实务经验,七大方面的税务风险,尤其值得企业关注。

风险一:前期税务调研不足

“走出去”工程承包企业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和掌握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制度,承担了额外的税收成本,或纳税申报不能完全满足当地纳税遵从的需要,而额外付出税务检查成本。

有些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有核定最低所得税额的规定,即使企业没有收益或利润,也要依据资本额或支出费用额,按核定比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些“走出去”企业的财务人员想当然地认为,所得税是基于企业项目有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才需要缴纳,而境外大型的工程项目通常前几年投入较大,基本不产生投资收益,对投资所在国的税制没有做充分、细致的调研,因而没有考虑所得税事项,影响了企业的税负测算和现金流安排。

因此,对企业而言,一定要注意研究和掌握项目所在国税收法规。“走出去”企业要根据项目情况,有针对性地学习、研究和掌握项目所在国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定期、持续搜集和更新境外国别税收法律制度的机制,确保企业能够获悉最新的税收法律政策,结合企业在当地的实际经营情况,判断和评估新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风险二:合同报价考虑不周

“走出去”工程承包企业在项目投标或议标阶段,缺乏对项目涉税情况的深入分析和必要的税务规划,或者在合同商务报价中判断考虑了税的问题,但仅按照过往从业经验、以往国别税制作参考,对投标国别的税制特殊性重视不够,税务成本预估不足,导致在实施项目过程中付出额外的税务成本,甚至导致项目亏损。

在进行某个国家项目报价时,应预先根据相关销项和进项数据,依据当地增值税税率测算相应的税负。由于缺少税务专业人员的指导,一些企业报价时仅凭增值税平均税率粗略估计了流转税税负,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才发现大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远高于预估的税款。同样的,某企业对企业所得税也仅按所得税率作了估算,因对实际成本和费用估计不足或票证的不足,其缴纳和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超过了预估,导致该项目最终亏损。

在实践中,企业应充分评估商务合同中的税务成本。在项目投标报价过程中,要吸纳企业财税人员提早参与、全程跟进,甚至有必要付费邀请第三方专业中介的介入。财税人员要从财税角度给予及时、有效的分析和建议,从合同签约主体、实施方式、成本费用预算等方面做好税务安排,降低项目履约过程中的纳税合规成本。如因投标时效性或出于报价竞争力的考虑,必须确定后续税务应对的备选方案,甚至要有应急预案:一是根据业界经验明确能够承受的税务成本底线,二是报价中要求有明确的税务承诺事项,如不含税价或因税负变化合同相应的变更、调整价格和要求补偿的权利。

风险三:外账凭证资料缺失

外账是依据项目所在国会计和税务规定做的一个账套,包括项目当地的日常财务核算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相关会计报表等。企业在境外项目实施阶段,因没有建立规范的外账核算体系和纳税申报管理体系,没有对税务资料进行有效的归档整理,客观上存在较大的成本、费用缺口,应对当地税务检查的基础不牢,导致在当地税务稽查中付出额外的纳税成本。

比如,某企业境外承包了一项工程,外派的财务人员不懂当地的语言,对当地的财务制度和税务法规没有作深入了解,对外账仅凭以往经验做账,也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认为简单记一下当地的花费就行了。当地税务机关开展检查时,企业外账根本经不起推敲,最终被当地税务机关补征了大额税款,并交纳了罚款。

因此,建议企业一定要构建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为夯实外账审计基础,科学核算项目外账收入、成本等,建议“走出去”企业根据项目所在国财会规定和税收法规,建立一套合规、适用的外账核算体系,使得外账凭证能够充分完备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在此基础上,按照当地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做好纳税申报工作,根据当地税务审计要求和关注重点,收集、归档并长久保管和保留税务档案。税务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税务申报表、完税证(银行缴税流水单)、纳税明细表、审计报告、税务审计或稽查报告、税务审计明细(相关项目数据的调整表)、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书或报告等。

风险四:合作单位责任不清

企业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缺乏必要的税务约束条款,总承包商作为境外项目公司的清税主体,承担了额外的税务合规性审计压力,税务风险和相应的税负没有实现有效的传递,分包商没有有效配合总承包商履行当地的财务核算和纳税遵从规定。

某企业在N国总承包一个工程项目,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中国分包商,但在分包协议中没有在账务合作、税务责任方面做细致的约定。实际操作中,总承包方在投资当地注册项目公司,统一账务核算并统一申报和缴税。分包商在项目所在国是“隐性身份”,在当地没有注册,干完活就走,通常是取得多少分包款,就交给总承包方多少当地票据。为凑足票据金额,一些分包商可能提供不合规定的票据甚至假票。总承包方往往在年终或项目结束接受当地税务机关检查时,才发现票据有问题。由于分包协议存在瑕疵,总承包方追究分包商的补税责任协商很难。

实践中,科学、合理地约定合作单位的财税责任是十分关键的。“走出去”企业需要根据项目实施模式,科学合理地划分分包商及参加单位的财务、纳税配合责任,统筹管理项目分包商的财税工作,力求税务审计基础扎实、税务合规申报及时和税务责任明确。分包商及相关参建单位在享有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应承担其相应的税务责任。

风险五:完工项目清税不力

境外工程项目进入尾工或完工阶段,参建企业将主要精力放在设备、人员等退场工作上,忽略了项目的清税工作,导致项目清税风险“潜伏”,也给后续新项目的税务工作带来较大的合规压力。

某集团在某国投资多个项目,第一年中标公路项目,第三年又中标房产项目,各项目平行开展。不同的项目对应着不同的参建单位,各个参建单位各自独立核算,但是最后统一由集团在当地注册的项目公司,由一个统一的税号清税。该集团公路项目参建单位完工后,没有及时进行税务清算,该项目存在税务问题“击鼓传花”般转移到集团的房产项目上,该房产项目参建单位的当地账户被冻结,还要被迫应对原公路项目参建单位遗留下来的税务问题,解决历史问题的税务审计格外耗时耗力,难以协调。

对企业而言,一定要完善尾工或完工项目清税工作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结合项目所在国税务监管制度和税务审计惯例,做好尾工项目或完工项目的清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范管理税务档案、及时注销项目税号和预先提取合作单位清税费用或保证金等。

风险六:税务检查应对不力

大多数“走出去”企业在应对当地税务稽查方面经验不足,应对方案不系统、不长远,与其中国总部沟通不畅通,或没有强有力的当地专业中介的帮助,导致额外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大额罚款,还要支付相关的公关费用。

某企业在拉美某国承包了项目,对于当地较随意的税务检查甚至寻租行为,当地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及时跟总部沟通,也没有求助专业税务人员,而是采取拖延和公关方式,每次当地税务人员来检查,就给他们一点好处,没有留下任何税务检查记录。当项目完工清算时,才发现积累了很多税务问题,因为没有税务检查记录和税务机关的检查报告,最终企业补缴了大额税款和罚款。

有效应对重大税务案件,是所有“走出去”企业的必修课。因此,企业应该建立与参建单位共同应对税务案件的工作机制,成立具备专业能力和决策权力的工作小组,针对税务审计的重点关注内容,做好税务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做好税务疑点的举证工作。聘请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强的税务顾问,做好与税务审计人员的专业沟通,降低沟通成本,妥善管控沟通分歧。

风险七:政治风险防范不足

在合同谈判初期,由于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融资、技术和专业经验等方面占有优势,境外业主同时出于对政治、经济、民生等因素的考量,会在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承诺或让步。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我国企业没有拿到国外相关财税部门的官方免税批文或税收优惠批文,当地的基层征管部门可能不认可合同约定的税收优惠,签订的税收优惠会打折扣,甚至成为一纸空文。

某企业到非洲某国承建基础设施项目,和当地国有企业的业主签约达成了免税的优惠条款。企业认为有合同在手,免税无忧,没有力争获得该国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复或免税函。当地税务机关开展检查时,因没有相应的财政部门免税批复,税务人员不认可企业的免税待遇。更有甚者,某企业在某非洲国家投资工程项目,当时的执政政府认为该项目关乎民生,给予了免税函。几年后反对党上台,对前政府所作的类似优惠承诺全部予以否定,该企业十分后悔——当初应该坚持走完所有该国立法和司法的免税程序,如要求该国议会(或国会)通过法案,给予该项目免税,或申请该国最高法院给予该项目的特殊税务优惠裁定,最大可能地保证税收优惠的确定性。

实践中,政治风险是国际业务普遍面临的系统性风险,“走出去”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从实践看,企业可以根据合同谈判期间业主给予的税收优惠承诺,直接与对口的财税部门沟通,取得项目所在国财税部门官方的税收优惠批复函件。在此基础上,要求在免税函或免税批复中,明确免税或税收优惠的各项具体税务要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列明具体税种、税率、免税期限和优惠方式,特别是将来税收法规变化后,其性质相同和类似税种的免税要确定优惠的延续性。

同时,企业特别要注意根据项目所在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的不同机构和不同程序,走完税收优惠所需的全部法定程序。还可以充分利用当地司法和诉讼程序,最大可能地降低税收征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税收权益,也可以求助当地大使馆或经商处,以及我国财税主管部门依据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