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谭德赛宣布,中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自武汉爆发的大面积新冠疫情不仅严重影响着人民的生命健康,而且随着疫情PHEIC定性将可能对我国海外工程项目的实施造成一定影响,首当其冲的是对施工材料成本和项目劳务人员进场的扰动,进而严重影响到项目的工期和实施成本。本文拟对新冠疫情对中国企业海外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风险性分析,对可能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提出初步分析和建议,以供探讨和参考。
一、世贸和世卫组织相关规定和措施分析
在WTO的一揽子协议中,各成员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达成共识,为防止货物贸易中突发不可控的疫情事件,允许成员对进口贸易采取临时、必要的措施。但任何进口成员不得采取缺乏足够证据的过度措施,或依此达到隐含的贸易保护目的,成员采取的措施应是“必需的”、“有科学依据的”、“无差别的”、“符合SPS协议的”。
《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包括世卫组织所有会员国在内的全球196个国家适用。根据该规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并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构成PHEIC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此类事件应是严重、突然、不寻常、意外的;
二是对公共卫生的影响很可能超出受影响国国界;
三是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就本次新冠疫情发布的临时建议,总干事将酌情决定在3个月后(或者更早)再次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
虽然世卫组织不建议其他国家针对新冠疫情采取限制性措施,但各国仍有权且有可能自行制定国内法或相关措施从审慎角度防止疫情,包括对人员入境和货物进口进行限制。面对新冠疫情的升级,部分国家纷纷采取了一些应激措施,如从武汉撤侨、暂时关闭边境口岸、收紧或暂停了对中国公民的签证发放,甚至取消本国往返中国的航线和中国国民暂时禁止入境等。
这些措施与防控的直接结果是导致人流和物流的暂时冻结。也就是说,各国有权尊重世卫组织建议,可以非约束的结合WTO相关法律采取合理有科学依据的对应措施。
二、新冠疫情对拟开发项目的影响
世贸和世卫现有规定暂不会对中国企业开发境外项目造成法律上的障碍,短期看项目所在国政府从根本上剥夺中国企业参与当地项目资格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不排除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向缔约国发出进一步的临时建议或者长期建议,境外项目发包方出于对疫情的担忧或项目所在国政府基于其顾虑出台限制中方参与项目的暂行命令,暂停或减少与中国企业的合作。
可以预见,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考虑到国内设备制造、设计工作遭受的影响,以及人员出境、设备清关的难度加大,可能导致项目成本的增加,影响项目的竞争力。
在新冠病毒疫情持续期间,新项目不能就新冠病毒疫情适用不可抗力机制,亦无权再向业主主张免责或索赔,因为新冠病毒疫情在该种新项目上已不属于“不可预见”了,即不再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要件。
三、新冠疫情对正在开发项目的影响
新冠疫情及WHO将其宣布为PHEIC以来,相关国家从审慎角度防止输入性疫情发生采取了物理性阻断措施,对正在执行的国际工程项目的影响相对较为复杂。根据目前的形势和一些国家采取的措施来看,将在短期内对施工成本和长期内对工程进展或多或少产生一定影响:
(一)短期影响
项目东道国海关可能对中国出口的设备、材料进行更为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影响能否顺利入关以及清关的时间和费用,甚至不排除所在国家或地区发布禁止或限制接收中国货物的法律或命令的政治风险的发生;
项目东道国政府可能对目前已经在当地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实施更为严格的医学检查等公共卫生措施,影响及时组织动员,增加承包商和施工单位的成本,影响施工进度;
东道国政府或其他政府相关的针对疫情而外溢的政治目的事件引起的暴乱对施工项目的冲击和影响;
(二)长期影响
项目发包方可能要求更改甚至拒绝承包商与中国分包商、供应商签署分包、设备供货合同;
项目东道国政府可能持续出台对中国籍员工、劳工入境采取限制措施,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难度可能增大,影响施工队伍的组织以及施工进度;
如本次疫情结束较长时间后,东道国政府仍继续禁止或限制项目所需的中国工人返工、货物进口,或采取的措施超出必要、合理的范围,且导致项目公司丧失对项目经营权、收益权或控制权,继而构成了“间接征收”损失。
本次疫情冲击可能促使当前单边主义和“去全球化”政策支持者借机发挥,形成长远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全面提高中国企业国际化的综合成本。
上述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如果导致工程建设暂停或实质上不可行,中国的工程项目将因此遭受严重影响或延误,项目发包方主张终止合同和索赔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
四、新冠疫情对工程承包企业的影响
(一)新冠疫情是否属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下的不可抗力?
虽然FIDIC EPC条件上列举的不可抗力事件并未包括流行病(新冠疫情应属典型的流行病epidemics)。但是新冠疫情符合不可抗力条款的要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原则上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基于新冠疫情被认定为PHEIC,如果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布对项目执行造成影响的措施,该等禁令或措施将可能作为承包商主张不可抗力的有力依据。
(二)承包商能否基于新冠疫情在商务合同下进行免责? 这需要结合具体项目商务合同具体分析。
首先要考虑特定项目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确保商务合同中不可抗力的范围没有不利于承包商的约定。
其次,要考虑不可抗力与承包商不能履约之间是否确实存在因果关系。若本次疫情及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不便、合同履行成本增加等间接影响,则不一定能适用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
再者,承包商在发生不可抗力时负有减损义务,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承包商无权主张不可抗力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