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带资承包在国际工程中得到境外业主与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出口信贷和项目融资是国际带资承包的重要形式。在“一带一路”国策的引领下,国内很多企业面临着走出国门的要求,但由于国家间经济发展水平各异,部分国家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相对有限,相对于局势比较稳定的东南亚、欧美等,“一带一路”上的国家地缘政治风险相对较高,采取何种融资方式来规避风险是承包商所面临的重要选择。项目如何成功融资,在执行中如何把控风险,如何避免利率与汇率风险等,企业都要有足够的分析和认知能力,否则由于融资带来的风险就会导致项目满盘皆输。

1 出口信贷

1.1 出口卖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应用到工程承包领域,就是融资银行通过直接向本国承包商提供贷款,为业主提供延期付款的便利,从而使得国内承包商获取工程。出口卖方信贷模式下贷款协议由承包商和国内融资银行直接签署,项目建设期间,承包商按工程进度从国内融资银行取得工程进度款。项目建成投产后,业主按商务合同规定的延期付款安排支付余款和利息,承包商再向国内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见图1。

采用出口卖方信贷模式,承包商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如下。

1)汇率风险

承包商和国内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以人民币为计价,而承包商和国外业主签署的合同一般以美元或欧元计价,项目完工后,业主支付承包商的延期付款也是以美元或欧元计价的,如果人民币升值,承包商要承担汇率风险。

针对汇率风险,承包商可以采用应收账款买断方式来规避,承包商可以将未来的延期收款以一定的买断费率转让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提前收汇,规避人民币升值的风险。但是,将汇率风险转嫁给商业银行是需要支付成本的,承包商需要根据货币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动态,权衡买断成本和未来的收汇风险。在投、议标的过程中,这种买断成本必须体现在商务合同中。

2)再融资风险

出口卖方信贷是承包商直接与国内银行签署贷款协议,承担向银行还款付息的责任。承包商的融资能力总是有限的,但由于境外项目投资大的特点,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承包商的再融资能力。承包商不可能无限度地取得债务性资金,当企业的债务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债权人会因为承包商所在企业的风险过大,而拒绝再向企业借入资金。

3)业主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

在出口卖方信贷模式下,如果项目投产后,业主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则承包商将无力偿还国内银行贷款。承包商对融资银行的还款依赖于项目投产后业主的延期付款,如果业主按期付款,承包商可以按期偿还国内融资银行的贷款,因此业主的信用和未来的还款能力是承包商面临的较大风险。针对业主的违约风险,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以信用证、资产抵押等形式提供还款担保。

承包商可以通过在中信保投保中长期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以转移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中信保为出口卖方信贷设置了出口卖方信贷保险,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0%。出口卖方信贷模式在人民币升值前是我国出口企业和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比较常见的融资形式,但随着人民币的不断升值,该种模式因为较大的汇率风险,承包商渐趋于谨慎选择。

1.2 出口买方信贷

出口买方信贷就是国内融资银行为境外项目业主提供商业贷款,并将工程项目授予国内承包商。贷款协议由融资银行和境外业主或境外借款人(转贷行)直接签署,承包商通过业主审核批准的发票从国内融资银行直接取得的工程进度款,因此对承包商而言,出口买方信贷等同于现汇项目,见图2。

买方信贷是一种低风险的融资方式,对于大型海外承包工程项目来说,尤其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项目,买方信贷已成为主要的出口信贷模式。对于承包商来说,买方信贷最大的好处在于能即期结汇,而无需承担银行债务;对业主来说,由于直接或通过转贷行作为借款人,可以更清楚的了解资金成本。

出口买方信贷由于国内融资银行直接与业主(或转贷行)签署贷款协议,国内融资银行会对项目的可行性和未来的还款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而且会进一步要求项目担保人提供主权担保或可接受的其他综合担保措施以转移风险,确保贷款安全。买方信贷由于涉及到国家主权或可接受的其他综合担保措施,给审批程序增加了难度。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化解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的最佳手段之一。中信保为出口买方信贷设置了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买方信贷的融资、担保、保险条件由国内融资银行和中信保与业主(或转贷行)商定,承包商需要从中协调斡旋,相对于出口卖方信贷,前期人工与时间投入相对较大。在人民币预期升值的前提下,采用出口买方信贷可以最大程度上规避升值带来的风险。

例如2017年,西亚某国的大型炼油项目部分工程就采用了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方式。该国有着健全的社会制度,基础设施、通讯设施良好,在中亚、南亚及高加索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在中国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中,该国的重要性日趋凸显。

但该国地缘风险较高,国民经济过分依赖于石油出口,宏观经济易受国际油价波动的影响,抵御外部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目前,该国宏观经济有所转好,通胀率稳步下降,但货币贬值压力依旧存在,外汇管制非常严格。为了化解偿债风险及可能的地缘政治风险,中国政府要求该国为此项目出具主权担保作为提供资金的先决条件。在业主自筹资金15%作为承包商预付款的情况下,融资银行为该项目融资 85% 的剩余资金,承包商作为申请人在中信保就85%的贷款以融资银行为受益人,申请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2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是在金融机构无追索地买断出口商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中信保向金融机构提供、用于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保险产品。

应用到工程承包领域,承包商在商务合同项目下的履约义务履行完毕,并且其债权体现于一套可转让的中长期应收账款凭证,融资银行在承包商投保再融资保险的前提下,通过买断该应收账款,实现即期支付承包商的工程款,见图3。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模式是出口信贷模式下更为安全的融资方式。承包商通过转让应收账款,获得即期工程款,不承担汇率风险,同时给予业主延期付款的安排,分担业主资金压力。在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模式下,《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单》和《信用证》是 3份关键的文件。信用证中规定了业主延付的对象是承包商;在《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中,承包商将业主出具的延付相关支付单证转让给了融资银行,延付对象由承包商转移到了融资银行;在《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单》中,中信保为融资银行,也间接为承包商承担了延期支付带来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3个文件结合在一起,完成了整个融资的闭环。

这种融资安排,由于中信保和融资银行的加入,既满足了承包商能及时收款的诉求,也满足了业主延期支付的要求,中信保和融资银行在其中起到了承担风险和提供融资的作用。中信保为此设置了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化解了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

如2017年西亚某国大型炼油项目部分工程采用的是“出口买方信贷”模式,剩余部分工程采用的就是“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方式。承包商将业主方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作为应收账款转让给融资银行,并与融资银行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协议》,承包商按照商务合同将业主批复的商务发票提交给融资银行后,逐笔完成应收账款的转让,实现即期收款。承包商作为申请人在中信保就85%的贷款以融资银行为受益人,申请投保“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

总体看,该模式下承包商的风险基本可控,但实践中由于项目的具体融资要求不同,承包商面临的风险也不同。本案例中由于融资给承包商带来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2.1 负现金流风险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模式下,承包商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融资银行从而获得工程款的即期支付,对什么样的应收账款才是合格的应收账款,融资银行一般是有规定的。比如设备采购,一般在设备装船后取得装箱单等单据后才被认为形成了合格的应收账款,唯有此时,承包商才能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融资银行取得工程款。在设备发出订单、制造环节由于未形成业主或转贷行认可的应收账款,不能形成应收账款。而承包商在与设备制造厂签订分包合同时,制造进度满足一定百分比或里程碑的节点上都需要支付进度款,这样一来,承包商就需要垫资,且会一般持续在6 ~ 12个月,项目将不可避免的出现负现金流风险。对于大型项目而言,负现金流的数目必须得到重视。一旦发生政治和商业风险事件,项目被迫终止,承包商的损失是致命的。针对此风险,承包商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项目管理能力,优化采购策略与采购方案,加强与设备供货商的谈判能力,将负现金流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设备供货商。另一方面可以向中信保购买特殊保险,一旦发生政治和商业风险事件,项目被迫终止,承包商垫付的资金可以获得最多90%的赔偿。

2.2 业主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

和出口卖方信贷相似,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模式下,承包商也可能面临着业主违约的风险。如果业主资金短缺或支付审批逾期,导致建设期利息不能按期归还,此时融资银行会停止买断应收账款,并向中信保提出理赔。为了确保项目进度以及建设资金持续到位,有时承包商需要代业主暂时垫付利息。

针对业主不按期还款的风险,承包商可以通过与业主签署合同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里明确如果发生建设期利息垫付,业主应将垫付资金及该笔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一并归还,并设定利率水平。

3 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对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享有偿债请求权,它是一种以项目公司本身的现金流和全部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以项目公司资产作为贷款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项目融资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一般用于有政府扶持和具有一定社会保障的大型基础类项目,虽然没有政府的担保,但由于基础设施投资规模较大,在政府的扶持下,项目具有长期稳定的预期收入,还款有一定的保障来源,见图4。

项目融资较出口信贷融资结构更为复杂,需要满足的条件也更为苛刻,项目发起人的股权必须质押给贷款人,项目公司要求承包商必须向贷款人提供完工担保,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同意将在建工程及形成的固定资产以物权的方式抵押给贷款人,确保贷款安全。

为确保项目融资成功,稳定的原材料供货合同和“照付不议”产品购销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硬条件。项目融资的风险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形式,主要分为完工风险,原材料供应风险,生产运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金融风险,信用风险及政治风险。

针对上述提到的风险,承包商在项目初期要认真研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所执行标准和规范、技术要做到心中有数,确保项目在合同规定日期内完工。在合同生效前要确保业主已经签署了原材料供货合同以及可以提供稳定现金流的产品购销合同,以确保项目完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生产。

项目融资的优势是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包括项目贷款、发行债券、政府贷款、多边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另一个优势是风险分担,对于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以不同的合同形式将风险具体化,以项目合同、融资贷款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产品购销合同、担保等作为风险控制的具体形式,贯穿于整个项目周期,彼此衔接,规避风险。

现阶段,为了控制项目风险,项目融资模式有了更多的要求,在一系列担保、质押的前提下,融资银行出于对投资安全及自身利益保护的考虑,一般要求业主和承包商一起与其签署一份“直接协议(Lender Direct Agreement)”,并将该协议的签署作为EPC合同生效条件之一。这份“直接协议”赋予了融资银行在业主违约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补救措施,甚至直接接管项目的权利。有了这份“直接协议”,融资银行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护,但加大了承包商的风险。

3.1 承包商终止合同的权利受到约束

在“直接协议”中,融资银行会对承包商暂停工程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做出种种限制,以便给业主更多时间纠正违约行为,或使融资银行有充足的时间介入项目管理,重新整合资源,直至寻找有实力的机构取代原有业主。一般直接协议会要求承包商在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放弃、暂停或终止合同的履行,这个时间期限要远长于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时间限制。

另外,融资银行直接介入项目管理,取代业主行使EPC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融资银行会明确要求承包商在其“介入”阶段不能暂停或终止合同。针对终止合同的风险,承包商应尽量要求缩短从发出通知到终止的时间限制,同时争取停工及延缓工程进度的权利,并可根据 EPC合同的相关规定向业主索赔工期和费用补偿。

3.2 保函被转让的风险

在EPC合同中,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一般属于“见索即付”类型,“直接协议”一般规定,业主被融资银行或其“代理人”取代后,承包商递交的母公司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等将无条件的转让给融资银行作为融资手段转入二级市场。针对保函被转让风险,在EPC合同继续执行的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承诺在撤销原保函的前提下重新开立保函。同时要确保保函的条文中尽量避免保函转让的内容。

3.3 债权申报的风险

一旦“直接协议”生效,承包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融资银行或其“代理人”申报债权,明确截止终止通知发出之前,承包商依据合同拥有的已知或应知的债权。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能及时申报,依据“直接协议”规定,承包商就会丧失如上权益。

对公开竞标的项目,业主会将“直接协议”放入招标文件,承包商一旦应标意味着接受“直接协议”中的安排,合同谈判期间承包商的谈判力度就会非常有限,一般很难说服业主修改“直接协议”。但承包商需要清楚风险点以及与业主抗辩的理由。

一般而言,项目融资方式更多的应用于地缘政治风险较低,国家经济比较稳定,技术相对成熟的项目。如2013年,某公司与美国MBFP公司就煤制油项目以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模式进行谈判,经过多轮谈判,在争取到合理的商务合同价格之后,考虑到此技术当时存在某些缺陷,承包商不能保证按期完工,出于风险考虑,最终放弃了合作。

4 不同融资模式下需重点关注的共性问题

通过上述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融资模式意味着不同的风险水平、所投入的精力以及花费的成本。融资模式的选择是承包商自身因素、项目背景以及融资银行的要求等因素综合决定的结果,没有优劣之分。但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只要是以融资带动的EPC工程,一些共性的问题值得承包商关注和考虑。

4.1 要确保商务合同的生效必须以融资落实为前提条件

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中,融资落实必须是一个先决条件。一般可以在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中明确的写上“信用证已经开出并正式生效”,或“承包商已经收到预付款”等,这意味着融资模式下的一系列的审批程序已经走完,保函也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办理并已生效。融资模式下,商务合同的执行不能离开融资的落实而独立进行。在商务谈判和融资安排过程中,承包商应该与融资银行密切协作,做好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

4.2 商务合同报价要充分考虑融资成本

如果是融资模式下承揽的EPC工程,商务合同报价时要充分考虑融资成本。如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模式下,承包商在商务谈判时应充分考虑为了规避汇率风险,实现提前收汇而需要付给融资银行的买断成本。另外,在出口买方信贷模式下,有些业主不接受国内融资银行贷款的利率水平,这时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在合同价格上做出适当让步,再通过承包商补贴给国内融资银行。

4.3 对商务合同的开始时间做好评估

在带有融资条件的商务合同中,承包商需对融资的推进和落实时间有个大致的估计和判断。大型海外项目的融资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包括项目所在国的主权担保何时落实,国内融资银行的尽职调查以及国内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等,还涉及国家政策和对外信用保险的额度分配等。因此,融资方案在落实之前,可能经历很长的时间,承包商需对商务合同的开工做好时间上的安排和资源上的准备,必要时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不断更新开工日期。

随着“一带一路”国策的推进与深入,工程承包企业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但国际承包业务的特点是投资大、风险更大,承包企业将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利率、外汇和汇率风险,融资业务将成为国际承包项目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如何在具体的融资过程中把握好尺度和原则,降低项目风险,对承包企业而言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