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马来西亚国家能源委员会更新了第三版《跨境电力销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为马来西亚与邻国之间跨境电力销售的指导文件,本版指南新增了关于跨境电力销售(CBES)可再生能源的计划,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单一买方、可再生能源购买者及系统运营商等相关方在参与绿色电力跨境贸易中的角色、职责和要求。在此,我们与大家分享指南中CBES可再生能源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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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更新背景

为推动能源转型,东盟国家正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力度并拓展供应渠道。马来西亚作为资源丰富的电力出口国,正在扩大其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相比之下,资源相对匮乏的新加坡,其经济增长所引发的电力需求激增,导致了依赖电力进口的局面。为应对这一挑战,新加坡正积极寻求与区域内伙伴开展可再生能源合作。

2021年10月,为开拓国际市场并鼓励可再生能源投资,马来西亚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出口禁令。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当年发布的第二版《跨境电力销售指南》明确规定,仅允许向新加坡出口非可再生能源,同时禁止通过建设专用传输和互联设施向新加坡销售电力。这使得新加坡从马来西亚进口清洁电力变得困难,目前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招标的试点项目要求只进口清洁能源,且新加坡计划在2035年前进口400万千瓦低碳电力,占电力供应的约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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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新加坡2035年能源机构

数据来源: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

2023年5月,马来西亚政府为提高国内可再生能源装机,同时与邻国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宣布取消可再生能源出口禁令,并于2023年10月,批准实施CBES可再生能源计划。马来西亚经济部长拉菲兹表示,构建跨境可再生能源交易的市场体系将使马来西亚成为引领区域绿色转型的枢纽。为此,马来西亚能源及水务转型部于2024年4月宣布启动马来西亚能源交易所。这一交易所作为马来西亚与邻国(即新加坡和泰国)交易绿色电力的平台,采用单一买方运营模式。同月,能源及水务转型部下属的国家能源委员会更新了本版指南,为能源交易所的运营提供了框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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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ES可再生能源计划

指南规定,马来西亚的发电厂需要先行建设专用互联设施,再向泰国销售电力,而向新加坡出口的电力则利用现有互联设施。因此,CBES可再生能源计划提出,马来西亚将向新加坡提供最高30万千瓦的绿色电力,并将视情况向泰国供电。该计划下的绿色电力交易将通过实际交付电量和提供相应的可再生能源证书来实现。交易的绿色电力来源包括太阳能、水电以及马来西亚国家能源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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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CBES可再生能源计划概览

(一)主要相关方

1.可再生能源发电厂:指马来西亚的独立发电商和国家电力公司。

2.单一买方:指马来西亚国家能源委员会授权的电力采购部门。

3.可再生能源购买者:指与单一买方签署可再生能源供应协议,从交易所购买绿色电力的邻国电力批发商。

4.系统运营商指由马来西亚国家能源委员会授权,负责电网系统日常运营和管理的实体。

(二)绿色电力交易框架和要求

CBES可再生能源计划下的绿色电力交易在能源交易所进行。单一买方负责从可再生能源发电厂采购电力,并承担所有与CBES可再生能源计划相关的后续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的销售、拍卖程序的实施、调度、结算以及相关的可再生能源证书的发行和兑换。

在邻国的可再生能源购买者和单一买方签订可再生能源供应协议后,双方将利用现有的电网互联设施,进行绿色电力交易。其中,可再生能源购买者需要承担交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各种税款、关税以及向马来西亚政府为促进能源转型而设立的基金所做的捐款等其他依据法律或单一买方规定的费用。

CBES非可再生能源计划规定,系统运营商不负责弥补协议电量和发电厂实际交付电量之间的差额。而在CBES可再生能源计划执行期间,系统运营商将根据马来西亚与邻国电网系统所有者签订的互联协议,管理能源的盈余和短缺,确保跨境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为确保跨境绿色电力交易中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指南还规定:单一买方应记录交易电量,并根据可再生能源购买者的请求提供电表读数。同时,可再生能源购买者的终端用户可按照可再生能源供应协议的条款,购买可再生能源证书,以证明他们使用了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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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指南的发布规范了马来西亚与邻国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贸易的销售机制,有助于满足马来西亚邻国对进口可再生能源电力及可再生能源证书的需求。同时也符合马来西亚对能源转型的承诺,有利于加强马来西亚的跨境电力整合框架,推动东盟国家的能源合作,通过东盟电网倡议支持区域能源一体化。但后续推进跨境电力贸易的招标要求、合同条款以及相关费用还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