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的坑,到底有多深
在政策倡导下,EPC如火如荼。虽不如前两年的PPP,但在政府债务压力山大的背景下,其规模和响应烈度,也足够火爆了。EPC是货真价实、权责对等的工程总承包吗?至少现在不能说是。
理由很简单:
第一、承包形式与内容名实不符。
工程总承包是什么?工程总承包指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或发包人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全部委托给承包方管理,除监督合同履行和协调处理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外发生的、影响工程建设的其他事项外,不直接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筑产品,根据合同约定结清全部工程款。而EPC项目,仍旧沿用已经形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及预算审查、开工报建、工程款支付、甲方现场管理等,没有一项突破了原有体制机制的约束。与工程施工发包相比,除了发包节点前移、工程设计纳入承包范围、承包方融资责任与风险增大等承包内容的变化外,其管理环境、管理方式没有发生任何实质上的变化。说是工程总承包合同,除了增加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外,对发包人的管理方式、合同责任与义务没有任何实质上的调整。合同条款从形式上看,只有提供项目基础资料、指派现场代表、授权进行监理、期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经审核确认后按合同付款,实质上全部合同主动权都在发包人手中。这叫工程总承包吗?从承包方说,这叫扛着资金、领着人马,替发包人打工。事前要发包人确认,事后要向发包人讨钱。发包人高兴则“打发”一点,发包人不高兴则只能等发包人高兴后再去或者求发包人“打发”一点!否则,银行贷款利息拖都要拖死“壮汉胖婶”。
第二、工程项目前期论证走流程。
现在的立项审批、可研审批、方案和概算审批,说文明一点的是走流程,说直接一点就是走审批形式。发包人请一个第三方机构,弄一堆翻来覆去抄过几十遍的重复性资料;找几个装模作样的“专家”,开一个无头无尾的评审会,凑几句不痛不痒的评审意见,然后领导画个圈,发个红头文件,就算完成了。现场没有全面考察,地理环境没有严格认证,施工场地三或五或七通一平未全部完成,场地外市政配套全无或“缺胳膊少腿”。投资决策拍脑袋,可行性研究拍胸脯,方案设计做图标,初步设计画线条,等等。单体建筑或设施的地基处理形式、基础类型、建筑形式、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等级、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及用途、建设标准等等,全是水中望月、雾中看花。发包人心中无物,审批者眼前无景,承包者心中无底,仅仅几个规划技术经济控制指标。如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栋数、住宅面积、住宅户型、商业面积、公共用房面积、基底面积、人防面积、停车位数量、绿化面积、绿化率等等。好的方案设计还列示了一些指标,个别的方案设计甚至只三五个指标。与其说是工程总承包,不如说是规划技术经济控制指标总承包。这能称项目前期论证?
第三、张冠李戴乱招标。
目前实施的EPC招标,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以简单的方案设计和投资估算对外招标。方案设计与投资估算错位,不伦不类,且投资估算是以总额倒挤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没有主要单体建筑或设施费用项目,没有主要材料(设备)数量价格,没有主要单位工程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分类费用项目。投资估算指标的来源及确定方式全无。神仙也不知道一个复杂的、多专业的EPC项目到底需要多少钱?特别是一些EPC项目尚在城市新区,水、电、气、路、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全无或滞后,甚至征地搬迁都没有全部完成。更别说施工进场道路从哪里以什么方式铺设,水、电、气、路、通信、交通等从何处接驳,规划控制点及其坐标、周边市政道路标高、环境保护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水电接驳手续、规划红线蓝线等需要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才能办理的审批手续如何获得了。方案设计基本上只有建筑产品外部图形以及未来建筑产品的整体布局及交通组织构想,且与规划控制性指标的符合程度也有待认证。最可笑的是,地质勘察没有做,设计单位出的图纸:桩基工程只注明是预制桩。既没有说明是混凝土预制桩还是钢桩,又没有说明到底是钢筋混凝土实心桩还是混凝土管桩,更别说沉桩方法(锤击法、静力压桩法、振动法)了,等等。该项目地处沿海,水域较多,属于内陆冲积平原地区,土质多为很厚(深达50~60m)的软土层,多选用钢桩。懂行的知道是个“梦”,不懂行的以为是块“饼”,倾家荡产、绞尽脑汁来接招。遇到有实力、有责任的发包人还能混口饭吃。遇到装腔作势、狐假虎威的发包人,有可能光着屁股净身出门。EPC招标招什么?是招希望未来可以获得的建筑产品!招标人对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建筑产品的内外构造、功能及用途、建筑面积、建筑标准等都没有逐个弄明白,这能叫购买建筑产品?!这能叫工程总承包招标?!这叫购买建筑产品的意向或未来可能形成的建筑产品!以这样的工程意向或工程梦想去招标,不是一场游戏,就是一场梦!
第四、不顾政府管理要求瞎发包。
一些EPC项目是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行政审批前招标的,以初步设计及概算作为招标的主要内容,并要求承包人办理报批、报审、报建手续。政府投资及其他国有投资项目,有严格的政府审批(查、核)要求,主要是针对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进行的管理。建设单位内部制度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事项及职工而进行的管理。不区别承包模式,一古脑儿地发包给承包人。这种把相对固化的政府管理流程和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纳入承包范围的工程总承包,实际上就是要求总承包方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与职能,实际上就是要求工程总承包成为建设单位的外聘员工。这不荒唐吗?工程总承包是一种新的承包模式,它突破了现行行业或专业管理模式的边界,需要部门之间、机构之间的综合协调,需要部门之间、机构之间创造性地制度设计,承包范围扩大、承包任务增加、融资风险升级,管理方式仍然是一杆猎枪打所有的鸟。这可能吗?身份与职责错位,权责难以对等,再加上合同权责边界模糊不清,发包人很容易利用合同上的主动权把所有责任推给承包方。这样的项目必将导致合同纠纷不断,合同正常履行寸步难行。
第五、借资源控制优势强行要求承包方承担融资风险。
由于建设资金的制约,一些EPC项目把建设资金的融资任务纳入了工程总承包的范围。一些EPC项目通过延付工程款和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方式,长时间无偿占用承包方的资金。有的合同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比例还不到合同款的50%。其余资金要求在两年后支付。如果建设项目总投资为4.5亿元,建设期3年,假设无自有资金)。
其贷款利息(单位:亿元)计算如下:
项目名称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第六年 |
当年贷款 | 1 | 2 | 1.5 | 0 | 0 | 0 |
贷款合计 | 1 | 2.61 | 3.37 | 1.77 | 0.08 | 0.085 |
年利率 | 6% | 6% | 6% | 6% | 6% | 6% |
贷款利息 | 0.06 | 0.16 | 0.20 | 0.11 | 0.005 | 0.005 |
贷款本息 | 1.06 | 2.77 | 3.57 | 1.88 | 0.085 | 0.09 |
支付比例 | 10% | 30% | 40% | 80% | 80% | 100% |
当年应付 | 0 | 1.36 | 1.8 | 3.6 | 0 | 0.09 |
当年实付 | 0.45 | 0.9 | 0.45 | 1.8 | 0 | 0.09 |
贷款余额 | 0.61 | 1.87 | 1.77 | 0.08 | 0.085 | 0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能收回的资金仅仅1.77亿元,建设期第三年占用资金本息达3.57亿元,付款期累计贷款利息高达0.54亿元。哪个项目有如此丰厚的利润可以填补如此大的财务费用?哪个企业能背负如此沉重的包袱?!如果投资净回报率低于12%,银行利息都无法收回,更别说项目协调管理费如何弥补了。这样的合同,实际上就是EPC+F合同,其重点就是融资,而且大手笔隐蔽性融资,投标人一般按常规思维投标,很难发现其中的秘密。如果发包人不提供担保,全部融资压力将由承包方承担。承包人将因付款节点的严重滞后而承担巨大的资金压力和财务风险。还有的EPC项目,单方面要求投标人寻找担保单位,以企业自有资产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搞建设。这等于把企业送上不归路。这样的项目,只要接招,必死无疑。
第六、利用招标项目范围及内容的模糊边界,把建设资金投资责任及风险转嫁给承包人。
一些EPC项目,合同范围及内容,与建设单位的职责及义务边界交叉重叠。特别是房建类EPC项目,一般是在新征建设用地上实施的。政府划定征地拆迁范围后,将新征地转入城投公司,由城投公司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后,再实施EPC运作。城投公司本身是投资公司,土地开发能力、建设能力以及资产运营能力不足,对EPC项目的前期论证认识肤浅,加上由于政策的限制,地方政府截断了对城投公司土地转让收入的滚动支持,致使城投公司主导的EPC项目前期开发很难到位。这就造成了EPC项目的范围及内容与建设单位职责及义务的交叉重叠,这就使EPC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及内容与实际施工产生巨大的反差与不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超合同范围及内容的工作或事项不断发生,纠纷不断,工期延误,债务负担迅速增长,必将使承包人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管理之绝境。EPC模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非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更多地是一种夹生饭,发承包方的合同权力和义务不对等,发包人在切断替地方政府举债建设的后路后,因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地方政府又要求城投公司出政绩,城投公司只能通过EPC项目合同权力与义务边界的模糊,把土地前期开发责任和项目融资压力转嫁给承包方。
如某项目,合同约定:地下室封顶后付至合同价的10%,地上所有房建主体封顶后,付至合同价的30%;所有房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40%;本项目所有房建工程、附属工程及配套设施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价的50%;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满一年付至审计价的80%;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满二年根据审计结果(除扣留3%的质量保修金外)结清余款。
要求承包方:协助业主办理工程建设的报建、报批和工作协调;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包括场地平整、场地内施工道路及某某公路至施工场地临时道路(含必要的浮桥)、临时设施建设;负责本工程项目水、电、路、气、通讯等工程施工及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负责红线内地上附着物清理,现场七通一平,小区供水、供气、有线电视应缴纳的各项配套费用,供电部门接入线以下的配电房及变配电设施等工程建设。
如此苛刻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却要求承担本应、而且只能由建设方负责的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城市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且这其中既有垄断企业又有村民以及地方村集体组织,政府都要通过多方协调才能解决,承包方能解决吗?在承包方背负着巨大融资压力的情形下,还以合同形式逼使承包方去完成除政府以及相关权力部门外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很难实施的工作,本身就是权力与责任的错位。在经济形势低迷的情况下,以政府资源为背景,利用施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急于通过承接项目走出困境的心理,诱使其盲目跳入漩涡,难道不值得好好地总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