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贸易战、俄乌冲突,再到美国对华的投资限制,“长臂管辖”、“经济制裁”等概念逐步被我国涉外法治领域所关注。自此,我国才开始强化“企业合规”的管理要求,先后下发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而“Compliance”(合规)这个专业领域才开始渐渐成为一个热点,且在很多大型跨国公司(尤其是科技公司)中,Compliance已经独立于LegalDepartment(法律部门)之外,成为了独立的Compliance Department(合规部门)。
基于目前的国际形势,“海外合规”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手段,因此已经“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必须尽快构建符合其业务性质的合规管理体系,且尤其是制裁合规体系。这里,本文将以海外工程承包企业为例,试图探索构建着眼于项目的制裁合规风险应对机制,以防范来自全球范围内日益升级的制裁威胁。
01
合规工作合规筛查
(Compliance Screening)
Compliance Screening,是海外合规工作的开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基于项目而言,应完成对海外业主、中介方、合作方、资金方全方位的合规筛查,以避免海外承包企业被拖入帮助黑名单实体/个人从事违规业务或参与洗钱、恐怖融资的泥潭。通过国际制裁数据库或合规尽职调查平台,可以基本实现对“交易主体”的筛查,通过了解交易客户的身份、背景和股权的实际掌控情况,避开与高风险主体的交易,从源头上降低了制裁风险。
此外,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制裁体系是一套内容繁多、程序复杂、维度较广的法律体系,因此除了不与“黑名单”实体/个人开展业务,还必须通过对资金来源、交易物项、供应链等进行排查,尤其是当项目涉及伊朗、俄罗斯等敏感国别时,必须能够做到精准合规筛查,以最终确定某项业务或项目是否具备可行性。这里可以简单通过一个Who-What-Where-How(WWWH)模型来梳理具体的筛查项,具体如下图:
《海外制裁合规风险情况摸底调查表》已附,如下:
海外制裁合规风险情况摸底调查表
【海外项目/业务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海外新业务内容:
项目业主信息:
设计单位:
其他合作方:
拟选用的供应商:
指定分包商(如有):
商业代理(如有):
我方参与项目需提供的施工设备(大型机械、船舶等):
我方拟采用的物流运输商,以及涉及到的运输方式、具体路线:
物资(含材料)采购来源:(涉及出口管制影响的填写)
涉及美国技术、软件或设备等物项情况:涉及向(国家)的出口。项目所在国是出口管制组国家,非美国人未经申请许可或适用许可例外不得将含有美国原产受控物项且价值占比超过 %的物项再出口至。
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结算拟使用的货币和结算银行:
其他可能引发制裁的合规风险情况:
【制裁合规风险因素情况】
交易对象风险
是否进行海外合规筛查(道琼斯风险合规报告)
业务链条中是否涉及被美国、欧盟等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实体
业务链条中是否涉及世界银行制裁体系下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实体
是否涉及国际佣金事项
2.交易国别风险
全面制裁国家
定向制裁国家
低风险国别
3.交易物项风险
项目涉及的出口物项是否为被管制物项
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
4.最终用途/用户风险
民用、商用
是否存在军事用途或军民融合问题(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的调查)
5.银行结算风险
是否涉及美元结算
结算银行或其他金融服务商是否被美国、欧盟等列入“黑名单”
是否存在海外资金流转(境外代理账户、通汇账户)的合规障碍
02
合规承诺
(compliance commitment)
在合规管理链条上,合规承诺是必不可少却相对流程化、形式化的要求,主要反映在业主或融资银行等(甲方)对承包商(乙方)的合规要求和承包商(这里作为甲方时)对下游供应商、服务商等(乙方)的合规要求两方面。该种合规承诺一般表现为单独的《合规承诺书》或合同中的“合规条款”。
(一)通常业主或融资银行要求承包商承诺(举例):
“承包商承诺,除非符合美国政府的所有监管规定要求,否则不会出口、再出口、境内转移或传输任何源自美国或含有美国成分的商品、软件或技术数据。”
“承包商承诺,其自身、任何附属公司或承包商集团的任何成员均不位于、设立或住所地在受制裁对象/目标的国家或地区,就合同而言,这些国家或地区包括克里米亚、古巴、伊朗、朝鲜、俄罗斯和叙利亚。”
“承包商及承包商集团全体成员,未经美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许可或授权,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将根据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资金出借、捐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任何受制裁实体/人士;与任何受制裁实体/人士从事或参与任何交易或活动;违反制裁或与出口、再出口或其他贸易管制有关的任何适用法律。”
“乙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与本协议项下进行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
“乙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及合作期间亦不会发生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乙方、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二)除以上合规承诺,从供应链安全角度,承包商一般会要求下游供应商、服务商提供《物项供应合规承诺》。
尤其是公司本身已是受到美国出口管制限制的主体。例如,受管控实体往往要求供应商承诺:
“我们特此就列载的物项向受管控实体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运输中未过境美国且将来也不会过境美国,包括美国对外贸易区。
2.非美国原产(即非在美国生产、翻新、组装或升级)。
3.不包含价值超过物项总价值 %的美国原产受控成分。
4.非使用国家安全原因受控的美国原产软件或技术生产。
我们承诺,如果向受管控实体提供的任何物项今后成为受EAR管控的物项,我们确保将在第一时间并且在向受管控实体销售该物项或发货前通知受管控实体。就我们所知,不存在与本声明不一致的事实,亦不存在其他事实表明向受管控实体提供任何物项已经导致或将会导致违反EAR的情况。”
03
合规监控与风险应对
(Compliance monitoring & Risk Response Plan)
在完成了全部合规检索、筛查、评估、审查等任务后,项目执行阶段的合规监控、风险预警及应对,往往是容易被忽视、遗漏的部分。当项目的相关方及交易本身没有制裁风险时,即便已经开始开工,也必须防范随时可能更新的美国出口管制清单(BIS)、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等,尤其是项目所在地位于敏感国别/地区的情形。
一方面,需要海外承包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做好合规监控,例如关注国际制裁形势、有关国家政府部门的官网、美国各类制裁相关法律规定(如CAATSA法案)和行政命令(E.O.)等,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借助平台的力量实现对制裁信息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另一方面,为实现有效地合规管理,还必须依赖合理的合规组织架构和高效的垂直上报机制(如上报路径为:项目合规官——国家/区域合规官——公司总部主管合规官——首席合规官)。当海外项目出现涉及廉洁合规、洗钱、制裁等合规事件时,强调“合规上报”的及时性,例如在24小时内完成自下而上的垂直上报工作,以最大化缩减内部流程,为筹划更优的风险应对方案争取到足够的准备时间。
再有,如果在项目执行阶段真的发生业主被列入SDN名单的情况,那么海外承包商必须已有相应的法律/合同依据来支持其“退出机制”,以规避被连带制裁的风险。尤其对船东企业而言,确保在所有商业合同中加入合适的“制裁保护条款”,尽可能在不确定的海外制裁大背景下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将是面对未来国际化经营极端挑战时的重要手段。
“制裁保护条款”,与“保密协议(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不同,一般不单独签署,而是以各种形式嵌入到项目主合同条款中去。具体表述,参考如下:
“如发生对协议双方或其关联方、投资人或其关联方或业务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制裁或制裁风险,各方应展开诚信协商,在符合美国制裁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尽合理努力变更本协议拟议的承诺和/或交易的条款,通过最接近原始条款的修正条款,以避免或减轻该不利影响。协议各方不能采取被美国政府视为美国制裁法律禁止或被美国政府认为有意规避美国制裁法律或有可能导致本协议一方违反美国制裁法律的措施。只要美国制裁法律依然有效并适用于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或其任何关联方和/或公司,各方应确保并促使其关联方确保且同时应共同促使公司确保,其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行为没有违反美国制裁法律,这些行为也不会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美国制裁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成为美国制裁法律的主体或目标,免除本协议下其他各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不应被视为违反或不执行本协议。”
综上所述,精准的合规筛查、严格的合规监控、及时的上报机制以及进入项目前已经设置好的防范制裁风险的“退出机制”,将形成一个全链条式的合规管理模式。该制裁合规风险应对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海外工程承包企业应对欧美制裁风险,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作者 |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