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坐拥丰富水能资源且能源需求持续增长,小型水力发电将继续保持发展势头,太阳能发电的潜力有望逐步释放,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国际合作日益深化,正日益展现出其作为可再生能源投资目的地的巨大潜力。对于有意于此的中国投资者而言,深入了解当地的法律环境至关重要。

一、市场架构

吉尔吉斯斯坦的电力行业由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共同管理。能源部作为核心部门,肩负着制定能源政策和战略的重任,尤其是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它负责统筹规划,为可再生能源的蓬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能源部下设的燃料和能源综合体监管部门则扮演着监管者的角色,从资费方法的制定到能源企业许可,再到绩效监督和争议解决,都由其负责。此外,能源部技术安全局则专注于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确保技术和土地使用的合规性。

为了提升电力行业的运营效率和财政透明度,吉尔吉斯斯坦设立了吉尔吉斯斯坦电力结算中心股份公司(JSC Kyrgyz Electricity Settlement Center),这个结算中心如同一个信息枢纽,汇集、分析和验证电力数据,并进行电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财务结算。国家能源控股股份公司(JSC National Energy Holding)则扮演着国有能源资产管理者的角色,它对电力行业的主要企业行使政府的控股权,包括 JSC Electric Power Plants、JSC Chakan HPP、JSC National Electrical Grid of Kyrgyzstan、四家配电公司和比什凯克的区域供热服务提供商 JSC Bishkek Teploset。它通过参与这些企业的董事会来提供指导,从而影响关键的战略活动和决策,包括执行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公司战略的批准、业务目标的设定和关键绩效指标。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电网股份公司(JSC National Electrical Grid of Kyrgyzstan)负责国家电力系统运行的各个方面,在维护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电力可靠性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在私营领域,活跃着一批私营投资者,他们主要参与小型水力发电站的建设,这些电站规模虽小,但数量众多,遍布吉尔吉斯斯坦各地。同时,外国公司的身影也频频出现,特别是在大型水力发电项目中,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为外国公司参与吉尔吉斯斯坦的水电市场提供了宝贵的契机。例如,托克托古尔水电站的现代化改造项目就吸引了法国和瑞士的合资企业参与。

二、法律框架

吉尔吉斯斯坦2022 年 6 月 30 日第 49 号法律《可再生能源法》明确界定了可再生能源的范畴,涵盖了太阳能、地热能、风能、以及小型水力发电等多种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装机容量超过 30 兆瓦的大型水力发电被归类为传统能源,这一定义上的区分,也体现了吉尔吉斯斯坦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上的侧重。

吉尔吉斯斯坦构建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监管框架,以规范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融资、运营和电力销售。《可再生能源法》是该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奠定了通用法律框架。《能源法》和《电力法》则着力于推动能源部门从国有向自由化转型。此外,还有一系列法规涉及土地使用、环境评估、并网许可和资费设定等各个环节,共同构建起可再生能源部门的法律保障体系。

三、政策支持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关税豁免、许可豁免、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购电协议、以及对上网电价采用乘数系数等多个方面,力度可观。同时,政府还在国家战略层面制定了政策,例如《2018-2040 年可持续发展战略》和《2026 年国家发展计划》,旨在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国家能源结构中的比重。

为了促进私营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吉尔吉斯斯坦主要依赖购电协议 (PPA) 机制,通过签订购电协议,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与电网公司或大型消费者建立直接的电力交易关系。《可再生能源法》还明确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非歧视性的并网权利,并要求电网公司为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提供便利。

推动吉尔吉斯斯坦可再生能源市场变革的关键因素是多方面的。能源来源多样化、降低对碳氢能源的依赖、保障能源安全以及实现气候目标,都是重要的驱动力。此外,吉尔吉斯斯坦还积极参与区域能源合作,例如中亚区域电力市场和南亚电力项目,这些国际合作也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四、可再生能源项目

吉尔吉斯斯坦的水能资源潜力巨大,水力发电是吉尔吉斯斯坦电力部门的主导力量,占总发电容量的 78%。与此同时,小型水力发电也蓬勃发展,政府和私营部门都在积极投资于小型水电站的建设。此外,吉尔吉斯斯坦的太阳能资源也具备开发潜力,尤其是在日照充足的地区。相比之下,风能资源则相对有限,仅在特定区域具备开发价值。

尽管可再生能源发展前景广阔,但项目推进仍面临一些制约因素。能源项目,特别是水力发电项目,往往牵涉多方利益,审批流程复杂,项目周期较长。此外,吉尔吉斯斯坦现有的能源基础设施,大多是苏联时期遗留下来的,亟需现代化和升级,这也给新项目的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五、水力发电

吉尔吉斯斯坦的水力发电项目类型多样,既有托克托古尔水电站这样的大型水利工程,也有遍布山区河流的小型水力发电站。大型水电站是吉尔吉斯斯坦电力供应的基石,而小型水电站则在满足偏远地区用电需求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水力发电项目,需要重点关注一系列法律问题。《可再生能源法》虽然侧重于小型可再生能源,但对小型水力发电项目同样适用。《水资源法》和《环境法》对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水力发电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此外,《土地法》规范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而与能源生产相关的许可,也是项目合规运营的关键。

六、太阳能分布式发电

太阳能分布式发电在吉尔吉斯斯坦具备发展潜力,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和电力匮乏地区。然而,吉尔吉斯斯坦在微电网发展方面,立法和监管层面似乎尚未有显著的动作。微电网的推广应用可能面临监管框架的缺失、并网技术和监管障碍,以及所有权和运营模式不明确等问题。

除了上述挑战,分布式发电项目还需要考虑并网协议、净计量政策和小规模发电监管等法律问题。并网协议是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的法律基础,净计量政策则关系到分布式发电的经济效益,而针对小规模发电的简化监管程序,则可以降低项目开发成本,刺激市场活力。

七、储能

储能技术对于提升可再生能源电网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吉尔吉斯斯坦这样水力发电为主的国家,储能可以有效平抑水电发电的季节性波动。

储能项目在吉尔吉斯斯坦的发展可能面临成本高昂、缺乏监管框架以及技术标准化和互操作性等方面的挑战。降低储能技术成本,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并推动技术标准化,将是促进储能产业发展的关键。

八、外商投资

外国投资者在进入吉尔吉斯斯坦可再生能源领域时,需要获得一系列政府批准。投资许可、土地使用权批准、建设许可、外资并购批准以及电力行业许可等,都可能成为外国投资者的必经程序。运营可再生能源项目并销售电力,同样需要获得政府的许可,例如发电许可、运营许可、电力销售许可和并网许可等。

关于承购安排,购电协议 (PPA) 是吉尔吉斯斯坦可再生能源项目最常见的选择。长期购电协议的采购方式可能包括上网电价、竞争性招标和主动投标等。关于项目退役,环境保护法可能要求项目所有者在项目退役时采取措施,例如拆除设备、恢复土地等,投资者在项目开发阶段考虑项目退役的潜在成本和法律义务。

吉尔吉斯斯坦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融资的常见结构可能包括项目贷款、股权融资、混合融资以及国际金融机构融资等。对于运营中的项目,再融资和公司贷款可能是主要的融资方式。然而,具体 尚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条件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