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角色与作用

1.法院对仲裁的态度

香港政府一贯鼓励采用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其政策反映在《仲裁条例》中,旨在推动通过仲裁公平、迅速地解决争议,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开支。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有一份名为"建筑与仲裁清单"的专门清单,主要用于处理根据《仲裁条例》提出的申请。

《仲裁条例》和《示范法》获得通过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法院的监督和干预,为此它赋予仲裁庭尽可能多的权力。《仲裁条例》所依据的原则是,在不违反公共利益所需的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各方可自由商定解决争议的方式,而法院只应在条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仲裁进行干预。

仲裁庭有权在裁定争议之前采取临时措施,包括发布维持或恢复现状以及保全资产和证据的禁令。

《仲裁条例》中,有一节说明了仲裁庭可行使的一般权力(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包括:

  • 要求申请人为仲裁费用提供担保。

  • 指示披露文件或提供质询。

  • 指示以宣誓书提供证据。

  • 指示对任何相关财产进行检查、拍照、保存、保管、出售或取样、观察或实验。

简单来讲,香港法院对于仲裁的态度是积极支持且尽量避免对仲裁进行干涉。

2.法院在仲裁中的作用

根据《仲裁条例》,除非有明确规定,法院不得干预仲裁程序,其职能主要限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在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时,暂停相关的法院诉讼以转至仲裁程序;对仲裁员指定过程中的异议进行裁决;批准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如遇仲裁程序已有相关措施或仲裁庭更适合批准时,法院保留拒绝的权利;协助仲裁程序中的证据收集,包括命令证人出席并提供证据;在争议发生时确定仲裁庭的费用;在仲裁庭尚未成立时允许延长仲裁程序的启动期限;在特定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以及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的基本成本和支出

尽管仲裁程序不强制要求法律代表参与,但各方出于专业考虑,通常聘请律师,特别是在处理复杂争议时。此外,在涉及需由香港高等法院建筑与仲裁部门处理的中间事项时,律师的参与尤为必要。

律师在仲裁中的收费通常以小时计费,与诉讼程序相似。仲裁费用因案件的规模、复杂性而异。在适宜的情况下,律师可能同意按固定费用收费,提供某一阶段的服务,而不受实际工作时间的限制,从而为客户预算提供明确性。

仲裁员的收费通常基于小时费率,尽管在听证期间可能采用日费率。费率范围通常介于每小时5,000至6,000港元,这一费率取决于仲裁员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某些仲裁员可能还会对初次任命收取一次性费用,该费用即使在争议未进入仲裁程序即告解决的情况下也不予退还。

当仲裁程序涉及指定机构时,该机构将收取提名费用。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目前对提名仲裁员收取8000港元的费用。

业界普遍认为,仲裁成本并不必然低于诉讼。尽管法院可能不收取高额费用,但仲裁员的费用以及因争议难度和复杂性带来的额外成本,可能导致仲裁总成本相当高昂。

香港作为仲裁地的优势

香港之所以在国际承包市场中被业界广泛认可为首选的仲裁地,归功于其综合优势。首先,香港的《仲裁条例》提供了一个用户友好的法律框架,该框架深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影响,为仲裁程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得益于《纽约公约》,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在近150个国家得到执行,加之"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进一步扩展了香港裁决的执行力,包括在中国内地。作为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香港坚守法治原则,由独立的司法机构管理,同时,香港法院对仲裁持支持态度,通常采取“不干预”的政策,为仲裁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利条件。

地理位置的优越性也使得香港成为处理与中国内地相关争议的理想之地,全球各地前往香港的交通便捷,高效的交通网络、发达的金融中心地位、一流的住宿和通信设施,都为仲裁参与各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语言环境的多样性和包容性,英语和汉语的广泛使用,大大降低了国际交流的语言障碍。此外,香港本地汇聚了大量具备多语种能力的资深专业人士,能够担任仲裁员,为仲裁程序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提供了人才保障。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供的卓越设施和全面服务支持,进一步巩固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香港成为一个仲裁程序的理想选择地。

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近年来,调解和审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在香港建造业中发展迅速,逐渐成为诉讼和仲裁之外的主流选择。

1.调解(Mediation)

《标准建筑合约格式》(2006年版)以及香港政府的建筑项目均将调解作为首选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调停员是一种自愿性程序,由受过培训、中立的第三方(以下称为“调解员”)帮助各方解决争议。调停员协助各方讨论争议问题,确定各自的实际需要和利益,探讨可能的和解方案,并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将起草一份和解协议,其中包含双方同意的条款,一旦双方签字,该协议将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的一个特点是不采取对抗的方式,因此希望维持商业关系的各方可以选择调解。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各方可以通过探索诉讼或仲裁中可能不存在的不同方案来达成和解。

需要注意的是,自2009年香港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来,诉讼各方必须首先尝试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否则,不论诉讼结果如何,法院均可向无理拒绝调解的各方作出不利的诉讼费命令。

2.审裁(Adjudication)

审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通过中立、独立、公正的审裁员介入,为解决合同或商业纠纷,尤其是建筑相关纠纷,提供了一种快速而有效的解决途径。由独立的第三方(通常是行业内专家,法律从业者或建筑专业人士)审议双方的索赔要求并作出裁决。相较于传统的公开诉讼和仲裁,审裁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以其速度、灵活性和成本效益而备受青睐。

香港机场管理局在90年代建设新香港国际机场期间,便采纳审裁机制处理合同争议,标志着审裁在香港争议解决历史上的重要应用。

目前,香港政府正考虑在所有采纳新工程合同(NEC)格式的建筑合同中,将审裁作为主要的争议解决手段之一。审裁员所作出的审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只能在工程完成后通过仲裁提出异议。这一规定确保了审裁程序的迅速性,减少了解决争议所需的资源占用,从而保障了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总结

1.香港建造业仲裁的优势和局限

香港建造业仲裁相较于传统的诉讼方式,提供了一系列明显的优势。首先,仲裁的专业性强,仲裁员通常由对建筑工程有深入了解的专家担任,这确保了他们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复杂性,并作出专业且公正的裁决。其次,仲裁程序的灵活性是其一大亮点,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不受法院程序的严格限制,从而更加高效地解决争议。此外,仲裁的保密性高,因为仲裁程序通常不对外公开,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声誉不受不必要的曝光。最后,得益于《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签约国之间具有强大的国际执行力,这为跨国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些优势共同构成了香港建造业仲裁的吸引力,使其成为解决复杂建筑工程争议的有效途径。

尽管香港建造业仲裁在多个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但其局限性也不容忽视。仲裁过程中,一个主要的局限是缺乏强制执行力,即仲裁机构本身无法强制执行裁决,通常需要依赖法院的介入和协助来实现裁决的执行。此外,仲裁的前期成本相对较高,包括仲裁员的费用和机构的管理费用等,这些费用可能对当事人构成经济负担。同时,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意味着一旦裁决作出,即便当事人对结果不满,通常也难以寻求进一步的上诉或法律救济,这可能会限制当事人在面对不利裁决时的选项。这些局限性需要在考虑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手段时予以充分考虑。

2.展望

尽管存在局限,建造业仲裁仍是解决建筑工程争议的重要方式。合理利用仲裁机制,有助于维护各方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作为历史悠久且行之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香港的仲裁体系和制度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建筑争议提供了一条高效、专业且灵活的法律途径。通过完善的法律框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不断创新的方式,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香港的仲裁还需要在仲裁员专业化、程序优化、成本控制等方面持续发力,以提升仲裁效率,为相关方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经济的选择。同时,也可以考虑加强与内地的司法互助与执行合作,为建筑争议的跨境解决提供有力保障,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区域乃至全球建筑业发展。

References

参考文献

1.香港《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1999版);

2.香港新工程合同(New Engineering Contract 4,2020年10月);

3.香港《建筑合同标准格式》(2006年版);

4.香港《指定分包合同标准格式》(2005年版);

5.香港《仲裁条例》(Cap. 609);

6.香港《建筑物条例》(Cap. 123);

7.香港《合同条例》(Cap. 149);

8.香港《建造业议会条例》(Cap. 587);

9.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10.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1.《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12.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