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采购体系中,担保或保函一直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而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保函的要求则又不尽一致。以常见的工程建设项目为例,一般会遇到投标保函(如有)、预付款保函(如业主提供预付款)、履约保函、厂家技术保证、一切险等。
《厄瓜多尔国家公共采购体系组织法》对于“担保”的相关规定位于第二章,内容从第73条到77条,主要规定了担保形式、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特定货物的技术担保、保函返还或担保撤销等。如下进行逐条解读。
第73条-担保形式-在本法所指合同中,承包商可提供以下任一形式的担保:
由国内银行或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开立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担保;
由国内保险公司出具以保险单形式提供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即付保函;
不动产第一顺位抵押权,但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抵押不动产据地籍评估价值的60%;
国家债券、市政债券及其他国家机构债券、国家总财政证明书、抵押凭证、质押债券、国内税务局出具的信用票据,或经厄瓜多尔中央银行董事会认证的信托证券。其价值按设立担保时在国内证券交易市场的报价计算,所产生利息归供应商所有;
由国内金融机构签发的定期存单,背书注明以担保价值为业主设定质押,且存单有效期须长于合同预计执行期限。
本法第二条第八款所指合同无需提供本法规定的担保。
业主在执行担保权利时,优先于任何其他债权人,不论该债权性质及权利依据为何。
本条款第一、二项所指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及保险单不得包含设定前置行政程序的条款,担保受益人书面请求即可执行。任何相反条款视为未记载。如未履行义务,负责机构将在国家公共采购系统中暂停该银行、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资格直至其履行义务。再犯者将被暂停资格两年。
可以看出,担保形式较为多样,包括银行担保、保险保单、不动产抵押等等。关于引文中红色标记的部分,“本法第二条第八款所指合同”,为“特别制度”下的合同,具体如下:
第八条-国家与公共部门实体之间、公共部门实体相互之间、公共部门实体与国有企业或认购资本至少50%属于公法实体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以及上述企业相互之间签订的合同;
此外,公共部门实体、国有企业或认购资本至少50%属于公法实体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与国际共同体成员国参与至少50%资本的企业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国家或其机构将管理权委托给私营部门合作伙伴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亦适用本条款规定。
本款针对国有企业或认购资本至少50%属于公法实体及其子公司的企业所设立的特殊制度,仅适用于其特定业务范围;对于普通业务范围,则适用本法规定的普通制度。
特定业务范围与普通业务范围的界定权归属于国家公共采购局局长。
继续看第74条:
第七十四条-履约担保-为确保合同履行及保障承包商对第三方承担的与合同相关的义务,中标人须在合同签署前或签署时,提供相当于合同金额百分之五(5%)的担保。对于工程合同及固定价格统包合同,该担保旨在确保合同履行、第三方义务的履行、工程妥善施工及材料质量合格,并保证对因承包商责任导致的施工缺陷、材料低质或规格不符等问题,对相应工程部分进行修复或更换。
在工程合同或非标准化服务采购中,若中标经济报价低于参考预算百分之十(10%)或以上,履约担保金额须增加相当于参考预算与合同金额差额的百分之二十(20%)。
此类担保可通过本法第七十三条第1、2、5项所列形式设立。
不动产买卖合同及付款时即时交付动产的采购合同无需提供此类担保。
合同金额低于相应财政年度国家初始预算乘以系数0.000002的合同亦无须提供此担保。
履约担保可用于直接扣划对承包商处以的违约金。
明确的是,从时间上来看,对合同履约的担保涵盖整个合同执行、质保全过程,一般在合同最终验收时向业主申请撤回;从金额来看,正常情况下,其金额相当于合同金额的5%。
第75条--预付款担保--如果由于合同规定的支付形式,业主应给予任何形式的预付款,无论是现金、即期汇票还是任何其他形式的支付,承包商为了获得预付款,应首先提供与预付款价值相等的担保,该担保应按预付款的摊销比例或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临时接收比例减少。如果信用证的支付是以合同所涉及的货物或工程的交付-接收为条件,则不应被视为预付款。
预付款的数额应由采购实体根据采购的性质来确定。
而对于预付款的担保,其金额则是对应业主所给予的预付款价值,且按照和业主达成的合同约定按进度比例进行抵扣。此处可以根据《厄瓜多尔国家公共采购体系组织法条例》延伸一点,《条例》第233条规定,在采购货物和/或服务的合同中,业主可支付预付款,其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且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70%)。该预付款比例须根据《国家公共采购系统组织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这是对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的单独规定。
第76条-特定货物技术担保-在涉及设备、机械或车辆的采购、供应或安装合同,或包含此类供应或安装的工程合同中,为确保其质量和正常运行,除合同签署时要求的其他担保外,还须将制造商、授权代表、经销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技术担保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该担保有效期按合同约定执行。
此类担保具有独立性,在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仍持续有效。
若未提供本条款所述技术担保,承包商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就所供货物等值金额提供本法规定的其他形式担保。
任何形式的担保均自货物交付验收之日起生效。
这一条对特定货物的技术担保做了规定,为了保障货物的质量和正常运行,这一担保可常见于机械设备、车辆、医疗设备、电气设备等的公共采购合同中。
第77条-担保退还-在工程执行类合同中,履约担保应于最终实际或推定交付验收时退还。其他类型合同中,担保应在签署唯一验收记录时或按合同约定退还。
对于担保的返还或者叫做担保撤销,这里提到的履约担保将在最终验收时返还,而常见的预付款担保则在预付款扣减完成时退还。
写在最后
在境外项目执行中,承包商需要按照业主招标文件或合同等文件要求开具相应的保函,执行过程中必须做好保函管理,及时展期更新、严格履约,避免被业主执行;而同时也要管理好分包商的保函,使其始终处于合同规定的有效状态,以及在分包商违约情况下的保函执行,尽量规避利益受损(后续也将会请专业法律同行就分包商保函执行做一些宝贵的经验分享)。
*在与厄瓜多尔某些公共部门业主的前期合同谈判中,承包商可以争取不做任何履约担保(不开具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具体结果视双方谈判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