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1. 沙特政府为推进经济本土化发展,于2023年推出经济参与政策

2. 经济参与政策针对非军事领域政府采购,强制适用于政府采购1亿以上沙币进口产品或服务的项目

3. 经济参与政策的激励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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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为了促进经济本土化发展,沙特政府推出了系列方针与政策,例如在劳动方面有Nitaqat计划(参见沙特投资|劳动法系列专题之一:劳动法律基本制度),在投资方面有区域总部计划(参见沙特投资 | 利雅得区域总部计划势在必行,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在采购方面,2019年沙特军事工业局(GAMI)推出了“工业参与政策”(Industrial Participation Policy),2023年沙特本地化和政府采购局(LCGPA)推出了“经济参与政策”(Economic Participation Policy)。“工业参与政策”主要针对军事工业领域,“经济参与政策”主要针对非军事领域的政府采购项目,本文接着上期对沙特《政府招标和采购法》的分析,聊一聊政府采购中的“经济参与政策”。

一、政府采购补偿交易

《政府采购协议》(下称“GPA”)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诸边协议,旨在推动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自由化。GPA限制/禁止政府采购补偿交易,即GPA缔约方不得强制性规定、寻求或考虑在政府采购中规定本国产品含量、技术授权、投资要求和反向贸易或类似补偿交易要求,以促进当地发展或改善国际收支平衡。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虑及其发展要求,允许其在加入GPA时就使用补偿交易进行谈判,如包含当地含量的要求等,但是该补偿要求只能用于采购程序的资格审查,而非授予合同的标准。

由于GPA是诸边协议而非多边协议,世贸成员国可自由选择是否加入。沙特虽然为世贸成员国但未加入GPA,沙特不受GPA当中对政府采购补偿交易的限制/禁止规定。因此沙特自上世纪80年代至今,一直在推出和更新其对政府采购补偿交易的相关规定,“经济参与政策”便是其一。沙特于2007年成为GPA的观察国,然而,从沙特近些年出台的政策及上期对《政府招标和采购法》分析可见,沙特政府倾向于保护本地经济发展,“经济参与政策”在未来一段时间的适用是不可置疑的。

二、沙特经济参与政策

在海湾国家中,沙特于1984年由当时的经济补偿委员会(Economic Offset Committee)率先推出“经济补偿项目”(Economic Off-Set Program),随后阿联酋于1991年推出,科威特于1994年推出,旨在推动本地经济发展,实现关键行业自给自足和经济多样化。“经济补偿项目”包括军事和非军事领域项目。

2019年,沙特本地化和政府采购管理局(Local Content an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uthority, LCGPA)成立,同年军事工业局(GAMI)推出了“工业参与政策”以规制军用领域的政府采购补偿交易。

2023年LCGPA推出“经济参与政策”,以规制非军用领域的政府采购。至此,“经济补偿项目”分为“工业参与政策”和“经济参与政策”,前者由GAMI负责,针对军用领域,后者由LCGPA负责,针对民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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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与政策”规定,参与1亿沙特里亚尔(下称“沙币”)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承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且该投资者为实现经济参与承诺做出的投资应占采购合同价值的35%以上。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经济参与政策”中涉及两个合同,一个是主合同,即外国投资者与政府签订的采购合同;一个是经济参与承诺合同,有关外国投资者做出的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承诺。在主合同中,政府向投资者支付价款,具体价款由合同约定;在经济参与承诺合同中,投资者需要做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承诺,该承诺不会导致主合同价款增加,投资者应当在主合同之外提供做出额外的投资,以提供主合同以外的经济发展贡献。

“经济参与政策”适用范围如下

(1)政府采购项目,且

(2)项目额达到1亿沙币及以上,且

(3)合同另一缔约方为外国投资者,或虽然政府与本地实体签订合同,但产品或服务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提供。

满足上述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强制外国投资者做出经济参与承诺。虽然LCGPA出台文件并未规定“经济参与政策”适用于准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但是不排除未来适用可能性,特别是根据658/1443号内阁会议决议,政府全资控股或控股50%以上的实体应当在采购中优先考虑当地成分和中小型企业,以促进本地经济发展。

另外,外国投资者做出的经济参与承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济参与承诺合同价值占主合同价值(下称“经济参与额”)35%以上,该经济参与额由外国投资者和政府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35%。

计算方式为:经济参与额=开展符合“经济参与政策”的项目(qualified activities)(下称“合格项目”)*相应权重

2.为获得经济参与额,投资者应当且应当投资7大类合格项目,即

序号

项目

权重

1

技术转移

0.5-3

2

知识转移

0.5-2

3

促进出口

0.5-3

4

当地投资

1-3

5

研究与开发

3

6

促进本地产业或服务业发展

0.5-2

7

购买当地产品或服务

1

(1)技术转移类项目,即投资者向本地实体转让技术,包括转让相关的技术图纸、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帮助本地实体使用所转让的技术、提供技术所需要的且沙特境内所缺乏的设备仪器、技术经验传授(例如手把手培训)、出口技术转让后产出的产品、技术开发与研究(即改良技术使其符合本地发展情况)

(2)知识转移类项目,即投资者向本地实体转让知识和相关信息,包括转让与某知识相关的图纸或文件、在沙特境外/境内提供培训,等等。

(3)促进出口,即促进本地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出口,或增加本地实体的竞争力,或在国际市场上推销本地产品。

(4)当地投资,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履行其主合同投资承诺,或者在主合同之外进行投资;二是促进与该投资相关的产品出口销售。

(5)研究与开发,投资沙特境内的研究与开发项目,以满足沙特战略行业的发展需求。

(6)促进本地产业或服务业发展,例如转让某技术或知识的文件或图纸、提供在职培训、提供技术帮助、提供相关设备仪器、经验传授、制定行业技术以改善本地实体当地制造的能力。

(7)购买当地产品或服务,例如签订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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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合格项目共分为7大类,7大类项目的权重有波动是因为每类项目下有多个子项目。虑及7大类项目及其项下的子项目的技术含量、对本地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等有所不同,7大类项目权重不同,且有范围波动。LCGPA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可增加权重0.5-1,但总增加权重不得超过4。

三、投资者应当谨慎选择合格项目

(1)“经济参与政策”下的项目应当和主合同有关联,例如在2011年哈拉曼高速铁路(Haramain high-speed project)中,中标的西班牙投资者承诺和阿卜杜拉国王科技大学合作,建立专门的培训中心,为沙特毕业生提供铁路行业方面的培训;

(2)即使在经济参与承诺合同期满后,合格项目也可持续发展和运营;

(3)特定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分包,但分包不等同于责任免除或可推卸,外国投资者应对合格项目承担全部责任;

(4)由于7大类项目及子项目的权重不同,选择不同的项目会影响投资者需要支付的投资额,例如,如果主合同价值为10亿沙币,投资者为了加大中标几率而承诺将经济参与额提高至37.5%(高于35%),此时经济参与合同价值占主合同价值应当为3.75亿沙币。如果投资者为了履行经济参与承诺,投资研究与开发类项目,由于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权重为3,投资者仅需要投资1.25亿沙币就可以履行承诺,无需实际支出3.75亿沙币。

3.投资者应当在5年内履行经济参与承诺,可在第6年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虽然总履约年限为5年,但是自经济参与承诺做出之日起,需完成年度小目标

第N年

完成经济参与额比例

1

10%

2

20%

3

40%

4

70%

5

100%

四、激励和处罚

LCGPA对于有关经济参与政策的激励和处罚的规定较为模糊。

根据LCGPA发布的文件,激励措施为:如果成功履行经济参与承诺,LCGPA将额外提供经济参与额,投资者可将该额度用于未来的项目中。但该额度不得转让,应当在5年内使用,且如果未来项目的经济参与额全部是由激励的额外经济参与额满足,则应当经LCGPA同意。

实践中,对于未满足经济参与政策相关指标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扣除履约保证金。在签订经济参与承诺合同后30日内,投资者应当提供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相当于经济参与承诺合同价值的15%。如果投资者没有完成年度小目标,则需要扣除相应的保证金,扣除比例=履约担保金*(每年达标比例-已履行价值/总承诺价值);如果投资者在5年期满后未完成,则履约保证金不返还。

(2)禁止投资者未来参与政府项目,即取消未来投标资格。

(3)政府招标和采购文件中一般会规定本地化比例,如果未满足可能还会面临罚金,不同的业主,适用不同的罚金。

五、签约和履约流程

1.投标时提交经济参与承诺书和经济参与要约

2.LCGPA监管评估

3.签署合同:经济参与合同应当先于主合同或同时签署

4履约保证金:签署合同后30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相当于经济参与合同价值15%

5.履约:5年内履行完毕,且在履行阶段投资者应当履行汇报义务,即:

(1)每6个月提交阶段性报告;

(2)每年与LCGPA开一次会议,汇报情况;

(3)逾期完成的,应当申请LCGPA同意,并汇报逾期情况。

6.核实:LCGPA在核实履约情况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结语

虽然沙特政府推出了经济参与政策,但是在该文件中,还有多处模糊地带。例如,目前经济参与政策仅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包括准政府实体或者沙特国企有待明确;在提交证明文件时,投资者是否必须要提交审计报告;在处罚方面,罚金的适用标准等有待进一步明确。总的而言,“经济参与政策”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能较为陌生,Abdulaziz Bin Ali  律师事务所作为沙特本地律所,在工程领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能为投资者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