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谢格拉德集团是中国在中东欧最大的贸易伙伴及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与维谢格拉德集团的经贸合作是中国—中东欧“16+1”合作机制的关键一环。同时,中国与维谢格拉德集团的经贸合作存在诸多问题和困境,贸易合作不平衡不充分,产业合作缺乏深度和宽度。研究由此提出了推动双方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的路径建议。

维谢格拉德集团(Visegrad Group,以下简称V4国家)由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三国在1991年组建,1992年底捷克斯洛伐克分为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独立国家之后,维谢格拉德集团成为上述四个国家组成的次区域经济组织。V4国家地缘关系紧密,文化历史相近,地处欧洲中心,区位优势明显,是中国企业进入西欧的门户。V4国家经济总量占据中东欧总体的近80%。波兰、捷克和匈牙利是中国在中东欧排名前三位的贸易伙伴。与V4国家的互利合作是深化中国—中东欧“16+1”合作机制的关键所在,是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载体。

一、中国与V4国家贸易情况

1、贸易额稳步增加

2000年,中国与V4国家的贸易额仅为24.6亿美元,其中,中国出口21.7亿美元,进口2.9亿美元。2021年中国与V4国家贸易额上升至911.8亿美元,增长了37倍。中国长期享有与V4国家的贸易顺差,顺差额逐年扩大,从2000年的18.8亿美元扩大到2021年的417.7亿美元。

2、中国是V4国家重要进口市场

中国不是V4国家的主要出口市场,对中国出口比重最高的斯洛伐克也只占其出口总额的2.6%,其他三国均低于2%。但中国是V4国家的重要进口市场,根据2021年统计数据,中国是波兰、捷克、匈牙利三国的第二大进口来源国,仅次于德国;是斯洛伐克的第三大进口来源国,仅次于德国和捷克。2021年,波兰、捷克、匈牙利和斯洛伐克自中国进口占其进口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5%、17%、7.1%和7.9%。

3、中国与V4国家贸易商品结构情况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统计数据,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中国与V4国家最大的贸易产品类别是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中的第7类“机械及运输设备”,其次是第6类“按材料分类制成品”和第8类“杂项制品”,上述三大类产品占双方贸易总额的近85%。

二、中国对V4国家的直接投资稳步增长

1、中国在V4国家投资以单向投资为主

2004年之前,中国在V4国家的直接投资微乎其微。2004年V4国家加入欧盟以来,中国在V4国家的投资出现稳步增长,截至2020年底,中国在V4国家的投资存量为23.05亿美元。根据历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数据,V4国家以及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吸引的中国投资占中东欧16国吸引中国投资总额的近90%。但是,双方的投资合作整体上呈现中国单向投资V4国家的特征。

2、中国企业对V4国家的投资目标,以寻求市场和战略资产为主

企业投资目标包括寻求自然资源、市场、先进技术以及战略资产等。V4国家缺少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整体技术水平与西欧发达国家存在差距,但汽车等特定产业的技术水平拥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四国均是欧盟成员,拥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健康的银行体系,政局相对稳定,国民受过良好教育。因此,中国企业对V4国家的主要投资诉求是市场(欧盟)寻求、特定产业的技术寻求以及战略资产寻求。

3、中国企业在V4国家的主要投资方式及投资领域

2000—2010年,中国企业对V4国家以绿地投资为主,但投资金额不大。2010年之后,中国企业在V4国家的投资方式发生较大转变,出于资产寻求以及风险控制等因素的考虑,采用并购或入股的投资金额超过了绿地投资。中国企业对捷克的主要投资领域包括电器制造、汽车产业等。在波兰,中国企业对金融、矿产的投资很感兴趣。中国企业在匈牙利主要投资化工、电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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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Adobe Stock)

三、中国与V4国家经贸合作存在的困难

1、双边贸易不平衡、不充分

一是产业结构缺陷导致双边贸易不平衡。长期以来,V4国家工业制成品和农产品直接出口到中国的规模较小,随着贸易赤字不断扩大,与中国贸易不平衡的问题引起关注。V4国家的产业结构缺陷是造成与中国贸易不平衡问题的根源。由于V4国家高度融入跨国公司的全球产业链,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很大程度上是跨国公司产业转移导致的,即从中国采购零部件或工业中间品,在V4国家生产加工后再出口至德国、英国等欧盟主要国家,由这些国家再出口制成品至中国。二是贸易商品结构单一导致双边贸易不充分。中国与V4国家贸易商品结构单一,高度集中在“SITC 7类”,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中间品为主,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比重很小。

2、中国对V4国家投资停滞不前,企业扩大投资存在瓶颈

一是中国对V4国家投资停滞不前。从2006年开始,中国对V4国家的投资存量占对欧盟投资存量比重不断下降。中国对四国投资存量在2015年达到峰值之后没有明显的增长,对V4国家的投资增速远低于对欧盟投资增速。2020年底,中国对V4国家的投资存量仅占对欧盟投资存量的2.29%。二是中国企业在V4国家投资存在诸多障碍。一方面,V4国家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严重,未来很可能会出现市场需求不足、投资获益困难等问题。另一方面,欧洲一些右翼政客及团体将经贸议题政治化,对中国企业的投资造成干扰。再一方面,V4国家的投资配套服务存在技术障碍,影响中国企业的投资意愿。

3、中国与V4国家产业合作深度不足、链条短、机制不畅

一是产业合作深度不足。首先,双边贸易规模有限,且贸易商品结构单一,贸易商品高度集中在“SITC 7类”。其次,中国与V4国家缺乏产业合作平台,仅匈牙利建有面向中资企业的产业合作园。二是产业合作链条短。中国企业和V4国家企业都存在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的问题,在全球制造业产业链中都处在中段的生产制造环节,缺乏产业链两端研发设计与销售网络的合作。三是产业合作机制不畅。中国与V4国家的产业合作依托的是中国—中东欧“16+1”机制,V4国家作为一个次区域经济组织,跟其他中东欧国家无论是文化还是经济发展水平都存在异质性,因此需要在“16+1”框架下再建立中国与V4国家合作机制来实现双方的精准合作。

四、深化中国与V4国家经贸合作的路径

1、完善合作机制

中国与V4国家合作机制的构建需要双方政府牵头,产业部门、科研部门对接,通过定期会晤、研讨等多种形式实现合作共建,形成对中国—欧盟、中国—中东欧“16+1”合作平台的有益补充。中国与V4国家可以在科学研究、教育、贸易和投资促进、文化交流与发展援助等领域展开务实合作。中国与V4国家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及其他机构应该增进沟通和协调,联合举办各类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V4国家在中国的知名度。V4国家作为一个次区域经贸组织,目前合作较松散,需要增强集团内部的凝聚力,在欧盟政策框架下协调对中国的经贸政策。

2、深化贸易合作

一方面,双方需要合作推动贸易商品结构的优化。在农产品贸易方面,V4国家可积极鼓励支持本国农产品出口中国,同时,中国可适度降低农产品领域的非关税壁垒,加大进口市场的开放力度。V4国家在中国的使领馆、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应更积极主动宣传机电产品、汽车及零部件等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中国通过巩固和完善贸易平台,邀请更多的V4国家企业参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交易平台。中国可借助“一带一路”倡议资金支持,加大在V4国家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另一方面,目前中国企业只是将V4国家作为进一步开拓西欧传统发达市场的门户,未重视V4国家消费市场的开拓。因此,中国企业可以研究面向V4国家消费者的终端产品出口。

3、扩大双向投资规模,改善投资方式

一是“走出去”,扩大中国投资。中国企业重点掌握东道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工会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充分利用中东欧寻求“向东开放”的战略机遇,争取更多投资项目高质量落地。中国企业应积极探索以民营企业为主、国有企业为辅的混合所有制海外投资模式,减少双方投资合作的潜在障碍。二是“引进来”,引进相关产业投资。中国可以引进V4国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汽车制造、航空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引导双方企业协同开展应用研究和产品创新。中国和V4国家政府需要完善货币政策,稳定外汇准入,消除资本流动障碍。

4、推动重点产业的对接与合作

在V4国家与中国经贸合作关系上,进一步加强V4国家与中国政府间的政策沟通与协调,为中国企业投资创造良好环境。V4国家的未来产业规划与“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产业领域高度类似,即“高端制造+数字产业”。V4国家产业集中于工业中间品制造,产业门类较窄,而中国经济体量巨大,产业门类齐全,双方可以在航空、汽车、信息与通信技术、生物技术和医药、交通和能源、旅游等重点产业开展精准的对接合作。

五、总结

V4国家是中国在中东欧最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但双方贸易不平衡、不充分,贸易商品结构较单一,且中国在V4国家的投资存量较小。为更好推进中国—中东欧“16+1”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中国应进一步重视与V4国家的经贸合作。在顶层设计方面,建立更为完善的多层次合作对话机制,强化合作支撑和保障。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中国企业对V4国家的直接投资可多采用绿地模式,加强产业对接与合作,推动产业链合作向两端延伸。在航空工业、汽车产业等贸易领域加大从V4国家的进口力度,扩大市场开放。在人文、旅游、教育等各领域开展合作,增进全方位互信。同时,V4国家也要增强凝聚力,从目前较松散的次区域经济组织升格为更紧密的经济集团,建立健全“V4—中国合作机制”,实现双方的精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