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常混淆联合体和联营体的概念,导致各成员之间反目为仇,笔者查阅了相关的文献,并结合多年的境外EPC工程总承包管理经验厘清了相关的概念,为今后类似的工程提供一些参考经验。

本文摘自《建筑经济》2013年第12期,内容有删减。

1. 引言

随着中国工程承包商的实力不断增强,进入全球225强国际工程承包商所占的国际市场份额及其排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专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融资要求的日渐苛刻、工程日渐复杂及巨大、风险分担要求日益复杂化、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及世行优惠条件制约等因素逐渐地改变了过去由一个单位承接EPC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在国际工程招标中越来越多地由二个或以上的单位进行联合或联营承包。尽管联合体(Consortiums)和联营体(Joint Ventures)这两个术语经常被互相替换使用,二者均有合作性、自愿性和临时性特点,但这两个概念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工程实践中联合体和联营体的概念常混淆从而导致权责不清而影响工程的实施,甚至成员之间反目为仇。

2. 定义及特征

2.1 联合体

加拿大《The Essential Law Dictionary》将联合体(Consortiums)定义为: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几个公司为某一个共同的目标而组成的一个组织,在该组织内,成员间不对其它任何成员的行为承担责任。美国《Construction Law Handbook》对联合体的解释是,联合体参与方希望联合他们的资源和技术,但不分享利润、不共担风险或者共享经济收益和企业损失,同时不与参与企业风险分配,这样通常要求工作范围清晰无重叠或者无功能上的联系。这也要求业主同意与每一个参与方单独交易,即承担各自的责任,非连带责任。但很多业主不愿意这样做,所以现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业主的招标文件中一般都规定,根据适用法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2.2 联营体

《世界银行资格预审及用户指南》2011年版将联营体(Joint Ventures)定义为:一个以承包商名义为了执行大型或者复杂合同而共同投入资源和经验的临时组织,参与方形成合伙关系,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任一方退出,所有参与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强调的是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参与方共同行为,内部没有所谓的明确分工,对外承担连带责任。FIDIC银皮书(EPC)合同条件也明确规定,根据适用法组成联营体的,参与方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美国《Construction Law Handbook》对联营体的解释,合伙与联营体的法律区别是极少的。两者的成立条件在所有的重要方面都是相同的,法院在合适的时候可以对联营体自由地适用统一合伙法,因此联营体的参与方通常被理解为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行为向业主承担责任。

联营体英文是Joint Ventures,其本意是共担风险, 是指两个或以上的成员通过资源和技术的整合来完成某一具体的工程,并共同分担收益和损失的一种经营行为。针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像一个企业一样进行财务上的共同核算, 收益或损失共同分担, 这就是联营体最根本的属性。联营体内部各业者按照投入资金的比例来承担风险, 分享收益。美国《Black's Law Dictionary》将联营体定义为:两个及以上的法人为了某一个明确的工程而进行的商业行为,其基本要素为:明确有效的协议、具体的目的、共享利润及损失和对项目上任一方的共同表决。

3. 联营体与联合体的比较

EPC工程承包市场中,联营体与联合体均有合作性、自愿性和临时性等特征,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以下比较联营体和联合体的区别。

内部分工:联合体区别于联营体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在具体的目标事件上(如执行的同一大型工程的某具体分项工程)联合体成员不具有共同的利益,不共享利润或损失,不承担任何联合体协议规定以外的责任。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物理分工界限明显,而联营体为合伙经营,具有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等四个共同的特征,联营体成员之间没有物理分工。

是否注册新公司:联合体不需要另外注册成立新的独立公司,联营体除了法人型联营体需要注册独立的新公司外,其它形式也不需要另行注册独立公司。

责任及连带责任: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联合体和联营体均需要对外(主要是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责任划分上,联合体成员仅承担各自工作范围内的责任,而联营体成员则需要按照协议份额共同地承担项目的所有责任。

项目管理模式: 由于有相对明确的物理界面划分,联合体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模式相对比较单一,各自组建各自的项目管理团队,各自对其母公司负责。联营体在组织和实施时却复杂很多:首先需成立联营体领导小组,各方母公司分别授权联营体领导小组对各工作的审批管理。各方选派合适的人员组成联营体项目部,并起草联营体工作程序,以避免走重复的工作审批流程,提高运作效率。对分包商和供应商的选择均应该透明和公开,由于涉及到联营体各成员之间的利益主体不同,需要十分关注彼此权限的划分,尤其是选择设备供应商及分包商时意见不一致时哪方可以有最终决定权。同时,应尽量消除联营体成员之间的雇员收入水平的差距。

财务运作模式:联合体通常为各成员开具各自的账户,且不需要公开各自真实的经营成本给对方。而联营体却不同,联营体需要所有成员之间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账目公开,理论上就项目所发生的每一笔成本及资金均需要得到联合体成员的共同确认。联营体的账户设立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方案:方案一:牵头方在工程所在国设立专用联名账户,联营体各方分别在国内设立项目专用账户,账户受联营体各方共同监管,联营体各方就各自账户加盖项目各方项目经理印鉴,每次资金收付均需要各方项目经理盖印审批。优点:项目账户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账户余额反映了项目收付款结余情况,财务核算相对简单。缺点: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低。方案二:牵头方在工程所在国设立专用账户,联营体各方分别在国内设立项目专用账户,账户受联营体各方共同监管,但不加设项目经理印鉴,只根据协议约定各方的收付款权利与义务。优点:项目收付款审批效率高,在账户内尚未用于的项目资金各方可以各自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账户余额反映了项目收付款结余情况。缺点:项目账户资金在非支付节点时不一定在专用账户上。方案三:牵头方在工程所在国设立专用账户,联营体各方不再在国内设立项目专用账户,只根据协议约定各方的收付款责任与义务。优点:项目收付款审批效率高,在账户内尚未用于的项目资金双方可以各自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缺点:项目账户资金在非支付节点时不一定在专用账户上,账户余额与项目收付款无关。

财务费用:联合体各成员之间依据联合体协议各自独立承担其财务费用(包括汇率损益、垫资利息、保函、保险等费用),联营体运作期间的财务费用按联营体协议由参与方按照比例共同承担。

税务模式:联合体的税务模式相对单一,各自承担各自的税赋;联营体的税务模式却复杂得多,联营体的合同模式不同及工程所在国不同所导致的税赋成本都有非常大的差别,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国外可能涉及到税种主要包括关税、增值税、预提税、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销售税等。不同的合同模式导致的税赋成本千差万别,通常业主仅对联营体的牵头方支付合同款项,但为确定营业收入和产值,联营体成员与牵头方之间会以分包等形式实现营业收入。鉴于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涉及到联营体成员各自的其它在建项目,很多时候难于公平、准确地核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建议在联营体协议中明确各自的企业所得税由各自承担,不另行进入联营体的经营成本;同时为合理避税和降低税赋成本,采用ON-SHORE及OFF-SHORE的方式分开签订合同是一种较好的方式。

风险承担:除工程政治、融资、支付等整体风险外,联合体因为有明确的物理界面而要求参与方还要对自身承担部分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在总体报价能够被业主接受的情况下应尽量增加自身部分的报价,以价格抵抗风险。而相对于联营体来说,共负盈亏的特征使得联营体参与方除工程政治、融资、支付等整体风险外,还要对工程所有部分的风险具备认识及抵抗能力。总体而言,对于有充分风险认识的承包商来说,加入联营体或者联合体都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而相对于某些对部分风险认识不足的专业企业来说,在联合体中承担自身的强项工程可以达到风险可控的目的,加入联营体就承担了自身不能认识到的风险。即联营体成员比联合体成员需要承担的风险大。

4. 实践案例:

联合体案例:印尼某EPC电站总承包工程中某中资企业以牵头人的方式与当地二家公司组成联合体,三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合同约定联合体三方各自经营,自负盈亏,不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实施期间其土建联合体成员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土建工期滞后严重影响了牵头人的施工进度,工程工期一拖再拖,尽管牵头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机械闲置、窝工、设备老化等原因也给牵头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然而,三方签订的是联合体协议,且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不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这为中方牵头人留下了向业主索赔的机会,如果当时选择的模式是联营体则牵头方的损失将会更大。

联营体案例:基于报价竞争力、风险度量、资源互补、降低成本的动机等因素的考虑,中东地区某EPC化工总承包工程中由同一集团公司下某中资设计单位和中资施工单位组成联营体进行投标并成功中标。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由于严格规范联营体工作程序,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成员方的经营成本和财务成本对对方高度透明,双方最终以联营体模式顺利完成工程合同,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工程实践中合作模式选择的建议

无论是联合体还是联营体的模式,均需要非常慎重地选择合作成员,对于合作成员的财务、经营状况、技术实力等均应权衡。对于境外的合作伙伴,由于涉及到具体国别的财税管理(如会计核算模式,税务模式),文化差异,风险度量等的不同,不建议使用联营体模式。而对于合作方均为中资且实力相当又可以发挥资源互补性的企业,特别是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的独立法人企业,因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原则,建议更多地尝试使用联营体的合作模式,如上述案例中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设计优化的动力就远不如联营体好。

6. 结语

联合体和联营体尽管都有合作性、自愿性和临时性特点,但二者的区别依然很明显,主要表现在法律关系、项目运作模式、财务管理、税务模式、承担风险的程度、成员之间相互承担的责任、是否体现“共同盈利和共担风险”的理念等方面。鉴于联合体与联营体这两个概念在工程承包实践中及理论研究上容易混淆,本文作者从概念上厘清了相关的概念,为今后类似的工程合作模式的选择提供了参考依据。

主要参考文献:

1.G. Christian Hedemann, Timothy W. Triplett .Construction Law Handbook (Chapter 6, volume 1)[M].Aspen Publishers.USA.1999;

2.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M](Revision 8), Thomson Reuters, USA,2004;

3.Hackney Blackwell, Amy. The essential law dictionary[M] (Revision 1), Sphinx publishing,Canada,2008;

4.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The FIDIC Contracts Guide[M]; (1999年,机械出版社);

5. 田雪梅.建设项目联合体投标法律问题探析[J].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 2006年第6 期

6. 苟晓平.对工程联合承包的法律问题的探讨[J].湖北社会科学.2003.6

7. 谢继勇.联合体协议如何念_合同经[J].施工企业管理.2008年9月总第241期

8. 李忠富.日本的建设事业共同企业体_JV[J].建筑经济.1997年11期

9. 陶冶.我国工程建设联合体经营管理问题的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09年05月

10. 史啸虎.香港工程市场上的联合承包[J].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09期

本文作者简介:

1. 胡旭阳(1972-),男,江西进贤人,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高级经济师,历任合同及商务经理,长期从事境外电力工程管理工作,先后参与了广东粤连一期,珠海一、二期,汕尾风电,瑞明FGD,越南锦普,印尼棉兰,印尼穆印,孟加拉DOHAZARI和HATHAZARI等多个涉外电力工程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电力工程经验。先后发表《境外EPC电站工程合同主要风险分析与对策初探》(建筑经济2008年8月)等多篇境外EPC管理方面的论文,主要研究方向:境外工程风险管理,技术经济;

2. 莫鹏飞(1983-),男,广东茂名人,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