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主要分析ENAA合同(世界银行2021年设计、供货、安装合同标准招标文件版本,以下简称“ENAA合同”)关于开工、工期与延误违约金及验收相关的机制,并与2017版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 Design Build(以下简称“FIDIC黄皮书”)相关条款进行对比,讨论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开工机制
一、开工时间
ENAA合同Particular Conditions of Contract (以下简称“ENAA PCC”)第8.1款约定:“The Contractor shall commence work on the Facilities within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for determining Time for Completion as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据此,ENAA合同的整体开工逻辑是,承包商自Effective Date起应当开工,并根据Effective Date确定竣工时间(Time for Completion)。
ENAA合同并无开工通知机制,根据Effective Date确定的开工日期并非通知所拟制的日期,而是开工条件均已满足的自然日期。
将以上ENAA合同机制与FIDIC黄皮书对比, FIDIC黄皮书General Conditions(以下简称“黄皮书GC”)第8.1款约定,应由工程师提前14天出具开工通知(FIDIC银皮书机制是业主签发开工通知),在开工通知中载明具体开工日期(Commencement Notice),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当天或之后尽快开始实施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在内的各项工作。
二、开工条件
承前所述,ENAA合同的Effective Date并非根据工程师或业主的要求确定,而是在相关条件均已满足时自然发生,即ENAA合同Contract Agreement第3.1款:“The Effective Date from which the Time for Completion of the Facilities shall be counted is the date when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have been fulfilled” ,需要满足的相关条件包括:双方签署协议书、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业主向承包商提供预付款和信用证、DB已组建。
与之对应,FIDIC黄皮书中并未直接约定开工需要满足的条件,开工前需要完成的工作及时限往往通过其他条款约定(例如,在第2.1款中约定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现场进入权的时间、在第4.2款中约定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的时间),因此,需要结合各个条款,综合考虑和联合计算各项条件达成时间与开工时间之间的关系。实践中,业主和承包商使用FIDIC范本时,在专用条件第8.1款中对开工条件进行补充、将符合特定开工条件作为工程师/业主可签发有效开工通知的前提条件,也是较为常见的。
相比于FIDIC黄皮书,ENAA合同范本直接加入了对开工需满足的前提条件的明确约定,这也是ENAA合同更有利于保障承包商利益的体现。在使用ENAA合同时,建议注意对范本载明的开工条件进行补充,结合项目情况考虑是否应加入业主取得必要许可、承包商现场进入和占有权、业主融资关闭、施工水电气可用性等市场上常见的开工前提条件。
三、非因承包商原因开工延误的救济
第一,ENAA合同有非因承包商原因开工延误时,双方应调整合同条件的机制,FIDIC黄皮书没有此类机制。
ENAA合同明确了非因承包商原因开工延误可调整合同条件的机制,ENAA合同Contract Agreement约定,双方均应付出最大努力促成开工条件的尽快达成,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授标后的两个月以上未能达成开工条件的,双方应当协商并同意公平地对合同价格、竣工时间和相关合同条件进行调整。这一机制是ENAA对承包商权利保护的另一体现。
与之对应,FIDIC黄皮书并无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开工的救济措施。实践中,承包商有时会在使用FIDIC模板的项目合同谈判时,努力争取非由于承包商原因未能按时开工时的调价权利,努力将类似机制纳入专用条件第8.1款。
第二,ENAA合同有因业主原因导致承包商不能开展工作、履行义务的承包商单方合同终止权,FIDIC范本有工程师/业主未能按时签发开工通知时承包商的单方终止权。
除调价权利外,承包商往往关注在业主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且这种情形持续一段时间后,承包商是否有权终止合同。
虽然ENAA合同并未直接约定未能按期开工的单方终止权,但在第42.3款“Termination by the Contractor”中承包商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中明确约定,在承包商由于业主原因未能开展工作、履行义务(包括承包商未能按时获得现场进入权、项目未能获得政府审批许可等一般被认为属于开工条件未能满足的情形)时,其有权发出违约通知,要求业主在28天内弥补违约行为,如果28天后违约行为仍存在,承包商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与之对应,FIDIC黄皮书中约定了工程师未能按时签发开工通知时承包商的单方合同终止权,黄皮书GC第16.2.1(Notice)(f)项约定,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84天内仍未收到开工通知时,可发出终止合同意向通知,在此意向通知发出后的14天内,如业主仍未改正其违约行为,承包商即有权发出第二份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由此可见,ENAA合同和FIDIC范本下,此项承包商权利救济机制与开工机制的设置不同相关,ENAA合同下开工条件均满足后工期自然起算,因此承包商单方终止权可被“the Contractor is unable to carry out any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for any reason attributable to the Employer”这一概括性情形囊括,而FIDIC范本适用开工通知机制,承包商有权利在业主未能按时通知开工时,获得终止合同的救济。
竣工和延误机制
一、竣工时间
ENAA合同Gener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 (以下简称“ENAA GCC”)与ENAA PCC第8.1款共同约定,竣工时间根据工期起算点Effective Date计算,并考虑承包商工期延长,将计划竣工日期(Time for Completion)的具体时间援引至Contract Agreement。
对于计划竣工日期,FIDIC范本的约定与ENAA合同类似,例如,根据FIDIC黄皮书定义条款和第8.2款的约定,竣工日期(Time for Completion)自开工(Commencement Date)起算,竣工时间内应完成全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以达到可以移交工程(taking over)的目的。
ENAA合同和FIDIC范本的对应机制,均考虑了部分项目存在不同界面不同时竣工的可能性,条款也可直接适用于不同工程界面不同时竣工的情形,根据项目情况约定各界面不同的竣工时间。
此外,ENAA合同和FIDIC范本相比,在竣工条件、竣工机制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在ENAA合同下,承包商完成运营前准备(Precommissioning)而使项目具备投入运营(Commissioning)的条件后,业主即应签发竣工证书(Completion Certificate),而性能试验(Guarantee Test)和运营接收(Operational Acceptance)均发生在竣工之后的运(Commissioning)期 间 。而 FIDIC范本采用较为传统的竣工机制, 一般适用FIDIC范本的项目中,往往将全部性能试验设置为竣工试验(Test on Completion),根据相关条款,完成竣工试验是业主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延误违约金
ENAA GCC第26条“Completion Time Guarantee”约定,承包商保证在竣工日期Time for Completion(包含延期)之前实现工程竣工。其中第26.2款约定,如未能按期竣工,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延误违约金。ENAA GCC要求在PCC中约定延误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和其上限,并约定延误违约金达到上限后,业主有权以承包商违约为由终止合同。
总体来看,ENAA合同机制对承包商的友好性,充分体现在延误违约金相关机制中,具体包括:
第一,ENAA GCC第26.2款明确约定了延误违约金构成承包商未能按期竣工的全部救济,承包商不再就延误问题承担其他任何形式的责任:“The Contractor shall have no further liability whatsoever to the Employer in respect thereof”。即延误违约金是业主面对承包商工期延误时有权主张的唯一救济。
第二,ENAA GCC第26.2款明确约定,除合同约定的延误违约金触发点(如无特殊约定,该时点是竣工日期Time for Completion)可触发延误违约金外,承包商不因未能满足里程碑或进度计划的任何其他工期节点,而向业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此,承包商承担责任的工期节点只有竣工,如果在竣工之前的其他工序上存在对比进度计划或合同约定节点的延误,承包商不为此类过程性延误承担责任。
第三,ENAA GCC第26.3款约定,如果承包商在竣工日期(Time for Completion)之前提前实现竣工,业主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金额和上限应约定在ENAA PCC中。但如不对ENAA PCC进行修改,PCC范本第26.3款的内容是GCC约定的奖励机制不适用。
与之对应,FIDIC黄皮书同样约定,如承包商未能按时竣工,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支付延误违约金,双方应约定延误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和上限。
相比ENAA合同项下对承包商权利的充分保护机制,FIDIC黄皮书只对延误违约金构成唯一救济有明确约定,即第8.8款约定的“These Delay Damages shall be the only damages due from the Contractor for the Contractor’s failure to comply with Sub-Clause 8.2 [Time for Completion], other than......”(other than后的除外情形是合同提前终止)。而且,与ENAA合同不同,FIDIC黄皮书还约定,如果是由于承包商欺诈、重大过失、故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导致工期延误,其延误损失赔偿不应适用合同约定的限制,我们理解,这可能导致承包商在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需要赔偿工期延误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而非适用延误违约金是唯一救济、延误违约金有上限的机制。
但是,虽然FIDIC黄皮书没有字面约定延误违约金触发点的唯一性,结合文本仍可看出,延误违约金的触发时点也只有竣工时间,过程性延误不触发延误违约金(但除非承包商有上文列举的主观过错行为)。
ENAA合同包含延误违约金不免除承包商履约责任和其他义务的表述,即第26.2款约定的“the payment of liquidated damages shall not in any way relieve the Contractor from any of its obligations to complete the Facilities or from any other obligation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Contractor under the Contract”。FIDIC黄皮书第8.8款也有类似机制。
工期延长机制
一、承包商有权延长工期的情形
根据ENAA GCC第40条延长工期(Extension of Time for Completion,以下简称“EOT”)约定,承包商有权延长工期的情形包括:变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条件、第32.2款项下的风险(核影响、放射性污染、无法预见的事故、经业主授权的工程使用或占用、使用业主设计或数据等承包商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等)、业主要求/业主违约致使承包商主动暂停工作(suspension)或降效施工、法律变化、业主或其他业主承包商违约、分包商有权延期的延误、业主原因或海关原因导致的延误。除第40条约定的情形外,ENAA合同第22.11款约定为遵守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指示导致的工期延长,属于EOT情形。
与之对应,FIDIC黄皮书第8.5款也同样约定在变更、不可预见的不利气候条件、疫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不可预见的人员或货物短缺、业主或业主其他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延误的情形下,承包商可以要求EOT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ENAA合同第40条基本列出了所有承包商有权获得EOT的情形,而FIDIC黄皮书第8.5款第二项即列出“a cause of delay giving an entitlement to EOT under a Sub-Clause of these Conditions”,仅置于变更导致的延期情形之下,并非如ENAA合同一样,将“合同约定的其他EOT情形”作为兜底情形列举。我们理解,其原因在于,FIDIC黄皮书中,很多承包商有权获得EOT的情形,均散见在各个合同条款中,而并非集中在第8.5款项下。例如,FIDIC黄皮书的其他条款约定,法律变化、业主延迟向承包商提供现场进入权、根据业主/工程师指示与其他业主人员或承包商合作、化石等地理发现、暂停履行(suspension)、政府机构原因等导致的延误,也属于可获得EOT索赔的情形。
虽然ENAA合同和FIDIC黄皮书中约定的EOT情形看似相似,但详细对比可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细微差异。以不可抗力延期机制为例,这种差别体现于:
第一,ENAA合同将不可抗力定义为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不能通过合理注意避免的事件,而2017版FIDIC范本并未沿用此前版本中“不可抗力(ForceMajeure)”的机制,而是将超出任何一方控制、不能在合同订立前合理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且并非实质性由任何一方导致的事件定义为“异常事件(ExceptionalEvent)”,不过异常事件所列举的情形与不可抗力情形大体一致。
第二,不可抗力/异常事件通知是索赔EOT的前置性程序:ENAA合同和FIDIC黄皮书均约定,在不可抗力/异常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商向业主发送通知,发送这一通知是索赔EOT的前提条件。这换言之,在不可抗力情形下,索赔EOT相比其他情形存在特殊要求。
第三,ENAA合同下,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履行被阻碍(preventhinder)、被延误(delay)时,承包商均有权索赔EOT,但FIDIC黄皮书约定,只有异常事件达到阻碍(prevent)合同义务履行的程度,承包商才可索赔EOT,这一差异,也是ENAA合同相对侧重于保障承包商权利的体现。
此外,FIDIC黄皮书特别提及了同期延误情形下EOT索赔的处理问题,即如果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此时EOT如何评估,如无专门约定,应适当考虑相关情况(as appropriate taking due regard of all relevant circumstances)。ENAA合同中没有对于同期延误情形下EOT索赔的专门约定。
二、工期延长的索赔程序
ENAA合同第40条约定,在使承包商有权获得EOT的情形开始后的第一时间(as soon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结合第45条承包商索赔条款,这一时间应是不晚于承包商知悉或应当知悉该情形发生的28天后),承包商应向业主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发送一份通知,该通知需附随可证明该延期权利的事件详情。在该等通知发出后,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应尽快就延长工期的期限达成一致。如果承包商不能接受业主提出的公平合理(fair and reasonable)的延期时长预估,承包商有权将此争议提交争议委员会(Dispute Board)。
在发生EOT情形时,承包商应当尽其合理努力减损,尽可能缩短相应情形造成的工期延误时长,并寻求业主项目经理对克服事件影响和减小延误损失的决定、遵守业主项目经理提出的所有合理指示,遵守该等指示产生的额外工期与费用,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索赔。
ENAA合同也明确约定,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延误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送索赔通知,将丧失索赔EOT的权利,且业主将被解除一切责任。
FIDIC范本中,EOT索赔和额外费用索赔均被约定在索赔条款(第20.2款,费用和EOT索赔)之中,和ENAA合同类似,FIDIC黄皮书亦约定承包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发送第一份通知,否则逾期失权。
但是,对比ENAA合同,FIDIC黄皮书增加了工程师回复的机制,即如果承包商提交了索赔通知,工程师认为其超过索赔时限,应当在收到该通知的14日内回复承包商,否则承包商的索赔通知将被视为有效。FIDIC黄皮书还约定,即使工程师或业主认为该索赔已超时限,承包商还有权在后续提交详细索赔,并可在其详细索赔中论证其晚交索赔有正当性。在这一机制上,FIDIC黄皮书一定程度上比ENAA合同对承包商更为友好。
此外,在第一次索赔通知发送后,ENAA合同和FIDIC黄皮书均有发送详细索赔通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