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本期文章将介绍印尼仲裁法关于仲裁庭中仲裁员制度的各项规定。
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的任命
印尼仲裁庭的组成可以选择一人仲裁庭和三人仲裁庭。
(一)一人仲裁庭
印尼的一人仲裁庭仅有一名独任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根据印尼《仲裁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独任仲裁员的选定程序为:申请人(索赔人)通过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可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推荐之日起14天内确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推荐。如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独任仲裁员人选有异议,则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地区法院首席法官指定独任仲裁员。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将综合考虑双方推荐的人员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单,最后任命独任仲裁员。
(二)三人仲裁庭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包括一名首席仲裁员(the chair of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和两名边裁(co-arbitrator),当事人双方各指定一名边裁,再由这两名边裁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1]。 这一做法实际借鉴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的“边裁选首席”条款[2]。 中国2017年《仲裁法》对首席仲裁员的选定与上述规则有较大的差异——在中国的三人仲裁庭中,首席仲裁员通常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
同时,印尼仲裁法规定,若当事人双方在一人仲裁庭中无法就独任仲裁员或在三人仲裁庭中无法就首席仲裁员的选任达成意见,则由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决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人选[4]。 SCR 3/2023进一步规定了法院确定仲裁员的程序,即,首席法官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听取双方对于仲裁员的同意提名或不同意提名的理由,并在收到申请书后的14日内作出决定。注意此处首席法官对于确定仲裁员的人选一事应当开庭,而不仅仅是书面审查[5]。
印尼仲裁的执行流程
根据印尼仲裁法规定,仲裁员需与当事人不属于三代以内的血亲或姻亲,且与仲裁裁决无经济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若有证据证明以上任何一点,则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当事人的回避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或相关仲裁员,同时说明具体理由[6]。
若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未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有关仲裁员也未主动申请回避,则当事人可采取的救济方法为向地区法院首席法官提出回避请求。若该仲裁员已经法院指定,则当事人应在法院作出决定之日起14天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收到回避申请/异议后,应当开庭听取双方的意见,并在收到异议申请/异议后的14天内作出决定。首席法官对仲裁员是否回避一事作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双方均不得上诉。也即,如果地区法院首席法官驳回当事人的回避请求,则仲裁员将继续履行其职责。
仲裁员更换后的程序
印尼仲裁中如果更换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主席,之前举行的所有庭审都要重新进行。如果为除独任仲裁员或者三人仲裁庭中除首席仲裁员的一名成员被替换,则新选定的仲裁员可从被替换的仲裁员停止履行职责时所处的阶段继续进行程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