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境外投资的的海外架构搭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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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投资者到境外投资往往通过离岸法域和离岸公司来组织股权架构。离岸公司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中间控股”公司角色。这样设计考虑的原因主要有资本流动、外汇管制、减轻税负、公司治理、境外融资、法律审批监管等。

一、境外投资有两种模式

直接投资股权机构和间接投资股权架构

(一)直接投资的弊端:

1、资本、资金流动可能受到限制

2、无法有效的隔离风险比如破产风险

3、无法有效地进行分业投资、分业经营

4、可能承担更重的税务比如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等

5、不利于境外整体上市融资等。缺乏统一的上市控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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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转让股权时面临中国外资法律审批管制、面临高达10%的股权转让所得预提所得税。

(二)间接投资股权架构

间接投资架构,是指投资者在境外投资时,通过其他国家或地区(往往是离岸法域、BVI、开曼、百慕大、香港、新加坡等)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基本上都是离岸公司)间接持有投资地公司的投资模式。优势:

1、避免不必要的严格法律监管

2、资本、资金流动不收限制

3、可获得税收利益。享受股息和财产转让收益的优惠税率

4、可以便利地进行融资

5、隔离风险。可隔离不良资产、债务、破产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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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1)A公司在退出投资时,可以通过转让持有的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的方式进行。比如B公司向买家转让持有的C公司股权,可以不受中国法律对外资法规的管制。

(2)香港与大陆签署有税收协议,E公司向D公司分配股息时,可以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10%。

(3)基于多元的投资考虑,A公司还可以继续在BVI设立离岸公司,通过该公司分业投资、分业管理,也有利于以后退出投资而不必进行事前的资产剥离等重组。

(4)不论是A公司的资本投入或是E公司汇出境外的资金,在中间控股公司层面不存在任何的资本流动、资金流动的限制。

(5)通过设立在开曼的控股平台B公司,A公司还可以将有关的产业进行整合后上市融资。

如果经营实体公司发现任何的清算、破产等事宜,并不会直接影响到A公司的权益,可以减少对A公司直接的影响和冲击,可以隔离风险。

(三)间接投资股权机构的规划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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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层:投资层解决投资者或股东的权益安排的层级,主要由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以及公司的章程进行规范。投资层不仅仅只有投资者或股东这一层,基于股东私密性、税收、遗产继承等因素考量,还会设立一些离岸公司、离岸信托公司或离岸信托用于持有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特别最终投资人是自然人或股东较多时,往往会构建这样的投资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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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通常应当根据投资人的具体情况,比如国籍、注册地、投资人数量、持股比例、是否一致行动人、是否需要名义持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但基于税收因素考虑,最终投资人的下一直接层往往都是签署有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中间层:中间控制层主要用于投资者与实体运营层之间的协调架构,设置时主要考量如下因素。1)基于地域或功能定位;2)基于税收因素的考虑;A.选择与实体公司所在国签署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设立控股公司,比如在中国投资时可以选择香港作为设立地。B.设立多层中间控股公司,可以便于转让股权的交易。3)基于多业经营的考虑;4)基于隔离风险的考虑;5)基于投融资因素的考虑;6)基于持有资产或财富计划等因素的考虑;有些人会利用离岸信托进行财富计划等。

实体运营层:通常有两种方式来安排架构,中间控股公司直接持有运营层的股权或者通过投资人授权,采用协议控制(VIE)。一是直接有境外中间控股公司持有实体经营企业本身;二是在投资地先设立一个本地的投资控股平台,通过该平台持有实体经营企业的股权。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支付对价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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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指的是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三、红筹上市模式

1、红筹股,是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叫做红筹股。

2、红筹上市,就是境内居民设立离岸公司,然后通过外资增资并购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转移到离岸公司名下,境内公司变为外商独立或中外合资企业,或由离岸公司和境内公司签订以实际控制为核心内容的一系列协议,将境内公司的控制权、收入、利润全部转移到境外的离岸公司,进而在境外上市融资的操作,但公司主要业务依然在大陆。

3、实务中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百慕大、BVI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4、红筹上市的原因

1)国内上市不容易

2)大陆企业境外直接上市有诸多的困难

3)大多适用英美系法律,更容易得到境外投资者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认同。投资者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能够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4)免除境内资本运作的诸多难题。例如对赌、反摊薄、同股不同权等

5)税收豁免。比如在开曼可以获得20年的豁免承诺。

6)方便拓展海外市场

5、红筹境外上市重组路径

1)境内投资者对境内实业或产业进行资产重组整合

2)境内投资者构建离岸SPV控股架构

3)中间控股公司并购境内实业公司或境内控股公司

4)在作为上市的离岸控股SPV平台引入财务或战略投资者

5)离岸控股SPV上市

6、境外上市重组路径注意事项

1)设置SPV时,还要结合运用离岸公司或离岸信托等载体。比如有的地方监管松、有的地方可以保护股东的私密性或遗产继承的私密性、有的地方可能方便上市等。

2)方便财务或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和退出。比如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后续在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份。

7、离岸信托在设立SPV中的应用

离岸信托、合伙、基金主要应用于离岸控股公司集团架构的顶层中。

离岸商业(或豁免)主要应用于控股公司集团架构的底层和中间层,起到一个传导的作用。下面以离岸信托说一下。

信托天然优势:1)破产隔离作用。信托机制具有财产转移的特性,信托创设人将自己的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变成了信托财产。2)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3)信托具有避税效应。尤其征收对那些征收高额遗产税和所得税的地方。

4)具有简单商业匿名控制资产的作用。5)通过架构安排解决大陆法系不承认普通法地区信托关系的存在问题。我国2001通过了信托法,此法监管公益信托(即公共信托)为多,对私人信托立法较少。

举一个典型的股权式家庭信托计划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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