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B单位作为代业主对某公路进行设计、施工招标,招标之前,经过初步设计,以105亿的概算金额向建设部进行了报备,后建设部通过该概算的审查,A施工单位(包含设计施工)作为设计、采购、施工单位进行投标,结果以105亿元的总包干价中标,后双方签订了EP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模式,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未对价款调整进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施工单位对整条线路的设计进行了优化,减少了部分桥梁和隧道的数量,经过施工,A单位交付了合格的工程,但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出现分歧,B单位认为招标文件明确了设计变更可以减少或者增加工程款,A单位认为,该施工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不应对价款进行调整,且对整条线路的设计进行了优化不属于设计变更,不能援引招标文件进行价格调整,即使工程预算费和其他费用也不应减少,结算金额的差额约为15亿。本案的关键点是设计优化是否属于设计变更?固定价款是否可以调整?

一、在初步设计之后的设计优化是否属于设计变更

1、公路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中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设计方案,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测设合同的要求,拟定修建原则,选定设计方案,计算工程数量及主要材料数量,提出施工方案的意见,编制设计概算,提供文字说明及图表资料。

一般情况下,初步设计之后并不能马上进行招投标,而是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才能招标,这样的话才能让有利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和投标人的报价,但鉴于该公路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故在没有施工图设计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招标,这种情况下,对投标人十分不利,加之本案中合同采用固定价款,因固定总价合同(又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一般情况下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

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由上可知,在初步设计之后的变更均属于设计变更,在合同没有对设计变更进行定义的情况下,援引法律规范性文件并无不妥,A单位以设计优化并非设计变更的说法肯定不成立,同时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了设计变更可以减少或者增加工程款,该招标文件系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减少部分桥梁和隧道的数量,势必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依据招标文件,都可以减少工程价款。

二、运用显失公平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且经过了解,该项目招标文件依据的初步设计系A单位进行作出,其对该工程情况了解很详细,在总价招标过程中,其更知晓相关工程设计优化及工程量变更情况,其愿意以固定总价进行投标足以说明其盈利空间较大,在进行工程量变更后进行价款调整具有可行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通常情况下,显失公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即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无经验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二是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当事人利益不平衡。该案中,两个条件基本具备(因涉及招标效力,本案以不考虑招标无效的情形为前提),因此,可以从显示公平角度入手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三、业主(发包人)风险规避

EPC模式中承包人将承担更多的工程风险,但是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受限于经验、技术、工期等,其风险较大,因此业主也可以从以下方式防范风险。

1、做好招标审计及施工图设计

组织设计文件的交接和技术会议,由设计单位明确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注意的事项,如特殊工艺要求、工期要求、特殊地质条件、可以设计优化的可能性等,并对的技术问题进行解答,做好前期招标准备工作。

2、研究有关项目设计与技术文件,细化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内容范围、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要求、价格调整等,同时甄别并积极防范不平衡报价等。

3、完善合同条款

从发包人的角度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完善合同相关文件的解释顺序,注重通用条款的作用,明确价格调整的约定,同时

4、引入全程造价咨询单位

引入全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全过程控制,根据业主的要求及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对决策、设计、施工、结算阶段进行积极的咨询,避免进度款、结算、签证、结算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