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业作为香港经济的关键支柱之一,对城市发展、就业创造以及社会进步具有显著推动作用。鉴于建筑项目的内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行业内争议的发生难以避免。在此背景下,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在处理香港建造业的争议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全球知名的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在建造业仲裁领域展现出独特的优势和鲜明特点。深入探讨其仲裁的法律架构、执行特性及演进趋势,对于深化对香港建造业市场的洞察、掌握其特有的合同框架与项目管理模式,以及有效处理和预防合同争议具有重大意义。

概述

01

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一种通过私下方式解决争议的机制,作为法院诉讼程序的替代选项。在这一过程中,争议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给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庭,该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其作出的裁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仲裁相较于诉讼程序,具备以下显著特点:

  • 意思自治原则:仲裁程序基于各方的共同意愿而建立,充分尊重并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 程序灵活性:仲裁允许根据案件的特定需求对程序进行个性化调整,从而提供更为灵活的争议解决途径;

  • 保密性:仲裁程序通常保密进行,这有助于维护涉及商业秘密和隐私的敏感信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 专业性:仲裁庭由对争议领域有深入了解的专家组成,这些仲裁员能够提供基于专业知识的权威裁决;

  • 裁决终局性:仲裁裁决通常被视为最终性决定,限制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权利,从而加快了争议解决过程。

02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通常嵌入于可能引发争议的合同之中。即便原始合同未包含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各方亦能基于自愿原则签订仲裁协议。然而,若合同未预先规定仲裁条款,一方不得单方面强制另一方接受仲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必须就仲裁事宜达成新的共识。

在香港建造业市场公共工程领域,GCC合同的仲裁条款明确于《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第86.2条。香港政府积极推广的新工程合同(New Engineering Contract)在W选项中为争议的预防和解决提供了三种不同的途径。至于私营部门的建筑合同,其仲裁条款规定在《建筑合同标准格式》(2006年版)第41.4条,而分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则见于《指定分包合同标准格式》(2005年版)第42.4条。

一旦各方达成仲裁共识,除非存在特定例外或各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应通过法院途径绕过仲裁协议。依据《仲裁条例》,若仲裁协议一方在法院启动法律程序,另一方有权主张仲裁权利,并请求法院暂停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香港法院仅在特定条件下才会拒绝暂停诉讼程序,这些条件包括:被告已就争议实质内容提交初步陈述(不涵盖送达回执或答辩延期申请);以及仲裁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如非书面形式、不具备法律效力或不可执行。

03

常见仲裁条款行文

如上所述,要使对方同意将争议诉诸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因此,正确拟定仲裁条款非常重要。常用的仲裁条款如下:

1.香港管理仲裁的仲裁条款

“任何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争执、分歧或索赔,包括本合同的存在性、有效性、解释、履行、违约或终止,或任何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非合同义务的争议,均应提交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依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仲裁规则最终解决。仲裁地应为香港。仲裁员的数量应为[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序应使用[英语/中文]进行。”

2.香港特别仲裁的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或合同无效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争执或索赔,均应根据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以及本条款其余部分可能作出的修订,通过仲裁进行解决。指定的仲裁机构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地点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只有一名。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为[英语/中文]”。

在起草仲裁协议时,条款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采取多样化的格式和结构。建议各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确保条款的制定既符合实际需求又具有法律效力。

香港建造业仲裁的法律框架

香港建造业仲裁的法律架构通过融合关键的法律法规,构建了一个全面且高效的解决行业争议的机制。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员通常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和技术背景,以便准确解读这些复杂的法律条文和技术标准。

这些法律不仅有助于提升行业标准,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也能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对于参与香港建造项目的各方来说,了解这些法律和其在仲裁中的应用很有必要,以确保在出现争议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01

《仲裁条例》

香港的《仲裁条例》(Cap.609)(以下简称“《仲裁条例》”)作为一部法例于2011年6月1日生效。它取代了旧的《仲裁条例》(Cap.341)(以下简称“旧《仲裁条例》”)。

旧版《仲裁条例》区分了两种不同的仲裁制度:一种专为本地仲裁设计,另一种则适用于国际仲裁,后者遵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仲裁条例》的改革基本上消除了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区别,确立了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该框架以《示范法》为基础,并允许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2011年6月1日之前开始的仲裁仍由旧《仲裁条例》管辖。

《仲裁条例》共包含14个部分,按照仲裁程序的逻辑顺序编排,以提高其易用性。《示范法》的条款被完整地整合到《仲裁条例》的相应部分,并附有对这些条款的本地化修改和补充说明,使得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每项条款在香港的具体适用情况及其调整范围。

02

《建筑业议会条例》(Cap.113)

《建筑业议会条例》设立了香港建筑业议会,作为行业的监管机构,其职责包括对注册建筑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管理,并监督行业标准的提升,主要职责包括:管理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注册,确保申请人符合必要的资质和质量标准;制定和执行行业实践标准,提高行业整体的专业水平和质量;处理与注册建筑业从业者相关的纪律问题,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和裁决。

议会还有权制定行业培训和持续教育计划,以确保建筑业从业者的技能和知识保持更新。

在建造业的仲裁中,当涉及到承包商的资质和标准时,《建筑业议会条例》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点。如果一个承包商未能遵守由建筑业议会制定的行业标准,这可能会成为仲裁裁决的一个关键因素。此外,该条例下的注册要求和专业标准可以用来评估承包商的行为是否符合行业规定的职业责任和义务。

03

《建筑物条例》(Cap. 123)

《建筑物条例》作为香港建筑领域的核心法规,涵盖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与维护,旨在保障建筑物的安全与公共健康。该条例广泛规定了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标准、维护与检查规程、改建或拆除的审批要求,以及防火安全与内部布局规范。

该条例授权建筑事务监督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执行。在涉及建筑安全和合规性的争议中,《建筑物条例》提供了一个框架和标准,仲裁员可以依据这些标准来判断合同双方的责任。例如,如果建筑工程未能达到条例规定的安全标准,承包商则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此外,该条例还可能影响到项目延误或额外成本的责任分配,因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工程施工内容发生变更。

04

《合同条例》(Cap. 149)

《合同条例》专注于合同法的特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误导性陈述、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以及合同解除等事宜。该条例为合同双方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出现合同争议的时候。

在建造业仲裁中,《合同条例》为解决合同争议提供了关键的法律依据。当合同条款的解释成为争议焦点时,此条例中关于误导性陈述和不公平条款的规定可能成为仲裁判断的依据。例如,如果一方主张合同因对方的误导性陈述而应被撤销,仲裁员需依据此条例进行判断。此外,该条例还涉及合同解除的条件,这对于处理因合同违约导致的终止争议尤为重要。

除了《仲裁条例》,香港建造业仲裁还依赖于其他关键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业议会条例》(Cap.113)、《建筑物条例》(Cap.123)和《合同条例》(Cap.149)。这三部法例在香港建造业仲裁中发挥着各自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首先,《建筑业议会条例》通过确保行业内的承包商和分包商遵守高标准的职业行为,为建造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保障。

其次,《建筑物条例》确保了建筑项目的结构安全和符合规定,为处理建筑安全和质量相关的争议提供了法律标准。

最后,《合同条例》处理合同争议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如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和解除,为仲裁提供了处理合同法问题的基础。

在仲裁过程中,这些条例的规定常常交织在一起。例如,一个关于建筑质量的争议可能涉及到《建筑物条例》中的安全标准,同时也关系到《建筑业议会条例》中的承包商责任,以及《合同条例》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仲裁员必须能够理解这些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准确地应用它们来裁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