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隐蔽工程的国际项目中,业主往往会安排临时抽检和复检。当业主的要求合理时,这即是对业主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然而,如果业主无故要求重复检验,这无疑耽误了承包商的实际工期,更甚者,掩埋的部分还需要重新剥离、开孔等,对承包商的成本造成损失,因此,承包商需要运用法律、合同手段,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就预见到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而将其约定在项目主合同中,以免日后出现了该情况,落到索赔无据的地步。
2017新版菲迪克合同条件中对于索赔依据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即1999版仅规定,在承包商察觉或已察觉会引起索赔的情况后的42天之内提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含索赔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或追加的费用;而2017版则详细列明了索赔报告需要包含的具体内容,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a statement of the contractual and/or other legal basis of the Claim(合同上的或者法律上的依据)。如果找不到相关的依据,索赔通知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因此,我们要从实践中的情况来分析,我们该如何做风险规避,具体如下:
在某些EPC合同中,业主会规定:没有业主/业主代表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商应保证业主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工程置于基础以上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无论工程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业主代表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商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在上述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对于业主对隐蔽工程的一切抽检和复检都是没办法拒绝的,也保证不了自己的工期和损失,因此,在合同谈判阶段,请项目法务人员/合同工程师一定要特别警惕,将该问题作出界定和情况的区分处理,对于合法合理的利益,我们一定要争取。
根据美国AIA合同文件的经验做法:如果承包商违背建筑师的要求或者合同的明确规定覆盖工程的某一部分,如果建筑师书面提出要求,承包商必须将该部分剥离供建筑师检查后复原。所有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且不得改变合同工期。而如果承包商覆盖了工程的某一部分而建筑师并没有明确要求检查,建筑师事后仍可以要求检查,而承包商应将该部分剥离以供检查。如果检查结果表明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则所有剥离和复原的费用将由业主按照工程变更的形式由业主来负担;如果工程不满足合同要求,而且不是由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过失造成的,则费用将由承包商来负担。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我们的项目进行到需要掩埋作业的时候,必须及时报业主/业主代表,或者工程师(适用菲迪克黄皮书、红皮书时),及时获得批准再掩埋(及时报批是关键)。如果经检查后已经掩埋完成,业主又要求复检、抽检的,那么一定是业主怀疑承包商所做的工作存在质量和安全上的隐患,有可能有理有据,也有可能只是无端猜忌。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只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工序和技术标准执行,并经业主代表/工程师的指示作业,最终如果检查的结果是合格,我们将有权利要求业主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而只有我们真正存在质量问题的时候,我们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这样,将大大降低我们遭到临时抽检和重复检查的概率,毕竟业主也要有确实的证据,才敢要求剥离已经覆盖的工程,因为如果承包商没有疏漏,业主也将承担其行为的不利后果。
如上所述,希望承包商可以举一反三,将其应用到各自领域的国际工程合同中去,在涉及隐蔽工程的抽检和复检问题上,可以找到更有利于承包商的合同、法律依据,规避本不应该由我们承担的履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