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菲律宾基建项目竞标主体的选择策略与研究
菲律宾联营体及合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菲律宾承包商执照法律问题分析
菲律宾基建项目竞标主体的
选择策略与研究
菲律宾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亦是共建 “一带一路”的合作伙伴,菲律宾自杜特尔特总统执政以来,在国内推行“大建特建”的经济政策,目前“大建特建”对接“一带一路”已经提速换挡,进入黄金发展时期,吸引了众多中资企业赴菲竞标当地基建类项目,但该国法律体系具有极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对外国承包商设置了诸多门槛,最严苛的为施工许可执照。本文深入剖析不同类型项目所需的施工执照类型及等级,对竞标主体的选择策略进行研究及建议,为外国承包商在菲竞标基建项目提供重要指导。
菲律宾施工许可执照种类及适用范围
在菲律宾合法施工项目,必须持有施工许可执照,此证件由菲律宾贸工部下属的承包商认证委员会负责审核颁发。许可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载明可承揽的项目种类、等级、合同规模。
一、项目种类
菲律宾将基建项目种类分为通用工程、建筑工程、专业工程三大类,每个大类又分为多个子类,每个子类依据企业的财务能力、持证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作年限,将各项指标转换为分数,按照总积分由高到低,又分为AAAA、AAA、AA、A、B、C、D总计7个等级。
二、项目规模
可承揽项目的等级依据已完工项目规模划分为大B、大A、中B、中A、小B、小A共6个等级,而按照项目规模划分的 6个等级与按照企业财务能力、持证工程技术人员工作年限划分的 7个等级存在对应关系,具体可查阅 PCABCategorization-Classification Table(Board Resolution No. 201,series of 2017)。
竞标主体的选择策略
菲律宾施工执照按照适用范围分为当地公司持有常规性执照与为某个项目申请的专用执照。二者区别在于,公司执照适用于符合执照经营范围的所有项目,可重复使用。专用执照是为某一个项目专门申请的独有执照,不可以重复用于其它项目。下面介绍获取两种执照的不同申办方式及选择策略。
一、注册菲律宾当地子公司获取常规执照
1.注册当地最高等级AAAA子公司为了吸引外国承包商赴菲投资基建项目,菲律宾政府于2017年出台新政策,将承包商执照最高等级提升至AAAA,并允许外国承包商在菲律宾注册当地AAAA子公司。以此为竞标主体的优劣分析如下。
优势:注册资本金10亿菲律宾币,约2000万美元,但外国承包商可以100%持股子公司。
劣势:限定了承包项目的最小规模,房建项目最小合同额50亿菲律宾币,约1亿美元,平面类如路桥、港口等项目最小合同额30亿菲律宾币,约6000万美元。
以此为竞标主体,只能承包规模较大的项目,且每年更新执照时财务报表的净值需满足2000万美元的要求。此方案适用于在菲律宾有多个大型基建项目在实施或推动落地中的企业,特别适用于推动两国间大型框架类项目的企业。
2.注册当地AAA子公司在2017年之前,AAA是菲律宾施工执照最高等级,以此为竞标主体的优劣分析如下。劣势:外资持股上限是40%,剩余60%必须为菲律宾自然人或法人或组织机构持股。优势:项目规模不受限,可承揽任意合同额的基建项目。注册资本金为1.8亿菲律宾币,约360万美元。以此为竞标主体,注册资本金较少,项目规模不限,是在菲中资企业主要选择的投标方式之一,但需在当地找
到可信赖的合作伙伴。由于中资企业调遣成本、人力成本较高,在规模较小的项目中不具有竞争力,因此AAA等级以下承包项目规模上限为900万美元的执照种类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不予考虑。
二、办理项目专业施工执照
1.以外国承包商名义独立申办
外资企业在菲律宾开展业务,需先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或办事处,此公司性质并非当地公司,仅为外资企业在菲注册的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因此,不可以申请办理菲当地公司才可持有的常规施工执照。但可申请办理专用施工资质,需满足以下要求。
项目类型:严格限制在国际性竞标项目、国际合同或条约覆盖的项目、符合菲律宾扩大BOT法律的项目。财务指标:公司上年度财务报告的净值需满足360万美元的要求。技术人员:需招聘当地STE工程师,由总工作年限转化为积分,满足总积分300分的要求。业绩要求:已完工类似项目的合同、完工证书,并由项目业主证明真实性,出具双认证。只要项目类型符合要求,满足上述财务、人员、业绩要求即可申办。此模式特别适用于国际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及两国政府之间合作的框架类项目。
2.与当地公司组成联营体或联合体一同申办菲律宾当地政府公开招标项目,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法RA 9184,有以下关键规定。若投标人为两家或多家公司的联营体,菲律宾企业占比不能少于7 5%,联营体的各方均需要有公司持有的常规施工执照,有一家满足招标文件中对执照等级要求即可,并以联营体的名义申办专用施工执照。在此模式下,组成联营体的各家公司均为承包商,可以合法实施项目。
若投标人为两家或多家公司的联合体,菲律宾企业占比不能少于75%,外资企业不需要有当地施工执照,菲律宾企业需满足招标文件对执照等级要求,并以联合体的名义申办专用施工资质。在此模式下,菲律宾当地企业为承包商,实施本项目,外国承包商不可以实施项目,角色为供应商,为项目提供资金、人员、设备等支持,分工明确。
下面对以上两个方案竞标主体的选择策略进行研究。
方案一:适用于在菲律宾注册了当地子公司,但是执照的经营范围不能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如机场项目含基建和机电安装等,若执照经营范围仅包含基建,则需与当地另外一家或几家公司组成联营体。由于均是当地公司,均有常规施工执照,所以以联营体名义申办专用执照作为竞标主体,中标后各家均为承包商,可以实施项目。
方案二:适用于进入菲律宾市场不久,正在寻找商机,无法立刻决策是否投入3 60万美元注册当地公司的企业,也是大多数中资企业选择最多的一种开拓市场的竞标方式。寻找一家信誉度高的当地公司合作,对方依赖中资企业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其它国别的业绩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为竞标主体,申办专用执照。但中资企业在此模式下依旧无自己独有的施工执照,因此在项目中的角色仅为供应商,提供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等各方面的支持,但不可以亲自组织实施。
案例分析
以菲律宾克拉克机场与新城连接线高速公路项目二期为例,业主为菲律宾基地转换与发展署,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资金,项目预算为6500万美元,对投标人核心要求如下。资质要求:投标人执照等级至少满足AAA/大B,若为联营体或者联合体,菲律宾成分占比至少为75%。结算方式:15%预付款,进度款采用里程碑支付方式,共10个里程碑。业绩要求:单个完工项目的合同额不少于本项目预算的50%,即3250万美元。保函要求:2%投标保函、15%预付款保函、10%履约保函。现对竞标主体的选择分析如下。方案一:对于在菲经营多年且已经注册当地AAAA/AAA子公司的投标人,若子公司业绩满足要求,可直接以子公司作为竞标主体。若子公司不能满足业绩要求,则可以由母公司与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作为竞标主体投标。
方案二:对于在菲已经注册子公司,但等级不满足AAA,可与当地的优质 AAAA/AAA企业组成联营体。而当地公司一般受限于自身财务能力,无法开具大规模项目的银行保函,更无法垫资施工里程碑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这类企业也愿意与中资企业的子公司组成联营体竞标。若能中标项目,双方均以承包商的身份实施项目。
方案三:对于刚刚进入菲律宾市场的中资企业,未下定决心在菲律宾注册子公司,可与当地优质 AAAA/AAA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在此模式下,若能中标,当地企业为承包商,负责项目的实施,中资企业为供应商,负责对项目的资金、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
结论
菲律宾已进入基建发展的黄金期,但该国法律具有极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主要体现在施工执照方面,外国承包商到菲经营项目,需要深入了解施工执照的规定,选择竞标主体,确定投标策略。
竞标主体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如何申办施工执照,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注册当地AAAA/AAA子公司,以可重复使用的常规执照竞标;第二类是以联营体或者联合体的方式与当地优质 AAAA/AAA企业合作,申办专用施工执照,区别在于建设阶段前者以承包商的角色直接实施,后者以供应商的角色提供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等支持间接辅助实施。
本文对外国承包商赴菲竞标基建类项目具有参考作用,共计介绍5个竞标方案,对各种方案的适用性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根据企业的自身规划以及招标项目实际要求,灵活选用。
作者:郝伟东 杜楠(郝伟东 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楠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菲律宾联营体及合资企业
法律风险防范
由于菲律宾大部分行业对外资比例的限制,外国企业进入该市场须在当地寻找合适的合作方。文章通过梳理菲律宾对于联合经营及合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分析相关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供有意开发菲律宾市场的中国企业参考。
合作模式分析
一、对外资比例的限制法律规定
《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十二章第二条规定:“一切公有土地、水域、矿藏、煤、石油和其他矿物油,一切潜在的能源、渔场、森林或树林、野生物、动植物和其他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可直接进行这类活动,或同菲律宾公民或其资本60%以上为菲律宾公民所有的公司或组织签定合作生产、联合经营或生产分成协议。”
《菲律宾1991年外国投资法》第一条“定义”中,对外资投资限制清单第Q款中规定:“外资投资限制清单是指规定的一些经济领域,限制外国资本或外国公司持有最多不能超过40%所有权。”
《第十次外国投资负面清单》附件A中,详细列明了各个行业对外资比例的限制,其中媒体、专业实践性行业(医药、放射性技术等)、资金本小于250万美元的零售业等11个行业不允许外资进入,私营广播媒体外资比例不能超过20%;私营劳务公司外资比例不能超过25%,广告行业外资比例不能超过30%;其余如采矿、土地拥有、公用事业运维等10个行业外资比例都不能超过40%。
因此,外国公司要进入菲律宾市场,必须找到合适的当地合作方。
二、合作模式分析
外国企业与当地方的合作模式可统称为JV(Joint Venture)模式,但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联合经营模式,即外方与菲方不成立法律实体,而是以组成联营体或联合体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一切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另一种是外方与菲方成立当地公司,外方持股不超过40%,按照菲律宾《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间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菲律宾法律中,并没有对联合经营作出明确规定,其法律依据是菲律宾《民法》中第四册“义务及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于合同相关规定,《公司法》不适用于调整联合经营合作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对双方的约束较少,各自相对独立,但也容易出现违约、经营持续时间短等现象,且法律保障较少。
合资公司作为法律实体,其法律关系受菲律宾《公司法》和《民法》共同调整。根据菲律宾法律规定及最高院案例判定,外方持股不超过40%的合资公司,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菲律宾当地公司,除根据《第十次外国投资负面清单》对行业准入有限制外,其他方面与100%的内资公司没有区别。
法律风险分析
一、联合经营法律风险
首先,对于有外资比例限制的行业,联合经营也必须遵守该规定。虽然菲律宾《合同法》中没有对外资限制作出规定,但具体到相关行业或领域则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比如在工程领域,对于政府项目,《政府采购法》规定外方与菲方联合执行项目,外国企业的合同份额不能超过25%(后通过政府采购委员会决议形式修改为40%);且菲律宾《承包商执照法》规定在菲律宾从事工程承包,必须取得承包商执照,只有当地公司(包含外资持股不超过40%的公司)才能取得AAA及以下等级的承包商执照(AAAA及特殊承包商执照属于特殊情形,在此不论)。其他行业或领域也都对外资比例有相关限制,不能试图通过联营体的模式规避外资比例限制。
其次,根据菲律宾《竞争法》规定,以联合经营或合资公司的模式进行金额或资产超过10亿比索的并购,必须事先通过菲律宾竞争委员会批准,否则将处以交易额1%-5%的罚款。
二、合资企业法律风险
合资企业最主要的法律风险仍然是股权架构风险。一般而言,外国投资方由于实力强,在菲律宾成立合资公司都希望能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出现了许多违反菲律宾法律的股权架构,以菲律宾公民代持及稀释菲方持股比例两种模式居多。
根据菲律宾《反傀儡法》第一条规定:“宪法或法律赋予菲律宾或特定公民身份行使或享有的权利、专营权或特权,菲律宾或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允许将其姓名或国籍用于规避该规定的目的,任何从中获利的外国人,将被处以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不低于其价值的罚款,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5,000比索。”
并且,菲律宾遵循判例法原则,2014年菲律宾最高法院受理了那拉镍矿开发公司诉莱德蒙矿业公司一案,并出具司法意见书,其中对那拉镍矿开发公司通过多层架构稀释菲方股份的做法给予了否定,对那拉镍矿开发公司的当地公司身份不予承认,最终那拉镍矿公司将外资股份转让给菲律宾当地公司后,才对其当地公司身份予以确认。
因此,以上两种方式都是违反菲律宾法律的,中国投资企业应避免发生。
三、违约风险
菲律宾合作方违约分为两种,一是恶意违约,二是因为无力履约合同义务而违约。
在联合经营的模式中,恶意违约出现的情形较多。比如笔者曾参与某中国公司与当地合作方联合投标某政府项目,投标前与菲律宾合作方商定双方分工,签订合作备忘录,但在递交标书前,菲律宾合作方却突然要求提高其合同比例及合同价格,最终导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能参与投标。
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主要出现在合资模式中,且以共同进行项目开发的情形居多。比如某中国企业与菲律宾合作方共同开发某水电项目,双方约定由菲律宾合作方承担前期技术工作、开发权许可及相关审批,中方提供资金并承担工程总包,但由于菲律宾合作方实力较弱,既无法独立完成前期技术工作,也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许可申请及审批,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风险防范
一、努力深耕,合法经营
一方面,菲律宾法制健全,各个行业领域都有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前,一方面要详细了解该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向当地合作方或有经验的外资企业学习经验;另一方面,一定要聘请有该行业经验的当地律师作为自己的法律顾问,可以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中国企业自身要牢固树立合规理念,做好长期深耕的计划,不能盲目短视,把“权宜之计”当做长久之计。比如前述的联合经营法律风险,以工程承包行业为例,据笔者了解,目前还有许多中国公司没有在菲律宾注册任何法律实体,也没有取得承包商执照,一直借用其他当地公司资质进行施工。由于菲律宾公司注册流程繁琐,取得承包商执照周期长,为开拓市场,借用资质可以在刚开始当做“权宜之计”,但这种行为会对业主及合作方带来极大的风险,也无法建设自己的品牌,不利于长久经营,中国企业应按规定注册公司并取得执照,合规经营。
二、合资企业股权架构合法
虽然菲律宾公民代持及稀释菲方持股的架构都不合法,但外国企业仍然可以通过拆分合资公司资产或直接控制项目资产等方式,达到间接控制合资公司的目的,这种架构既合法合规,也能达到外国投资方的目的。但在实践中,部分外国投资方仍然希望能完全掌控合资公司,根据菲律宾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这都是不合法的。如果母公司要求必须绝对控股,也不愿与当地合作方合作,建议放弃菲律宾市场,在其他国家寻找机会。
如果有意长期深耕菲律宾市场,建议中国企业向欧美、日本等外资企业学习,寻找有实力的当地合作方,严格按照菲律宾法律规定设计股权架构,合法合规经营。比如挪威SN电力公司,2006年与菲律宾当地电力开发商Aboitiz组成合资公司SNAP,SN电力公司持股40%,Aboitiz持股60%。SNAP参与了由菲律宾电力资产及负债管理公司主导的电站资产私有化竞拍,获得了马加特380兆瓦、安卜克劳105兆瓦以及宾佳140兆瓦水电站的所有权,并持续开发了一批水电项目,目前该合资公司经营良好,堪称菲律宾电力行业合资公司的典范。
三、当地合作方违约风险防范
1.重视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
当地合作方的选择至关重要,在与合作方签订协议之前,外国企业应当重视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外国企业要从其行业经验、财务状况以及诉讼历史三方面对合作方进行调查,如果其行业经验丰富、财务状况良好且无法律诉讼,那么该合作方存在恶意违约的可能性就很小。如果项目重大且时间允许,最好能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作方进行较为全面地尽职调查和评估。
另外,中国企业也要避免对当地合作方的过度依赖,一定要根据合作方的能力分配工作。一般而言,中国企业的优势是资金、技术和项目经验,而当地合作方的优势则是渠道、关系和当地经验,双方的合作应当是优势互补、权责清晰,对于重难点工作需要一起努力,同进同退,才能合作顺利。
2.重视经营策略
对于联合经营的模式,尤其是外国企业与当地合作方联合投标的情形,由于投标时间紧,外国企业往往选择一家自己熟悉的当地公司组建联合体投标,当地合作方知道外国企业没有其他选择,这其实是为当地合作方恶意违约创造了条件。外国企业如果时间充裕,应该同时与三家及以上的合作方同时商谈,最终择优选择一家合作,即使一方违约,仍然可以选择其他方继续完成投标;如果投标时间紧,没有条件寻找其他合作方,那也应该给当地合作方造成同时与其他合作方在谈的假象,不能让对方知道他是唯一选择。
3.重视与和合作方的协议签署
总体来说,菲律宾人的契约精神较强,只要签订约束性较强的协议,恶意违约的情形较少。从实践中来看,当地合作方恶意违约的情形一般也都发生在双方没有协议或协议效力较低(如合作备忘录)的情形。因此,与当地方合作,不但要签署约束力强的协议,还应当设置违约条款,如违约方赔偿损失、对违约方进行诉讼等,对违约方的惩罚应当适当有力。中国企业间也应当增强交流,对于恶意违约的当地合作方相互通报,使其在中国企业圈子内被“拉黑”,避免其他中国企业再次受损。
结语
根据笔者了解,许多中国企业与当地合作方发生的法律风险,仍然是由于中国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要么是不重视菲律宾法律法规,要么是“刻意”为之。尤其是对于股权架构、准证注册(如承包商执照及其他许可)等法律风险,往往抱有侥幸心理,或寻找法律漏洞进行投机,这些都为长期的合法合规经营埋下隐患。归根结底,转变自己的经营思路才能建立起与当地合作方法律风险的“防火墙”,如果中国企业能将侥幸与投机心理转变成守住合法合规红线、将短期利益驱动调整为长期深耕细作、将即兴个人决定上升为科学调研决策,那么自然会找到志同道合的当地合作方,远离相关法律风险。
本文所列举的当地合作方法律风险不能涵盖所有风险,其他如政策风险、经营风险、财税风险等也应当引起我国企业高度重视。
作者:党侃(作者单位: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菲律宾承包商执照法律问题分析
本文通过对菲律宾承包商执照法律渊源、执照类型及注册流程进行系统分析,并结合笔者在菲律宾市场的实践经验,为外国工程承包企业获取菲律宾承包商执照提供相关建议。
概念及法律渊源
一、概念及分类
1.概念
菲律宾承包商执照是由菲律宾承包商认证委员会向具体项目、菲律宾当地或外国实体(联营体)颁发的准许从事工程承包业务的凭证,相当于国内中国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承包商认证委员会隶属于贸工部下的建筑工业局,设一名主席和两名委员,人选由委员会提名,菲律宾共和国总统直接任命。
2.分类
(1)按类别可分为常规承包执照和特别承包执照。常规承包执照是向菲律宾当地工程承包公司(或合伙)和外国工程承包实体颁发的执照。特别承包执照是向合资企业、菲律宾人组成的联营体、菲律宾和外国人组成的联营体以及外国承包商颁发的执照,且一般针对具体项目,不能再用于其他项目。
(2)按专业性可分为一般工程承包、一般建筑承包、专业承包及贸易四类。
(3)按资质级别可分为AAAA、AAA、AA、A、B、C、D、E(贸易)8个等级,其中AAAA级承包商执照允许外国承包商获取。
二、法律渊源
1.《菲律宾承包商执照法》(以下简称《执照法》)
为菲律宾共和国第4566号法案,颁布于1965年,全名是《创立菲律宾执照委员会,规定承包商及其权利、义务和职能、提供资金及实现其他目的的法案》。该法共分行政组织、概念适用、分类、颁发执照、记录、违法行为、违法处理、强制执行与罚金等12个章节,对菲律宾承包商执照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是菲律宾承包商执照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创立菲律宾建筑工业局总统令》
为菲律宾共和国第1746号总统令,颁布于2008年,对菲律宾建筑工业局的组成、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等做了规定,并决定由菲律宾承包商委员会取代菲律宾执照委员会。
3.《创立AAAA类别的普通承包商执照决议》
为菲律宾贸易及工业部第333号决议,全名是《创立4A或AAAA等级的常规承包商执照,要求净资产10亿比索,并且允许外国承包商获取该等级执照的决议》,该决议对AAAA级执照做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外资超过40%甚至100%的外国实体都可以获取AAAA级执照。
4.《4566号法案实施细则:承包商执照法》
该细则由菲律宾承包商委员会于1980年颁布,对承包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执照的类型、注册要求、执照的更新及升级、注册费用等做了非常详尽的规定,目前仍是菲律宾承包商执照实际办理注册的主要指导手册。菲律宾承包商委员会不定期更新发布委员会决议,变更相关注册要求、流程或费用等,并在菲律宾承包商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
注册要求及流程
一、资质要求
《菲律宾承包商执照等级——分类表(菲律宾承包商委员会2017年第201号决议)》(以下简称“《执照等级分类》”)中详细列出了注册各类别及各等级承包商资质的最低要求,承包商要熟悉掌握。
二、注册流程
《执照等级分类》第四条规定,实体注册需根据性质办理不同类别的执照,所需递交的文件也不同。同时规定,对于承包商递交的文件,承包商委员会将按批每月审阅一次,在给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后,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虽然《执照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10日内批复,但没有规定可以反复提交的次数,从实践情况来看,办理的速度从三个月到三年不等,承包商在做施工策划时应做好充分准备。递交文件未满足要求的,须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补齐资料再次提交,否则将可能无法获得执照。
办理方式上,可选择自己办理或委托第三方办理。菲律宾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都能提供办理承包商执照的服务,现在也出现一些中小型咨询公司,专门承接中国公司的业务,也可以提供相关服务。企业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水平参差不齐,费用差别也较大,如选择委托第三方办理,建议选择正规并且有成功经验的第三方,不能贪图便宜或快捷,导致迟迟拿不到执照或流程不合规,为长期经营留下隐患,最终得不偿失。
三、违法处罚
《执照法》第28条规定,没有获得菲律宾承包商执照的承包商进行工程承包将被视为违法行为;第33条至35条规定,省市及地方政府有义务向菲律宾承包商委员会举报承包商的违法行为,委员会有权获得法院授权,限制承包商的行为,同时承包商会被判处500-5000比索的罚金。
由于该法颁布较早,其中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处罚较轻,但承包商无照施工,可能会构成对业主的欺诈,导致业主索赔,甚至被列入黑名单。故建议外国承包商依法持照,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具体操作建议
一、执照类别的选择
虽然菲律宾承包商执照可以颁发给外国承包商,但仅限于AAAA级承包商执照及特别承包商执照。获得菲律宾承包商执照的外国承包商可以在菲律宾境内承接私人项目,但不能承接政府类项目,也不能享受居民企业的待遇,相关税费一般也高于居民企业。所以,注册当地公司并依法获得承包商执照,成为在菲律宾顺利实施工程承包业务的最佳选择。
二、持股构架创新
菲律宾法律规定,外资对当地公司持股不能超过40%。为打破这一局限性,笔者提出一种既能使外资突40%限制,又合法合规的外资持股构架(见下图)。使用这种架构持股,外国承包商可以与合作方一起以项目公司名义申请承包商执照,这样外资可以突破40%,最终受益也可以突破40%。
外资持股超过40%的构架图
项目公司申请承包商执照需要有菲律宾专业管制委员会颁发的资质和当地工程师。菲律宾作为劳务输出国,工程师资源较为吃紧,加上办理承包商执照的企业越来越多,有资质的工程师更加难找。鉴于这种情况,建议外国承包商一是多途径发布招聘广告,尽量获取更多人力资源,二是尝试从工程师需求较小的地区,如维萨亚斯岛或棉兰老岛,进行招聘。
三、“无照”施工
若无法注册当地公司,或顺利取得承包商执照,外国承包商可以通过与当地持照公司组建联营体的方式在菲律宾承接工程承包项目,项目具体分工也可由联营体内部划分。如承接政府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细则,外国承包商承担的份额不能超过40%,而承接私人项目,则内部分工不受限制。
作者:党侃 赵志浩(党侃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院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赵志浩 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