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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底,习主席在对菲律宾进行国事访问时指出,中菲要持续深化“一带一路”倡议同菲律宾 “大建特建 ”规划对接,强调扎实推进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同时,根据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菲律宾基建市场将从新冠疫情影响下迅速复苏。由此,可以预计未来几年中国承包商在菲律宾市场的工程承包项目将会持续增加,因此了解和熟悉菲律宾的工程承包法律规范非常必要。本文将结合菲律宾成文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新司法判例,解析菲律宾建筑工程相关法律规范。

概述

一、法律体系

由于历史原因,菲律宾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混合体,融合了罗马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同时,由于马来西亚伊斯兰教徒大量移居菲律宾,伊斯兰法也在菲律宾的某些地区适用,如棉兰穆斯林自治区。

二、法律渊源

菲律宾的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等。成文法在菲律宾占主导,刑法、民法和劳动法等许多实体法的一般领域都受成文法管辖。判例的拘束原则在菲律宾受到限制,根据民法第8条规定,判例拘束力只发生在解释性的判决中,起到法律解释的作用。在菲律宾只有最高法院的判例才有法律拘束力。习惯法是辅助性的法律渊源,根据菲律宾民法典1376条规定,惯例和习惯法可以作为解决契约争议的参照依据,但根据民法典第11条,习惯不得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

菲律宾建筑工程承包相关法律规范

一、菲律宾民法典(The Philippine Civil Code)

菲律宾民法典是管辖合同关系的一般法律,包括建筑合同。契约自由是菲律宾《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前提是这些条款不违反强制性法律、道德、风序良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因此,除非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建筑合同受民法典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管辖。

二、1746号总统令(Presidential Decree No 1746)

依据该法令,成立了菲律宾建筑管理局(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uthority of the Philippines,简称CIAP),目的是规范菲律宾的建筑业。此外,依据该法令还设立了菲律宾承包商认证委员会(The Philippine Contractors Accreditation Board,简称PCAB),该机构为菲律宾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

三、承包商许可证法/共和国法案4566号

承包商许可证法规定了颁发PCAB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

四、政府采购改革法案/9184号共和国法案(Government Procurement Reform Act,简称GPRA)

该法案适用于菲律宾政府所有机构关于基础设施服务工程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改革法案》规定了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合同版本,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

五、《BOT法》/6957号共和国法案及7718号共和国修订法案

1990年的第6957号《BOT法》和1994年的第7718号《BOT修正法》规定了菲律宾公私合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指导原则。根据该法,外国承包商在菲律宾从事工程承包可以选择BOT(建设运营移交)、BT(建设移交)、 BOO(建设拥有运营)、 BLT(建设租赁移交)、 BTO(建设移交运营)、 CAO(扩建运营)、DOT(开发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和ROO(改建拥有移交)等项目模式。

六、《菲律宾国家建筑条例》/1096号总统令

国家建筑条例规定了与建筑工程设计、选址、建造、改建、维修、转换、使用、占用、维护、移动、拆除和增建等相关的国家政策和法律要求,该法案为地方政府部门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制定地方条例的基础。

七、《建筑业仲裁法》/1008号行政令

依据该法,成立了建筑仲裁委员会(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rbitrati on Commisiion,简称CIAC),该委员会制定了自己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该法令规定,CIAC对于菲律宾工程承包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的建筑纠纷具有原始和专属管辖权。

八、《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案》/9285号共和国法案

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是菲律宾主要的仲裁管辖法律,采用了1985年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明确承认《纽约公约》在菲律宾的适用。

九、《菲律宾政府审计法》/1445号总统令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菲律宾审计委员会(the Pilippine Commission on Audit)有权审查、审计和处理政府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索赔与债务。

菲律宾工程承包相关法律适用解析

一、《承包商许可法》

根据菲律宾《承包商许可法》,在菲律宾从事工程承包活动应取得PCAB颁发的许可证,若未取得该许可而从事工程承包,则可能面临罚款和停工的风险,从而导致承包商对业主违约。

PCAB许可证分为普通许可证(Regular License)和特别许可证(Special License)。根据《承包商许可证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普通许可证只颁发给菲律宾独资企业,以及菲律宾公民拥有至少60%股权并根据菲律宾法律设立的合伙企业或公司。普通许可证授权被许可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规定类别范围内从事建筑承包,每年更新一次。但在2020年,菲律宾最高法院在PCAB v Manila Water Company, Inc.一案的判决中,否定了PCAB在颁发工程承包许可证设置股权限制的合法性。最高法院认为,宪法规定的“特殊执业限制在菲律宾公民”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建筑业承包商的许可。实践中,尽管有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但承包商要想获取普通许可证还是要满足股权限制的要求。

特别许可证是颁发给外国承包商或项目业主,并仅授权被许可人从事单个特定项目的承包建设。展期次数仅限于该特定项目完工移交之前的期间。另外,2015年,《承包商许可法的实施细则》修订,允许颁发AAAA级许可证。该许可证可颁 发给依据菲律宾法律设立的公司,包括100%外资所有的公司。但AAAA级许可证只能承包特定类型的项目并且有最低合同额要求。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以联合体或者联营体的模式在菲律宾实施工程承包,即使组成联营体的企业都持有PCAB许可证,或者已经持有PCAB许可证的企业和未持有PCAB许可证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根据菲律宾的法律规定,该联营体或联合体本身也应取得PCAB的许可证。

也有EPC承包商想通过将EPC合同拆分为在岸合同和离岸合同的方式,规避PCAB许可证的要求,根据《承包商许可法》的规定,即使仅参与投标活动或计划取得项目后分包给其他企业实施,也应取得PCAB许可证。该方式可能会导致PCAB认定EPC合同无效的风险。

二、工程承包合同

在非政府采购的建筑项目中,各方可以自由选择和商定合同。菲律宾建筑管理局也制定了两套建筑合同模板供各方采用,一是CIAP101号文件,即“政府建筑合同通用条款”,另一个是CIAP102号文件,即“非政府项目建筑合同通用条款”,这些合同模版很少被采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菲律宾最高法院在Werr Corp International v Highlands Prime, Inc.( 2017)一案中,将CIAP102号文件的一些规定视为建筑工程承包行业的惯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未明确规定或者条款解释出现争议的时候,适用CIAP102号文件中相关规定。CIAP102号文件的最后一次修订是2004,实践中适用,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受《政府采购改革法》的管辖。通常采用包含菲律宾相关法律和条例规定条款的工程承包标准合同。对于国际金融机构及外国援助的项目,通常采用国际金融机构编制和使用的标准合同,如菲迪克合同。

三、争议解决

因建筑施工合同而产生争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则菲律宾普通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则CIAC具有原始和专属管辖权。另外,根据菲律宾《BOT法》的规定,如涉及PPP项目,监管机构的行为和决定不得提交仲裁。

四、CIAC仲裁的专属管辖权

根据菲律宾《建筑业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CIAC对菲律宾建筑工程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或与合同相关而引发的争议具有原始和专属管辖权。不论该争议是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还是之后发生,也不论该争议是否在放弃或违反合同义务之后出现,只要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1999年,菲律宾最高法院在National Irrigation Administration v Court of Appeals一案中确立,只要建筑施工合同约定了仲裁,无论是否选择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地,CIAC都有管辖权。该判例确定菲律宾CIAC对于建筑工程争议具有法定管辖权,该管辖权不受限于任何条件也不能通过双方之间的任何协议、行为或不作为而被免除或缩减。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容易造成不同的仲裁庭同时审判案件,并且做出相互冲突裁决的风险。

如果承包商不愿接受CIAC的管辖,可以通过在争议解决条款中规定前置争议解决机制,如工程师决议(Engineer Decision)、争议审查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专家裁决(Expert Determination)等方式,从而快速高效地解决争议。2017年版菲迪克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条款就是一个很好的参考。

五、CIAC仲裁裁决的上诉与执行

与不受法院审查的商业仲裁裁决不同,CIAC裁决可以通过向菲律宾上诉法院上诉。2021年,菲律宾最高法院在Global Medical Center of Laguna v Ross Systems International一案中裁定,对CIAC做出的仲裁裁决中涉及事实问题可以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的理由仅限于:

1.仲裁庭组成有违规行为,例如腐败、欺诈、不当行为、明显偏袒、无行为能力或滥用权力;

2.仲裁程序违反宪法或制定法。仲裁裁决的法律问题则直接由菲律宾最高法院管辖。这个判例之前,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都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对于事实问题的性质也没有具体限制,从而导致大量CIAC仲裁裁决被重新审查。菲律宾最高法院这一裁定,限制了可以上诉的事实问题,并明确法律问题直接由最高法院管辖。另外,当工程承包项目涉及政府并且承包商在争议解决中获得有利裁决时,执行裁决前需获得菲律宾审计委员会的批准。司法实践中,出现过菲律宾审计委员会修改或降低裁决执行金额的案例。但在2020年,Taisei Shimizu Joint Venture v. Commission on Audit and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一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菲律宾审计委员会无权修改CIAC的裁决。最高法院认为,授予CIAC建筑仲裁专属管辖权的《建筑业仲裁法》法律效力高于菲律宾审计委员会的一般管辖权,并且一旦法院或仲裁机构获得管辖权,菲律宾审计委员会无权确定或审查基于同一争议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因为这属于司法职权范围。

总结

菲律宾建筑工程承包相关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但由于其法律体系的特殊性,法律规范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和滞后性,并且具有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如果承包商了解和熟悉菲律宾工程承包相关法律规范,一方面能够合法合规的在菲律宾开展业务,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另一方面在面临纠纷和争议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作者工作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