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5月15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会议开幕辞中讲到“我们要本着伙伴精神,牢牢坚持共商、共建、共享,让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成为共同努力的目标”,这为建设好“一带一路”项目提供了根本准则。

正确理解项目融资

是否围绕特定项目开展的融资活动就是项目融资呢?实践中,项目投资人/发起人可以通过多种组合方式获得项目资金。从融资主体来看,可以是项目公司,即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也可以是项目发起人(一般是项目股东),即以发起人作为借款人。

从融资担保品来看,可以是项目本身资产和权益,常见于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情形;也可以是财务实力较强的发起人提供的信用担保或资产抵押,常见于以发起人作为借款人情形;当然也可以两者结合,既有项目本身资产和权益作为担保品,也有发起人提供的增信措施。

从融资参与方来看,可以仅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两方,常见于以发起人作为借款人情形;也可以有借款人、金融机构、项目所在国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和商业性保险公司、项目建设方、运营方等,常见于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情形。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划分角度,因与本文关系不大,不再赘述。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围绕特定项目开展的融资都称为项目融资,项目融资必须包含如下特点:

1.借款人是项目公司。以项目为主体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可以从法律关系上很好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权责明确,风险划分清晰。

2.担保品是以项目本身资产和权益为主,可辅以发起人有限的增信措施。

3.债务偿还来源于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

4.融资参与方不能仅限于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必须纳入项目所在国政府、保险公司、建设方等。

实现上述项目融资对“一带一路”项目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且实现上述特点的过程就是一个共商、共建、共享的过程,它使得最有能力承担某种风险的参与方来管理这种风险进而获得合理回报,是一种互利共赢、可持续的融资模式。

项目融资对于“一带一路”

项目的重要意义

共商、共建、共享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根本原则,蕴含着强大的生命力,引领“一带一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上述特点的项目融资对于“一带一路”项目的重要意义体现在:

1.共商

项目融资参与方众多,包含了借款人、金融机构、所在国政府及授权机构、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信保和商业保险公司)、EPC承包商、O&M运营商、业主工程师、律师、技术顾问、保险顾问等。在实现融资关闭的过程中,借款人、金融机构和所在国政府牵头组织各参与方共同论证项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开展风险分析,研究风险分配和管理措施,最终形成风险分摊合理、重大风险可控、技术和经济可行的项目开发计划和融资方案。

2.共建

实践中,有种误解依然存在,即认为项目融资就是公司财务人员的事情。诚然,财务人员在项目融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是重要的组织者之一。但是,项目融资由多方共建,其工作内容不仅包含借款人与金融机构间融资协议谈判,还包括借款人与政府间特许协议谈判,与地方政府间征地移民沟通,与EPC承包商和O&M运维商的协议谈判,与中国信保和商业保险公司间保险方案的落实,与各个顾问的沟通等,其工作内容涵盖了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所有主要活动和风险的提前预判和规划。融资关闭后,项目进入建设期,EPC承包商成为主角,发起人和政府按照协议履行相应职责,比如办理工作准证、政府审批,重大技术方案商定,征地移民等,各方合作共建,方能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实现建成投产,带来预期收益。

3.共享

项目建成投产以后,各参与方实现互利共赢。项目所在国政府不仅可以直接获得项目提供的产品服务,还可以解决就业、劳工培训、增加税收等。项目发起人、EPC承包商、O&M运维商、业主工程师、保险公司、顾问团队等也以其提供的专业服务获得合理回报。

4.可持续

项目融资本身就是一个共商、共建、共享的过程,也必须是这样的过程,它不仅是解决资金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解决资金,将项目建设和运营所有活动和风险进行了合理规划,并引入众多参与者,以其专业能力承担相应工作,管理相应风险,最终实现互利共赢。项目融资的可持续性体现在:

(1)解除项目所在国政府巨大的债务偿还压力。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政府如果直接融资,将可能面临较大的债务偿还压力,增加财政负担,降低投资意愿。项目融资则不同,政府不是借款人,且债务偿还来源于项目自身现金流,这一还款来源可靠性又得到多方充分论证,不会增加政府债务负担。

(2)贷款偿还更有保障,降低金融机构风险。项目融资是各参与方集体智慧和共同努力的成果。尽管贷款偿还来源于项目自身现金流,没有或者仅有发起人有限的增信措施,但是各参与方强强联手,共商、共建,金融机构有着成熟融资经验和一流的顾问团队,细致入微的风险分析和密切的贷后监管,可以合理保障贷款偿还资金来源更加稳定、可靠。

在整个贷款期限内,金融机构持有全部的项目资产和权益,通常还包括发起人持有的项目股权,并设置一定的偿债安全机制。相比较仅依靠发起人或政府的信用担保,项目融资还款更有保证、贷款资金更加安全。

(3)降低发起人额外担保风险,增强发起人融资能力的可持续性。项目融资的担保品主要是项目本身资产和权益,是一种有限追索或无追索的融资模式,发起人不需要提供额外担保或者仅提供有限的增信措施。

相比较大金额、长期限的股东担保模式,项目融资对发起人财务报表影响小,使得发起人不至于投资完一个项目就投不了其他项目,持续开展其他业务的灵活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

发挥项目融资积极作用的建议

1.金融机构/发起人转变观念

转变传统无限追索融资观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定信心,对符合必要条件的项目,力争做成项目融资,不搞风险大转移和大兜底。

从单个项目来看,发起人提供兜底担保似乎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好保障,但与此同时也可能放松对项目本身的经济评价和贷后监管,存在隐患风险。从长期来看,兜底担保对“一带一路”项目可持续性也有不利方面,打破了项目融资应有的均衡状态,更难争取政府承诺方面的条款。所以一方过度承担风险是不可持续的。

2.金融监管机构大力支持项目融资

给予金融机构多一些的探索空间,在是否需要发起人兜底担保上给予金融机构灵活性,甚至可以考虑在满足必要条件时,主动要求放弃兜底担保,以开拓创新精神追求项目融资能力的提升。金融机构、投资人、中国信保、EPC承包商等合作制定项目融资核心条款范例,指导项目融资落地。

3.金融机构加强贷后监管

关注项目本身建设、运营全过程,定期分析风险管理效果。

4.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

吸取国际成熟经验,增强风险研判和管控能力。

本文主要是站在投资项目的视角,且并非所有项目均可以采用项目融资模式,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收入是项目融资的重要前提之一。笔者希望在必要条件满足时,各方能坚定地采取项目融资模式,摒弃发起人兜底担保,如此方能更好地发挥项目融资作用,支持“一带一路”项目发起人、所在国等各方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