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版FIDIC红皮书属于单价合同,采用重新计量的方式进行计价和支付;17版黄皮书和银皮书属于总价合同,主要采用支付计划表的方式进行计价和支付。本文分别对以上两种计价和支付方式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进而对比分析了17版黄皮书和银皮书在支付方面的差异,并将17版与99版FIDIC合同条件支付相关规定做了简要的对比分析。
2017年12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 Conseils, FIDIC)在伦敦举办的国际用户会议上,发布了99版三本合同条件的第二版(简称17版),分别是:《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红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 - Build)(黄皮书)和《设计-采购-施工与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 / Turnkey Projects)(银皮书)。本文将对比分析17版FIDIC三本合同条件下的计价与支付,并简要对比17版和99版的支付相关规定。
一、工程合同价格类型与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合同价格类型
工程合同按照合同价格类型可以分为单价合同(Unit Price)、总价合同(Lump Sum)和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 Reimbursement plus Fee)三种。
单价合同属于重新计量合同,合同价格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实际结算的工程量为基础计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和评标的依据,不作为实际结算工程量。在单价合同下,承包商承担单价变化的风险,业主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
总价合同也称为固定总价合同,若不考虑索赔、变更等因素引起的调整,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总额应为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业主按照约定的支付计划表进行支付。在总价合同下,承包商承担单价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
成本加酬金合同为实报实销型,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总额为承包商实际花费的成本加合理报酬。在这种合同价格类型下,业主承担了单价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最终合同价格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业主的风险很大,工程实践中极少采用这类合同类型。
从合同价格类型上区分,17版红皮书基本属于单价合同;然而在实践中,不排除使用红皮书时将个别项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计价和支付,也会存在将红皮书改为总价合同的情况,此时业主不再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对应风险分担条款也应修改。17版黄皮书和银皮书属于总价合同,有时黄皮书的部分工作也可能采用重新计量的方式计价,一般银皮书的永久工程部分不会采用重新计量的方式。使用黄皮书和银皮书时,索赔、变更等内容可能会采用重新计量或者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计价。
(二)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Bill of Quantities,BOQ)是使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基础,是单价合同支付、索赔和变更计价的依据。工程行业存在多种工程量清单规则,国际上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认证的《英国建筑工程标准计量规则》(SMM)等;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规范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计量,此外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如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统一规范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计量。不同的工程量清单规则下,计量的方式也可能存在差别。
BOQ为红皮书计价的基础,17版红皮书明确包括并专门定义了BOQ。17版黄皮书和银皮书中默认没有BOQ,但在实践中BOQ也可作为黄皮书和银皮书投标报价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并可能包含在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作为以后索赔和变更计价的参考。
17版红皮书下,BOQ中的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和评标的依据,并不是实际实施的工程量,也不作为期中支付的工程量;BOQ中的单价为红皮书计价的依据。若黄皮书和银皮书中也包括BOQ或其他类似清单,其中的工程量和单价仅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BOQ中的工程量不作为实际结算的工程量。
二、17版FIDIC红皮书下的计价与支付
17版红皮书属于重新计量的单价合同,合同价格以BOQ中的单价和实际结算工程量为基础计算,实际结算工程量以批复的图纸工程量或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基础计算,签订合同时的中标合同金额为暂定的名义合同价格。
(一)计量方式和程序
依据17版红皮书通用合同条件第12条[计量与估价],红皮书有两类计量的方式:第一类是在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测量,应由承包商和工程师共同完成;第二类是根据规范依据记录进行计量。原则上,单价合同工程计量一般都应采用第一类方式;也有部分工作采用第二类方式,比如工程量清单中的一般项(临时工程、设计、HSE工作等)、添加剂(需要依据配合比计算)、可依据批复的图纸确定结算工程量的工作(如土石方),这些工作无法或无需进行现场测量,可依据记录计量。
当工程师要求在现场计量时,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通知说明计量的内容、日期和地点。承包商代表应参加或者另派一个有资格的代表参加,协助工程师计量并尽力与工程师就计量结果达成一致,提供工程师要求的资料。如果承包商未能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或派代表参加,工程师实施的计量应视为承包商在场情况下完成的且结果被承包商所接受。
当依据记录进行计量时,一般情况下工程师应负责准备记录。工程师准备好记录后,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时间和地点,要求承包商代表检查和商定记录。如果承包商代表未能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或未另派代表参加,应视为承包商已接受记录结果。
如果承包商参加了现场计量或记录检查,但是承包商与工程师未对计量结果达成一致,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说明现场计量或记录不准确的理由。在收到承包商根据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3.7款[商定或决定]来商定或决定,此时工程师应暂估一个工程量用于颁发期中支付证书(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IPC)。如果承包商未参加现场计量或未在记录检查后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应视为承包商已接受计量结果。
(二)计量方法
单价合同有多种对工程进行计量的计量规则和方法,不同的计量规则和方法下,计量的工程量也可能有差别,因此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计量规则和方法。
如果专用条件中未约定计量规则和方法,应按照BOQ或其他适用的数据表适用的计量规则和方法进行计量。根据17版红皮书第12.2款[计量方法],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对每一项工作都应以净实际工程量进行计量。
(三)工程估价
在完成工程计量后,就需要确定单价以进行工程估价。单价确定应遵循“相同—相似—相关—成本加利润”顺序和原则进行,即:
1)相同:对于每一项工作,单价应首先选择BOQ或其他数据表中约定的相同工作的单价;
2)相似:如果BOQ或其他数据表中没有相同的工作,应选用相似工作的单价;
3)相关:当BOQ或其他数据表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工作,需制定新的单价时,应参考BOQ或其他数据表中相关工作的单价,并做相应调整;
4)成本加利润:当BOQ或其他数据表中找不到相关工作的单价时,应根据实施该项工作的合理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如果未约定,利润率为5%)确定单价。
依据17版红皮书第12.3款[工程估价],如果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制定新的单价:
1)BOQ或其他数据表中不包括该项工作内容,没有该项工作的单价,并且合同中也没有相似工作的单价;
2)工程量的变化导致成本变化到足以需要调整单价时,此时该项工作工程量的变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与BOQ或其他数据表中工程量相比相差10%以上;
工程量差额乘以BOQ或其他数据表中的单价超过了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工程量差额导致该项工作的成本变化超过了1%;并且
BOQ或其他数据表中未约定该项工作的单价为“固定单价”、“固定费用”或其他类似规定;
3)变更工作,并且以上第1)或第2)条适用。
如果某项工作包括在BOQ或其他数据表中,但承包商未填写单价,该工作的价值应被视为已分摊在其他工作的单价中。
如果工程师和承包商未能就某项工作的单价达成一致,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根据第3.7款商定或决定单价。在单价被商定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应暂估一个单价用于颁发IPC。
工程量和单价确定以后,就可确定第14.3款[期中支付申请]中的当期完成工程价值,随后确定期中支付金额,进入期中支付证书颁发和支付流程(相关问题参见作者的另外一篇文章“FIDIC 2017版系列合同条件中支付基本问题分析”)。
三、17版FIDIC黄皮书和银皮书下的计价与支付
17版黄皮书和银皮书均为总价合同,每期的支付并不以合同中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基础进行计算,双方会约定一个支付计划表(Schedule of Payments),以确定每期支付的对应当期完成工程及承包商文件价值的金额。17版黄皮书和银皮书专用条件编写指南第14.4款[支付计划表]中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支付计划表:第一种为分期按约定金额或比例支付;第二种为按约定里程碑支付;第三种为按照约定的永久工程主要工程量清单(Bill of Principal Quantities of the Permanent Works, BPQPW)支付。下文分别对这三种类型的支付计划表予以介绍和分析。
(一)分期按约定金额或比例计价与支付
将合同价格在合同工期内按期(每月或其他时间间隔)拆分成一定的金额或比例,各期金额累计应等于合同价格或比例累计应为100%。承包商每期按照该金额或比例提交期中支付申请报表,并附支持资料,申请对应金额的支付。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支付计划表所依据的进度计划不一致的情况。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如果发现支付计划表所依据的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不一致,有权调整支付计划表,这样可能会导致支付计划表频繁变动,也会因此产生很多争议。这种方式比较适合非常简单的工程项目,现实中大型复杂工程项目使用较少。
(二)按里程碑计价与支付
在按里程碑计价与支付的方式下,承包商应在投标时提交里程碑支付计划表,列明完成每个里程碑应支付的金额或比例,在签订合同后开工前,双方可对里程碑支付计划表进行修正。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每完成一个里程碑(或每期),根据里程碑支付计划表提交期中支付申请报表,并附对应的支持材料(包含证明里程碑完成的资料),申请对应金额的支付。
这种方式适合容易清晰明确地确定支付里程碑的工程,若里程碑完成不易判断,双方容易对里程碑是否完成产生争议,有时虽然里程碑主体已经完成,仍有极少部分扫尾工作需要持续很长时间才能完成,由此承包商迟迟拿不到相应的进度款;工业项目因设备金额占比大,设备的下单、发货及安装比较清晰明了,适合设置支付里程碑,银皮书常常使用这种方式。支付里程碑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科学且合理地设置,不宜太粗,否则容易造成承包商完成了很多工作但无法申请期中支付,导致承包商现金流压力较大;也不宜太细,否则设计深化或设计变更造成工作内容变化,容易导致支付里程碑频繁修改。
(三)按BPQPW计价与支付
如果项目的永久工程可以拆分为若干简单的分部分项工程,可采用BPQPW的方式进行计价。在开工之前,承包商将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细化,并挑选主要的工作组成BPQPW中的项,然后测算这些项的预计完工工程量和单价,各项预计完工工程量乘以单价的合计金额应等于合同价格,每项单价应为综合考虑临时工程、设计以及其他未包含在BPQPW中但为完成该项工作而实施的其他工作的价值后的综合单价。承包商将该BPQPW提交给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并附支持材料和计算过程,经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审核同意后使用。在接收证书颁发之前,可能会由于设计变更导致BPQPW与实际不一致,此时承包商应重新提交修改后的BPQPW。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根据当期实际完成的工作和BPQPW计算期中支付金额,并编制期中支付申请报表,附支持资料,申请期中支付。
在99版黄皮书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就推荐了BPQPW这种计价方式;但99版银皮书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仅推荐了前两种计价方式,17版也将BPQPW计价方式纳入银皮书中,可能考虑到前两种计价方式不足以满足所有使用银皮书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对于工期较长、分部分项工程容易拆分的项目(如公路或铁路项目使用银皮书),BPQPW方式更有利于计价。相比于按里程碑支付,BPQPW方式无需设置详细的支付里程碑,也避免了双方对里程碑完成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
在工程合同管理实践中,BPQPW方式可能存在多种变形,比如将合同价格按照主要工作拆分后,得到每一项工作的金额,当期完成工程价值以每项工作当期完成百分比乘以该项工作的金额合计获得,每项工作当期完成百分比以当期该项工作实际完成工程量和预计完工工程量为基础计算;此外,还可以将临时工程、设计、专题报告或资料等工作在BPQPW中单列。
四、17版FIDIC黄皮书与银皮书支付规定的差异
17版黄皮书与银皮书同为总价合同,计价方式也基本相同,然而在支付规定方面仍存在一些差异:
1)黄皮书中设有“工程师”角色,而在银皮书中用“业主代表”替代“工程师”;黄皮书中由“工程师”负责的支付相关工作,在银皮书中也相应由“业主代表”或“业主”代替。
2)黄皮书中有支付证书,包括预付款支付证书、期中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这些证书由工程师向业主和承包商颁发,而银皮书中没有工程师,也没有支付证书,银皮书中由业主审核报表后直接支付。
3)关于预付款和最终支付的支付期限,黄皮书为业主收到对应的支付证书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商支付;而银皮书因没有支付证书,为业主收到对应的报表和支持资料后一定期限内向承包商支付。
4)黄皮书合同价格虽默认为固定总价,但部分工作仍可以采用重新计量的方式进行计价,为此黄皮书通用条件中专门进行了说明,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也推荐了部分工作采用重新计量方式计价的相关条款,签订合同时的价格只是暂定合同价格,黄皮书中使用中标合同金额(Accepted Contract Amount)的概念,即中标函中的合同价格,预付款、履约担保等的比例以中标合同金额为基础进行计算;而银皮书则为比较纯粹的固定总价合同,除发生变更、索赔以及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再变化,也不建议部分工作采用重新计量的方式计价,且合同中没有中标合同金额的概念。
五、17版FIDIC与99版关于支付规定的主要差异
17版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支付的规定与99版大致相同,存在的主要差异如下:
1)通用合同条件中关于支付相关规定的篇幅大幅度增加。
以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为例,99版红皮书为7页,17版红皮书为12页,17版合同条件关于支付的相关规定更加清晰、明确,考虑了更多的可能性。
2)第2.4款[业主的资金安排]增加了对变更价格的支付保证。
如果单次变更价格超过了原合同价格的10%或累积变更价格超过原合同价格的30%,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提供相关的资金安排证明,以证明其有能力对该变更工作进行支付。
3)增加了与履约担保的联动性。
第4.2款[履约担保]中规定,当依据第13条[变更或调整]的规定,变更或调整导致累计金额变化超过了中标合同金额的20%时,履约担保的金额应相应增加或减少。
4)期中报表内容更加准确全面。
与99版合同条件相比,期中支付申请时的期中报表由7项增加为10项,并修改1项。将原来的“依据合同进行的金额增减,包括依据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确定的金额”修改为“依据合同进行的金额增减,包括依据第3.7款[商定或决定]确定的金额”,因为索赔款项将依据第3.7款商定或决定,而争端或仲裁的金额应立即支付,不用在期中报表中体现。此外,17版合同条件期中报表增加了3项金额,分别为“暂定金额”、“保留金的返还”和“承包商使用业主提供的临时设施费用”。
5)细化了IPC颁发程序并且增加了颁发IPC的前提条件。
99版黄皮书和红皮书关于IPC颁发的规定不到半页,而17版对应内容有1页半的篇幅,对IPC的颁发、扣留和修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更具操作性;同时增加了“任命承包商代表”为IPC的前提条件。
6)增加了“部分同意的最终报表”。
第14.11款[最终报表]中规定,如果在履约证书颁发后双方仍存在争议的金额,承包商应编制并提交部分同意的最终报表,暂用于最终支付;该改动具有现实意义,有利于逐步解决最终报表争端金额的问题。
7)进一步明确和简化了延误支付款项的利息支付。
根据第14.8款[延误的支付],如果发生延误支付,承包商有权获得延误款项的融资费,无需提供报表,无需发正式通知(包括第20.2款[索赔款项和(或)EOT]中的索赔通知),也无需提供证明。相比于99版,17版合同条件明确无需根据索赔条款向业主发通知,进一步表明了承包商获得延误支付款项融资费是其正当而合理的权利,保障了承包商的基本权利。
本文对17版FIDIC三本合同条件的支付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将其与99版进行了对比,得到结论: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是工程项目常用的两种合同价格类型,红皮书主要使用单价合同的方式,黄皮书和银皮书主要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且银皮书的合同价格更加固定;17版合同条件并未改变99版红皮书、黄皮书和银皮书的合同价格类型和计价方式,但首次将99版黄皮书中的BPQPW计价方式引入银皮书,有助于拓展银皮书的使用范围;17版黄皮书与银皮书的三种支付计划表的方式各有优缺点,在实践中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管理方式选择使用。与99版合同条件相比,17版合同条件关于支付的规定更加清晰与详细,更有利于操作,也更注重保护承包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