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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是近年来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首选融资方式。此种方式下,出于风险分担及信用结构设置的要求,需要EPC承包商背靠背承担项目建设期风险,反应在EPC合同侧,在价格、工期、罚则、性能保证、保函转让等均有相对典型的条款约定。

项目基本背景

阿布扎比PV2 1.5GW ac光伏电站项目位于距阿布扎比50公里的Al Dhafra地区,占地20平方公里,购电方为阿联酋水电公司EWEC,是无追索权项目融资的典型项目代表。

根据IPP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方及购电方阿联酋水电公司EWEC持有该项目公司60%的股权,剩余40%股权由IPP投标方竞标获得。项目需要采用无追索权项目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偿债备付率DSCR为1.2。

笔者所在项目团队作为EPC承包商配合某知名IPP开发方与国际知名银行进行了项目融资,融资年限30年。在投标阶段,双方基于招标文件对EPC合同主要条款的要求,对技术方案、EPC合同价格、工期计划/保证/罚则、性能保证及罚则、保函额度、里程碑付款计划、变更、设备/材料供应商短名单、主要分包商短名单、需要取得的当地许可、LNTP工作范围及价格/付款、罚款上限/终止/拒收等主要EPC合同条款进行了充分地谈判。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模式下的EPC合同特点

由于无追索项目融资可利用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和预期现金流量安排融资,不需要投资方其他资产作为信用担保,同时可提高债务部分融资比例,具有项目导向、风险分担、信用结构多样化、协议体系复杂等诸多特点。

在此种模式下,融资方要求将贷款的信用支持分配到与项目有关的各个关键方面以提高项目可融资性。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结构应该是由项目的各个参与方根据其能力承担恰当的责任,分担项目风险。

反映在融资银行侧,其以对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的评估作为是否提供贷款的首要考虑因素。若项目无法建成等最坏情况发生,融资银行承担贷款无法偿还的风险。因此贷款银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始终着眼于控制和实施积极的影响。

反映在IPP投资方侧,其承担的是股权投资风险、购电方电费是否按期支付风险、项目所在国营商风险、PPA期限内运营风险,项目SPV公司对项目债务承担责任。

反映在EPC承包方侧,其承担的主要是工程施工质量、电站性能及完工期限的责任和风险。

EPC TS为投标阶段EPC承包商对电站建设期按期按质量完工做出的主要承诺,是项目融资协议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其在项目中标后扩充为EPC合同及由融资银行、项目公司及EPC承包商三方签订的直接协议。EPC TS的对标书的响应程度反映了项目建设期风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分担,直接影响到项目是否可按时融资关闭。

项目融资模式下典型EPC合同条款分析

在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模式下,EPCTS条款主要与PPA相关条款遵循背靠背(Back to Back) 和Pass through原则,以期达到将PPA项下建设期风险传递给EPC承包商的目的,该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求承包商提供固定总价、固定工期合同

由于PPA通常为固定电价协议,电站COD时间也为固定期限(若COD延误将导致PPA项下罚款),作为对投标电价及电站商业运行时间的背靠背支持,IPP开发方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固定总价、固定工期合同。

本项目投标中,通过EPCTS对技术方案、EPC合同价格、工期计划/保证/罚则、性能保证及罚则、保函额度、里程碑付款计划、变更、罚款上限/终止/拒收等主要条款均做了约定。

二、工期及罚则

基于上述原因,本次投标中IPP开发方明确,项目EPC工期计划必须满足PPA要求,当出现工期延误时需支付工期延误罚款,工期延误罚款需能够覆盖PPA项下罚则及由于工期延误导致的售电收益损失及融资协议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性能保证及罚则

由于PPA项下投资方对电站的发电量需做出保证,相应要求EPC承包商就光伏电站性能考核PR进行保证。若电站在项目完工性能试验、缺陷责任期第一年末未能达到相应的保证要求,将需支付性能罚款,该罚款需能够覆盖PPA项下投资方的售电收益损失。第二年末性能试验中未能达到相应的保证要求,性能罚款需能够覆盖PPA剩余期限售电收益损失的折现。

四、罚款上限

本项目工期延误、性能罚则上限及合并罚则上限与履约保函、质保保函额度对应保持一致,当触发工期延误罚则上限、性能罚则上限时,将触发EPC合同项下的拒收。

五、保函转让

要求EPC合同项下的项目保函可转让是无追索项目融资的一个常见要求,本项目中,项目组基于:EPC合同项下保函可转让至融资方,该融资方信用评级与保函开具行等同,且不可向第三方做二次转让;保函的索扣仅在融资方在直接协议项下行使STEPIN权力后才可发生;融资方仅可在EPC合同项下投资方有权索扣EPC项目保函时才可行使相应权利等原则进行了多轮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

六、工期救济

若EPC工期因PPA项下由于雇主过失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造成了延误,EPC可索赔工期,索赔步骤需满足PPA要求。其能索赔的工期以PPA项下能索赔的工期为限,且需预留投资方在PPA项下索赔工期的时间。投资方应在PPA项下尽职索赔工期。

七、费用救济

若EPC合同下的费用因政府行为事件或雇主过失等原因造成了增加,EPC可索赔费用,索赔步骤需满足PPA要求。其能索赔的费用以PPA项下能索赔的费用为限,且需预留投资方在PPA项下索赔费用的时间。投资方应在PPA项下尽职索赔费用。

八、其他条款的同等救济原则

不可抗力、政府事件、功率限制事件、并网延误事件、Deemed Energy Event、法律变更等条款下能获得的救济均采用与PPA背靠背原则。且要求索赔步骤满足PPA要求,预留投资方在PPA项下索赔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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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及启示

由以上分析可见,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模式下的EPC合同条款与PPA相关条款遵循背靠背原则,并将项目开发方在贷款协议项下的建设期风险做了传递,合同条款严苛,罚则较重。如何在保证项目可融资性的前提下,合理争取对EPC承包商更为有利的合同条款,是值得中国承包商后续研究的一个课题。同时,针对此模式下的一些硬性合同条款要求,需要承包商在项目后续执行阶段通过相应措施合理有效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