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背景

2023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1044号文”)。1044号文对中国绿证(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GEC”或“中国绿证”)影响很大,预期会从诸多方面改变其游戏规则,从而开启中国绿证的新发展阶段。

除了中国的GEC以外,国际上常见的绿证还包括国际可再生能源证书(“I-REC”)和全球可再生能源交易工具(“APX Tigrs”)等等。下文中,我们将主要以国际最主流的绿证品种I-REC为例进行对比和探讨,而对“绿证”一词的提及,则是泛指境内外各类可再生能源证书。

在绿证交易中,最核心的角色为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发电方”)和有需求购买绿证的用能单位或交易主体(“交易方”)。本文将侧重从市场和交易角度,对GEC和I-REC两类绿证进行对比,并对交易方在绿证交易中经常遇到但尚无明确答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尝试进行探讨。

02

交易方购买绿证的用途

绿证在国际电力市场又被称为可再生能源证明(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REC),属于能源属性证明(Energy Attribute Certificate, EAC)的一种[1]。绿证是向涉及电力生产、消费或监管的参与主体传递有关电力发电信息的载体,证上通常记载了1兆瓦时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及其产生的方式、地点、时间等信息[2]。

1. 交易方购买绿证要实现的目的

交易方购买绿证,主要为了达到以下几种不同目的:

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

一方面,购买绿证有助于交易方完成被强制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下,国家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电力用户与售电企业协同承担消纳责任[3],而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权重完成情况由其持有的GEC为主要核算方式[4]。换言之,购买了绿证,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为使用了可再生能源电力。

另一方面,购买绿证也可以推动交易方实现自愿做出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承诺。例如在由国际可再生能源组织The Climate Group和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联合发起的旨在鼓励企业承诺100%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国际绿电消费倡议(100% Renewable Electricity,简称为“RE100”)中,加入RE100的企业需要公开做出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实现100%使用可再生能源,而绿证是RE100成员在向RE100证明其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重要凭证[5]。截至目前,全世界加入RE100的企业已有415家,例如我们所熟知的苹果、谷歌、Meta、微软、可口可乐、飞利浦等等;还有中国的秦淮数据、晶科能源、远景科技、基隆绿能、阳光电源都是RE100的成员。

减少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

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的强制市场参与者来说,其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并清缴碳排放配额的义务。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的范围既包括生产过程中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对于自愿市场参与者来说,如果企业欲实现“碳中和”目标或者推出“碳中和”产品,都需要将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纳入企业碳排放或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中进行核算与报告。所以,购买绿证可以同样起到减少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结果,有助于强制碳市场参与者完成相应的履约义务,亦有助于自愿碳市场参与者完成其企业“碳中和”或产品“碳中和”的目标。

另外,由于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属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ross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中需要进行核算申报的进口商品隐含碳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s)的覆盖范围[6],所以购买绿证很可能会成为未来企业减少CBAM下相关费用支出的方式,进而成为未来绿证的一项重要的用途。

2. 发电项目所在地是否影响交易方实现上述目的?

在上述主要购买绿证的目标中,企业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其购买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在地以及绿证类别的国际认可度:

绿证的市场边界:

国际电力交易市场中绿证作为证明和交易可再生能源环境属性的凭证的统称,根据其签发机构、签发标准、签发区域等有不同的类别,例如中国的GEC、北美的可再生能源证书(REC)、欧盟来源担保证书(GO)、I-REC等。从使用这些绿证的角度,RE100要求,企业原则上应当购买由处于同一法律或能源市场体系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签发的绿证[7] [8],以减少证书在不同系统之间移动时信息和透明度丢失的风险,并保护用电企业所在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市场机会[9]。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以申领的绿证主要包括中国绿证或由第三方机构签发的I-REC和全球可再生能源交易工具APX Tigrs,因而在中国进行生产的企业通常也会在上述三类绿证之间做出选择。

绿证的国际认可度:

RE100作为极富影响力的全球可再生能源消费倡议机制,对某一类绿证的认可标准也经常被用来衡量该类绿证的国际认可度。I-REC和APX Tigrs均获得了RE100的认可,但由于I-REC[10]的签发量远高于APX Tigrs[11],覆盖的范围也更加广泛,所以后文中我们将主要以I-REC作为国际绿证的代表来进行探讨。

而根据RE100发布的《RE100关于GEC的评估报告》(“《GEC评估报告》”),由于GEC的签发过程没有有效避免重复计算的问题,所以GEC只能被RE100“有条件认可”[12]。但是,该《GEC评估报告》发布于1044号文颁布之前,随着1044文及后续细则的发布,中国绿证能否获得RE100的无条件认可,值得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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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C和I-REC有哪些关键区别?

GEC[13]和I-REC[14]都能够证明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均由发电方将其生产的电力申请注册相应证书后可以进行出售,交易方可以通过购买GEC或I-REC来证明其所用电力的可再生能源来源。1个GEC或1个I-REC证书都对应着1000瓦时(1兆瓦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市场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交易方要买绿证,到底应购买GEC还是I-REC?我们从一些角度将GEC和I-REC进行对比,尝试找出两者的关键区别:

交易方在选择购买何种绿证时,需从交易方自身是否属于适格交易主体、绿证交易操作流程的难易程度、绿证的国际认可度、绿证的价格以及绿证的用途等多面来进行考量。而对于发电方而言,更多地需要关注可以用来申请不同种类绿证的适用项目范围、绿证的开发成本及收益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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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交易中的法律和监管问题探讨

1. 绿证跨境交易的资金收付

根据公开信息,已经有一些绿证参与到跨境交易中。例如,2021年7月,国网雄安综合能源公司与澳大利亚YNIWM公司签署I-REC购买协议,将雄安站屋顶光伏项目的67.5万千瓦时上网发电量开发成的I-REC证书进行跨境出售[20];2023年2月,四川能投双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西兰一企业签订I-REC交易合同,完成了50,000张I-REC交易,对应50,000MWh的水电发电量[21]。这些公开信息中提及的跨境交易可能有一定的个案特殊性,典型的交易模式是境内发电方申请GEC或I-REC,并将相关权益出售给境外的交易方,该模式下将会产生一笔方向为“境外交易方→境内发电方”的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是否在我国目前的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规范下顺利完成跨境资金结算,目前并无直接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指引。原则上所有跨境绿证交易最好一事一议地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事先沟通。尽管如此,我们尝试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所体现出的监管逻辑,对绿证跨境交易资金结算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绿证跨境交易:资本项目还是经常项目?

谈到跨境资金结算的问题,必然无法避开“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两个术语。1996年12月1日,我国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外汇管理条例》也明确,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在经常项下,跨境支付和资金汇兑主要按照“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原则进行审核。对于资本项目而言,我国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仍在持续探索中。

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对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的定义,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对于绿证的跨境转让究竟应按照资本项目还是经常项目来付汇,目前缺少明确的法规依据。本质上看,可能这个问题会触及对绿证交易的本质的探讨,即绿证的转让究竟更像金融资产交易(按资本项目管理),还是更像服务贸易(按经常项目管理)?下文将继续探讨这个问题。

绿证交易的跨境付款如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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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绿证的性质与碳排放权类似,属于一种环境权益,其跨境交易应参照环境权益跨境交易进行审核。关于绿证交易能否适用上述关于碳排放权跨境交易的审核规则,我们与不同地区的外汇管理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咨询,得到的结果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部分地区的外汇管理部门答复可以直接参照适用碳排放权跨境交易的审核规定,其他地区则多数认为暂无法提供明确答复。此处值得提及的是,绿证与碳排放权的属性不同,本团队曾在绿色权益跨境交易之境外投资者直接参与境内交易篇文章中,探讨过碳排放权跨境交易的外汇路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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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绿证跨境交易应参照其他类型的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跨境交易的审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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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观点认为,绿证的跨境交易本质上是“购电”的替代方式,因此交易的客体是“绿电”中的绿色属性。据此认为,绿证的跨境交易应参照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考虑到绿证跨境交易不存在实体货物的出入关境,应参照服务贸易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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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种观点中,无论实践中绿证交易所适用外汇政策路径是按照“环境权益”、无形资产交易还是其他服务贸易,其主要的区别是国际收支申报,在实际审核要求上,均未设置任何前置审批要求,由银行根据交易凭证进行真实、合理、合法性和一致性的审核。实际业务中,由于具体审核的要求不够清晰,可能不同银行的审核尺度不统一。在跨境交易的需求日益高涨的情况下,我们期待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指引对绿证跨境交易的审核具体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2. 就I-REC交易而言,发电方是否可以将交易收益存放境外?

考虑到上文中提及的一些资金跨境的路径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发电方和交易方较为常见的问题是,考虑到I-REC的登记系统、交易系统本身就不具有“国界”属性,交易的完成并不依赖资金跨境流动的完成,在这一基础上,有人提出,假设发电方本身有境外收款方式(无论是其开立的境外账户或其指定方开立的境外账户),是否意味着资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在境外留存使用?这是一个有点敏感的问题。

虽然《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并没有一刀切地认为境内机构的境外收入应全部调回境内,但从一些相关的配套规定看,仍能窥见一些监管基本要求。上文已经分析到,无论认为绿证跨境交易属于环境权益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还是服务贸易,绿证的跨境交易都应按经常项目的审核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尽管一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按资本项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如果按照审核逻辑来看,绿证跨境交易应至少符合经常项目的相关要求;如果认为绿证跨境贸易是资本项目,则考虑到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可兑换,在缺少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更应审慎考虑资本项目的相关资金跨境要求不应低于经常项目就同一事项的要求。

在经常项目下,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相关要求,境内机构将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开立用于存放境外的境外外汇账户,确定企业存放境外规模,并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未经登记将资金存放境外的,可能构成外汇违规行为。

当然,考虑到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绿证交易的具体规则,包括是否能够适用经常项目相关法规,严格讲仍然值得商榷,交易方也需要谨慎对待。

3. 其他待进一步观察的问题

对中国境内可再生能源项目而言,GEC是否将会完全取代国际绿证?

根据1044号文,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原则上只能申领核发国内绿证,在不影响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国际组织的绿色消费、碳减排体系与国内绿证衔接”。对此,一种观点认为这可能意味着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将被逐步关闭申领国际绿证的可能性。但是“原则上”的措辞又似乎为解释该条款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1044号文只是针对GEC发布的纲领性文件,对该文件的具体理解与适用还有待后续细则的发布。

GEC将如何完成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衔接?

根据1044号文,我国将“研究推进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衔接,更好发挥制度合力”。

基于前述购买GEC在减少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方面的作用,GEC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所代表的强制碳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所代表的自愿碳市场联系较为紧密的是各市场参与主体的碳排放核算问题。在这一前提下,GEC与上述两项机制的衔接,可能会通过将GEC纳入统一碳排放核算体系来完成。

目前,上海和天津分别通过调整电网排放因子[22]和直接扣除购入电网中绿色电力电量的方法[23],不对企业购买GEC部分的电量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计算。但是此类将GEC与碳排放核算体系相衔接的尝试暂时只出现在地方试点中,暂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

我国目前正在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碳排放核算体系[24],GEC最终会否或如何完成与统一碳排放核算体系的衔接,有待持续观察。

境内出口商购买GEC或者I-REC能否用于CBAM申报核算?

与GEC会否或如何与我国碳排放核算体系衔接的问题类似,境内出口商购买GEC或者I-REC能否用于CBAM申报核算,关系到绿证会否或如何与CBAM的核算体系相衔接,以及GEC和I-REC能否能够获得CBAM认可的问题。

CBAM目前已颁布了过渡期细则,但尚未就上述问题进行明确。CBAM将在过渡期内(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收集进口产品的数据,可能会进一步完善更新CBAM细则。我们也会持续跟进CBAM的下一步动向,关注CBAM委员会在未来是否会对电力的间接排放提供明确的核算方法。

结语

绿证的开发和交易,特别是跨境交易是目前市场高度关注的热门议题。1044号文对GEC规则的改变、欧盟碳关税的立法进程、ESG等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加强以及各国、各大机构对碳中和的承诺,均将不可避免地使得清洁可再生能源使用在未来越来越重要。本文对一些交易中的有趣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虽然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待明确和完善,但这些探讨相信可以使得市场交易可行性的论证往前推进一步。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关注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实践,并期待在不久的将来看到相关规则进一步的廓清和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