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越南概况

越南,全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该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合作与发展的对外路线,实行开放、全方位、多样化的对外政策,是东盟成员之一。

越南和世界上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近年来越南对外贸易保持高速增长,对拉动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越南主要贸易对象为中国、美国、欧盟、东盟、日本、韩国。

越南不仅是与中国山水相连的邻国,也是中国在东盟国家中的第一大贸易伙伴。近几年中越双方不断加快“一带一路”倡议同“两廊一圈”的战略对接。中国和越南都同为世界重要的生产制造基地,在供应链方面的互补性很强,双方在经贸合作方面长期保持良好的势头。多年来,中国企业深度参与越南的贸易、基建、对越投资、新能源开发等经济活动。

二、越南外汇管制及汇率波动情况

越南外汇管制较严格,政府正大力推广“去美元化”策略。本国公民只有在真实的国际贸易、求学、投资等符合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购买外汇并汇出。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持有越南盾,以提高越南盾的市场地位,对于将外汇兑换成越南盾则没有限制。

越南盾不可自用兑换,汇率波动较大,总体呈现贬值趋势。越南央行将币值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目标,维持越南盾兑美元的缓慢贬值趋势,为国内制造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有助于本国制造业持续借助要素成本低的价格优势发展国内产业。近年来,随着越南进出口贸易逐步平衡,外商直接投资的不断增多,国际收支压力逐步平衡、压力降低,越南盾的贬值趋势已有所降低,贬值幅度也相应逐步下降。

三、越南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根据商务部网站提供的信息,越南《建设法》、《关于管理投资建设项目的议定》(第59/2015/ND-CP号)以及《关于对外国承包商在越南建设施工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4/2016/TT-BXD号)均明确规定,外国承包商须在获得越南职能部门颁发的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在越南进行建设施工活动。该许可证由越南建设部或各省建设厅签发。

越南目前实行外国承包商、投资商在线登记制度。只有在越南国家投标系统网成功注册的承包商、投资商才具备投标资格。

四、越南法律法规中关于银行保函的规定

越南没有针对独立保函的专门立法。

越南民法No. 91/2015/QH13 第三大部分(Part Three)第 XV.章(Chapter XV.)第三小部分履约担保(Section 3. SECURITY FOR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第6节担保(Sub-section 6. GUARANTEES)第335-343条(Article 335-343)详细规定了担保的定义、担保范围、赔偿、联合担保、担保人和受益人的关系、担保人要求补偿的权利、解除担保责任、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以及担保终止,但此处的“担保”并非专指银行担保,是广义的担保,其定义如下:

担保是指一项第三人(即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的代表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承诺,即如果债务到期,且主债务人未能履行或错误履行债务,担保人将代表主债务人履行业务。且担保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约的情况下才履约。

越南针对银行保函的规定以越南国家银行(越南央行)颁布的下述通知为核心,以越南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指导实施工程合同的通知》和越南国民议会颁布的《采购法》相关规定为具体交易背景项下的实施细则(或有其他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在此并未列举穷尽)。下面将分别介绍各个通知、法规的要点。

(一)针对银行保函的官方规定

越南针对银行保函的专门规定出现在越南国家银行(越南央行)颁布的第07/2015/TT-NHNN号通知 《关于银行保函》以及第13/2017/TT-NHNN号通知《修改第07/2015/TT-NHNN号通知关于银行保函》中。

通知中详细规定了银行保函(bank guarantee)的适用范围、适用实体、术语解释、担保交易中的外汇管理规定、不提供担保、限制担保及信贷限额的情况、担保余额的确定、使用语言、适用的商业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担保范围、对保函客户的要求、为非居民客户提供的担保、为计划外房屋出售和租赁提供的担保、保函开立申请、信用承诺、担保承诺、签署担保协议或担保承诺的授权、客户履约、担保产生的费用、担保的效期、担保责任的免责条款、担保义务的履行、担保责任的终止、联合担保、共同义务的担保、担保银行关于担保的内部规定、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及其义务,以及会计记账和统计报告等内容。笔者将其中比较特殊及重要的几点内容介绍如下:

01

银行保函(bank guarantee)的定义:银行保函是指当债务人未能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其对债权人的约定义务时,担保人承诺代表债务人履行其对债权人的财务义务的信用证;债务人必须承担其债务义务并偿还担保人。这是一个从属性担保的概念。

02

通知中没有counter-guarantor的定义,类似的角色被定义为“counter-guarantee issuing party”;专门定义了“guarantee confirming party”,即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保兑的一方,并相应规定了这个角色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保兑的概念在URDG758中没有被定义。

03

通知特别强调了外币担保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的规定,体现了越南是一个外汇管制较严格的国家。

04

通知规定担保涉及各类文件应使用越南语;如果涉外,所有使用外国语言的文件都必须被翻译为越南语,并由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核证。

05

通知规定担保文本(被定义为“guarantee commitment”)中必须包括这些内容:适用规则;编号和担保承诺书;担保关系涉及各方的信息;担保开立时间、担保生效的时间和/或生效开始的事件,担保终止的时间和/或终止的事件;担保的币种、金额;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的条件;履行担保业务的申请(笔者理解为索偿);检查担保承诺真实性的方法。这些要素与URDG758 Article 8中对保函内容的要求基本一致。

担保文本中除上述必需内容外,还可以包括其他与担保承诺相关的事项,这些事项需符合本通知及适用法律的规定。

对担保文本中约定事项的修改或撤销都应根据担保协议(guarantee agreement)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批。

本条款还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银行担保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机构内部整个系统的担保承诺的模板,并对外发布;对模板的设计、打印、发行和使用的流程、责任发布内部规定,以确保安全并符合法律法规。通过国际银行间通信网络、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出具的担保承诺应采用国际银行间通信网络接受的担保承诺出具的形式并遵循其流程。银行必须发布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对担保开立操作的监控或管理程序,以确保安全和效率。

06

通知明确规定,信索情况下,担保人收到索偿的时间为该索偿被确认的时间,笔者理解为规定了信索情况下的交单地点应为担保人所在地,有效索偿应在担保效期之前或当日被担保人接收到;但是没有相应规定电索情况下的效地和有效交单时间,这在URDG758和ISDGP中都有详细规定。

07

对于索赔的审核时间,通知的规定和URDG758不同,是“not later than 5 working day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guarantor /counter-guarantee issuing party has received the valid request......”,最长审单时间是包括担保人收到有效索偿当日在内的5个工作日,比URDG758的规定少了一个工作日。

08

关于担保责任的终止,通知中没有具体描述银行担保闭卷的条件,但是也没有提出诸如担保已过效期后仍然在某段时间内有效等类似的导致担保的实际效期与担保文本中规定的效期不一致的要求。担保责任终止的具体情形包括:债务人的责任被解除;根据担保承诺,担保责任已经被履行;担保被撤销或被其他担保措施取代;担保承诺已终止其有效性;债权人免除了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责任;各方同意终止,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09

通知中规定了联合担保(co-guarantee)的处理方式,即牵头的银行负责全额履行担保责任,其他参加行负责根据各自责任占比偿付牵头银行。通知还提到了共同义务担保(guarantee for a joint obligation)的情形,即当银行为共同义务出具担保时,必须遵守共同合同(joint contract)的条款和条件,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共同合同的约束。

10

通知规定了债权人(即受益人)的一项责任:将债务人(即申请人)的任何违约迹象或行为通知担保人、保兑人及其他相关方。在URDG758中没有类似的条款,也没有对受益人提出任何要求。

11

通知列明了越南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对银行担保业务的监管职责,这些机构包括:经济信贷部(the Department of Credits for Economies),银行监督检测机构(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gency),金融会计部(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外汇部(the Department of Foreign Exchange)和不设银行监督检测机构的中央直属城市和省份的国家银行分行。

以上规则,基本涵盖了一笔银行担保业务要涉及到的必要要素,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关系、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国家机关对银行担保的监管和对银行的展业要求,体现了越南法律对银行担保业务专业化、系统化、合规化、国际化等特性的系统把握能力,为开展担保业务的越南国内外金融机构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软环境。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中对银行担保的定义是从属性的担保,不是独立担保或见索即付担保。

(二)其他法律法规对银行担保的相关规定

1

1.越南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指导实施工程合同的通知》No. 09/2016/TT-BXD:

(1)Article 8指出,质保义务可通过保函或其他合同双方同意的方式被担保,但是,强烈建议使用保函进行担保。保函金额一般应为合同总额的3%-5%。

(2)通知附件是建设合同模板,模板中,Article 4详细规定了合同项下对履约保函的具体要求,如保函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保函开立的时限,保函的格式、效期、展期规则、履约后退还给承包商等;也规定了对预付款保函的具体要求,如预付款保函金额需随工程款支付而按比例递减等。

2

越南国民议会颁布的《采购法》

(1)Article 4给出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定义,指出投标人或投资人可以在遵循越南法律的前提下通过银行开立的保函为投标和履约做担保。

(2)Article 11专门规定了对投标担保的具体要求,包括:投标担保的适用情形,如货物采购、工程等;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金额一般为报价的1%-3%或投资总额的0.5%-1.5%;投标担保的效期一般为投标效期加30天;如果投标效期延展,投标担保应该相应延展,如投标人拒绝延展,则投标无效;如联合体投标,每一个参加者都可单独出具投标担保或由成员之一出具总担保,担保总金额不可低于标书要求的金额;投标结果公布后不超过20天,业主需退回未中标者的担保或解除未中标者的担保责任,中标者的担保将在其出具了符合要求的履约担保后被退回或被解除责任;投标担保不被退回的情况,如投标人中途撤标、违反法律、未能提供履约担保、未能商量并完成合同签署等。

(3)Article 60规定在线选择投标人时,投标人必须在国家线上采购系统(National E-procurement System)中提交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材料。

(4)Article 66专门规定了工程投标合同项下对履约担保的具体要求,包括:履约担保适用于被选中的投标人;投标人必须在合同生效前提供履约担保;根据工程包的规模、性质,履约担保的金额一般为中标金额的2%-10%;履约担保的效期应从合同生效起算,直至完成合同义务,或在有质保期的情况下,效期到移交质保责任之日,如需展期,则相应延展;承包商如拒绝履约或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履行又不能延展担保效期,将没有权利要求退回履约担保。

(5)Article 72专门规定了投资合同项下对履约担保的具体要求。这里的投资合同,专指针对房地产交易的投资合同,不属于本文要探讨的范畴,在此不作详细描述。

如上所述,上述条款,和国际贸易、国际工程实务中我们通常遇到的对银行质保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的要求基本一致。

五、越南国际保函文本特点

越南国际保函多为信开;普遍遵循URDG758;普遍采用英文,部分采用英语、越南语双语开立,同时规定以英文版本为准;普遍使用美元、欧元等国际可自由兑换货币为担保币种,也经常使用美元/欧元等+越南盾双币种作为担保币种。

越南国际保函文本中的条款设计,多采用国际惯例中提倡的标准条款,没有过多的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和强调,很少使用过于专业的法律词汇。对于条款中的特殊点,笔者对比常用标准文本条款,小结如下:

1、预付款保函的索赔条件,常加入对预付款使用途径不当而要求索赔的条件,如:THE CONSULTANT IS IN BREACH OF ITS OBLIGATION UNDER THE CONTRACT BECAUSE THE CONSULTANT HAS USED THE ADVANCE PAYMENT FOR PURPOSES OTHER THAN TOWARD PROVIDING THE SERVICES UNDER THE CONTRACT.

2、保函条款常加入信索需受益人银行证实索赔真实性的条款,如:FOR THE PURPOSE OF IDENTIFICATION, ANY SUCH DEMAND AND DOCUMENTS IN ORIGINAL PAPER FORM SHOULD BE PRESENTED TO US THROUGH YOUR BANK WITH THEIR CONFIRMATION BY AUTHENTICATED SWIFT THAT THE SIGNATURES THEREON ARE AUTHENTIC AND LEGALLY BINDING UPON YOU.

3、保函失效条款中,常设置其中一条失效条款为退回保函正本,但同时会设置自动失效条款,即无论正本是否退回,保函都将于某个固定日期自动失效。如:THIS GUARANTEE BECOMES VALID AND REMAINS IN FORCE FROM ISSUE DATE AND SHALL EXPIRE ON:

(I)16 P.M.(LOCAL TIME) 30TH OCT 2021 OR

(II)THE DATE THAT YOU DELIVER A WRITTEN NOTICE TO US CONFIRMING THAT OUR LIABILITIES UNDER THIS GUARANTEE SHALL BE FULLY DISCHARGED OR

(III)THE DATE THAT THE ORIGINAL OF THIS GUARANTEE IS RETURNED TO US FOR CANCELLATION, WHICHEVER DATE IS THE EARLIEST (THE 'EXPIRY DATE'). 以及

ANY DEMAND IN RESPECT THEREOF SHOULD BE RECEIVED BY US AT OUR ABOVE ADDRESS NOT LATER THAN THE EXPIRY DATE, AFTER WHICH THIS GUARANTEE WILL BECOME NULL AND VOID WHETHER RETURNED TO US OR NOT.

4、保函失效条款中,常设置其中一条失效条款为受益人书面确认解除担保行担保责任,示例见第3点。在受益人配合的情况下,这可以有效避免担保行经常面临的不好判断担保是否可以撤销的难题,也有助于在失效日前尽早闭卷。

5、保函条款常要求索偿时提供保函正本原件;如果是分批索偿,则担保行使用完后会退回给受益人。如:UPON RECEIPT OF:- (1)YOUR FIRST WRITTEN DEMAND ……AND

2)THIS GUARANTEE (IN ITS ORIGINAL FORM).

WHERE A CLAIM REPRESENTS A PARTIAL DRAWING HEREUNDER, WE SHALL RETURN THE ORIGINAL OF THIS GUARANTEE TO YOU AFTER VERIFICATION.

总体来说,越南的国际保函对于担保业务的各方当事人都具有较高的可接受性和操作性。这对越南走国际化道路、提升本国货币和语言的国际化程度、增强国际社会对越南法制化、标准化、现代化的整体认知都有助益。

六、对开往越南保函的风控建议

1

争取适用国际惯例URDG758。

越南针对银行保函的法规对银行保函的定义是从属性的,但是其他条款与国际惯例没有明显冲突。在适用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选择上,如果中国企业和银行建议选择URDG758,越南的企业和银行应该会比较容易接受;在实务操作上,银行、企业也比较易于控制法律风险。

2

双语保函中,争取加入“以英文版本为准”的条款。

越南保函常以越南语和英文双语开出。为保护我国企业和银行利益,保函文本中最好约定好以英文版本为准,以降低小语种翻译带来的风险。

3

不适用URDG758的情况下,争取加入自动失效条款。

越南保函中常要求受益人在保函失效后退回正本,此时,最好在文本中约定自动失效条款,即无论保函正本是否退回给担保人,保函到期后都将自动失效,以避免形成正本保函未退回,则保函继续有效的歧义。

4

信索情况下,尽量加入要求信索需受益人银行证实索赔真实性的条款。

此条款经常被越南银行使用,对于避免信索情况下收到虚假索赔文件很有帮助,笔者建议国内走出去企业也酌情采用。

作者:中国工商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 武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