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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马来西亚康诺桥燃气电站项目位于已有的康诺桥电厂内,是原电厂的扩建项目。该项目位于西马吉隆坡西南32公里的巴生谷,东距巴生市约3.2km。项目设计装机总容量净出力为384.7MW,是一套西门子SCC5-PAC4000F型机组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的双燃料单轴联合循环机组电厂。

电厂除东面外,其余三面沿河,东侧为一高等级公路,扩建电站通过电缆沟接入已有升压站,间隔已预留。该项目由马来西亚国家电力公司(TNB)投资兴建,中国水电采用EPC方式承建,是中资公司在西马市场的第一个燃气EPC发电项目,是中国水电在海外的第一个联合循环发电项目。

项目合同

康诺桥项目合同模式为EPC合同,合同工期为28个月,合同金额分境外部分和当地部分两个部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一台套384.7兆瓦F级单轴联合循环燃气电站。项目于2013年5月2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同期开工计算工期,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工期为853日历天,合同约定完工日期为2015年9月1日,合同实际完工日期为2016年2月26日,相比合同的计划完工日期延误了178天。

合同条件采用业主(TNB)修订后的FIDIC1999版黄皮书条款合同,合同总价类型项目,付款采用里程碑节点方式(共28个里程碑点),项目履约保函为合同总价的20%,质保期保函为合同总价的10%,合同语言为英语,适用法律为马来西亚法律。此外,业主对黄皮书99版的一般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删除了13.8条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此项条款主要为物价上升或下降引起的价格调整公式;删除了整个12条款竣工后试验;删除了14.5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和14.9保留金支付;增加了索赔的一个条款,命名为20.1A,在其中重点强调承包商需确保其他提交的索赔有书面证据,计算正确,索赔金额不得放入协商性的利润;修改了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步骤,从黄皮书里面标准的“DAB(争议裁决)—友好协商—仲裁”改为“友好协商—DAB—仲裁”。

本项目合同组成共分为15卷,具体如下。

卷1: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附件A-中标通知书,附件B-合同的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附件C-表格A-E。

卷2:附件C-表格G-马来西亚国家电网规范。

卷3:附件C-表格H-U。

卷4:附件D-标后会议纪要,附件E-投标书,附件F-section4-业主要求,附件F-section5-技术要求(5.1-5.5)。

卷5:附件F-section5-技术要求(5.6-5.7),附件F-section 6-质检,试验及调试。

卷6:附件F-section11-项目数据(11.1.1-11.1.8,主要包括地勘报告、天然气成分分析表、油分析报告、冷却水选择研究报告)。

卷7:附件F-section11-项目数据(11.1.9-11.1.13,主要包括TNB职业健康安全导则、现有天然气管道完工报告、发电机接入电网应用、河水和自来水水质分析);附件F-section11-图纸。

卷8:附件G-投标阶段技术与商务澄清答疑。

卷9:附件H-投标书技术部分卷1-1/3-兴趣函,投标书,授权书,偏差表以及投标人信息等表格。

卷10:附件H-投标书技术部分卷1-2/3-设备供应商清单及主要设备技术规范书,当地成分表等。

卷11:附件H-投标书技术部分卷1-3/3-HSE体系,性能保证值,财务报表以及银行信贷支持证明等。

卷12:附件H-投标书技术部分卷2-1/2-设计规范,技术规范书,图纸。

卷13:附件H-投标书技术部分卷2-2/2-技术参数表,施工方案。

卷14:附件H-投标书技术部分卷3-1/2-主机设备说明书。

卷15:附件H-投标书技术部分卷3-2/2-主机及辅机设备说明书;商务投标书(BOQ)。

FIDIC1999红皮书版本比较偏向承包商,而FIDIC1999银皮书版本则比较偏向业主,FIDIC1999黄皮书版本的风险分担较为均衡,对承包商和业主都相对公平,但是由于业主对标准合同条件进行了修改,项目的绝大部分风险与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索赔事项点减少,加之工期短,索赔资料要求提高,因此项目部的经营商务工作压力较大,项目的索赔难度较大。项目部的索赔主要是围绕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业主耽误项目进展事件索赔(8.4条款);不可抗力事件(19条款);当地政府机构的延误(8.5条款);不良地质或水文条件引起的延误(4.12条款)。

合同索赔

康诺桥项目部共发生送索赔事项25项(其中有两项经过评估被撤销),综合索赔报告两份,道义索赔一份,共计索赔总工期215天,共计费用索赔为8036万马币。2016年9月,业主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给予友好协商的提议为:同意70天延期索赔且不带费用(主要辅机设备因为台风延误到货6天+现场暴雨34天+有限开工通知 30天),另外需延期罚款108天,按延期每天48.5万马币计算,业主计划罚款5238万马币。并且业主在信里明确表示,如果承包商不同意以上的提议,则就进行下一步争议裁决(DAB)。

合同争议

本项目的业主工程师为前业主(TNB)退休高管组成的一个咨询公司,非欧美成熟地区的独立咨询公司,因此项目执行过程中,公平公正大打折扣,对于承包商提出的所有工期与费用索赔请求,工程师均给予了拒绝和不批准。并根据条款3.5作出工程师决定,否决所有的承包商工期索赔。

按照合同争议解决程序三部曲,“友好协商—争议裁决(DAB)—仲裁”,2016年1月以来,双方根据主合同第1卷第20款,启动了友好协商以解决争议,分别召开了四次友好协商会议,但未能达成一致的友好协商解决方案。

因此,合同双方被迫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第二步争议裁决(DAB)。2016年11月16日,承包商提请进行开始DAB争议解决程序。合同双方各自挑选DAB仲裁员,并将简历报送给对方,经对方无异议后,确认任命为DAB仲裁员。之后双方针对第三名仲裁员进行提名,并连同已确认的两名DAB成员,在会上交换了各自对推荐的第三名DAB成员的排名,会上将排名第一的,来自新加坡的人选确认为第三名DAB成员,即DAB主席(双方此前均建议由第三国仲裁员作为DAB主席)。后续三方协商DAB成员费用,即组成DAB仲裁庭,并召开第一次听证会,签订DAB协议(按照原主合同版本,只修改了DAB费用,支付条件保持一致,承包商先全部支付,由业主承担的50%的DAB费用,承包商按照合同支付条款向业主办理结算)。此后,双方按照听证会的一号程序令,按时提交文件资料:原告(我方)提交案件介绍;原告提交索赔陈诉书;被告提交回复及反索赔;原告提交回复;提交双方确认的争议清单。

文件资料提交完毕,2017年10月12—13日,DAB按照1号程序令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仲裁中心(AIAC)召集原告和被告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包商重点阐述工期索赔,并着重强调项目发展规划索赔以及工程师聘请延误等,业主针对回复,并阐述反索赔项目。由于听证会只有两天,且留给双方的时间是一样的,承包商将主要策略放在工期索赔,费用索赔一笔带过,第一天的时间主要留给业主,并在第一天晚上将白天较为难以回答的问题整理回复意见及对策,在第二天给予强有力的回复。这样在第二天留给业主的时间很少,业主不能提出太多的攻击点。

听证会之后,双方律师按照听证会上仲裁庭的指示,提交部分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

2017年12月28日,DAB决定结果通过快递邮寄至双方律师处,承包商获得比较大的胜利。

根据EPC主合同20.5条款的规定,DAB的决定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当DAB做出决定后,争议双方需先按此决定执行,如果争议双方对此有不满意,应在收到DAB决定后28天内发送不满意DAB决定的通知,并提请仲裁,仲裁地仍为AIAC,仲裁为终裁。

EPC项目合同管理技巧

一、索赔通知与实质影响

根据DAB的决定,可以发现其根据主合同20.1承包商的索赔和8.4竣工时间延长两大条款对承包商的工期索赔进行评估。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满足主合同的要求,在索赔事件发生的28天内报送索赔通知,如果未能满足要求,那么承包商将丧失索赔的权利,DAB也以此作为评判的标准,因此28天的索赔通知对于索赔成功与否至关重要。DAB决定中提及,在索赔通知没有满足报送时间的情况下,延误事件是否对承包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将作为评判承包商工期索赔的标准,这就要求我们把索赔的证据、阐述、分析及报告整理得非常到位,要求很高,这是需要提升的项目合同管理难点。

因此,对于EPC项目,在索赔点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应在合同签订后立即组织全员进行合同研读,进行详细的合同策划分析,建立全员合同管理意识和索赔意识,成立索赔小组(技术+商务+现场),定期召开变更索赔会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索赔事件,立即进行内部审核,并迅速对外签发索赔通知。

二、注重开工条件和加强研究当地法律条款

根据标准FIDIC合同条款8.1的规定,雇主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开工日期应在第1.6款【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全面实施和生效日期后42天内。然而康诺桥项目的主合同被业主作了修改,中标日期即开工日期,开工条件是业主购买一切险并将保单给承包商。以上均为合同上的规定,然而根据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项目发展规划是正式开工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马来西亚比较特殊的地方。这也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执行项目时不仅仅要满足主合同规定,同时要满足当地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在项目开工前期,人员较少的情况下,项目部要特别重视开工条件,不可简单地认为业主移交场地就具备开工条件。

因此,要重视当地的法律要求以及惯例等,在中标后做好此方面的交底,使得项目部前期有足够的准备,一旦出现不满足开工条件的情况,能够在前期做好相关的索赔工作。

三、证据完整有效,分析要合理

根据主合同条款20.1的规定,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42天内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这方面主要是索赔的证据及延误的分析,也是索赔成功的重要条件。例如超量降雨(相比合同提供的近46年降雨量)造成现场施工延误的事件,由于现场证据资料收集不完整,无法很好地表述超量降雨对工程关键工期的影响,导致即便在索赔通知到位的情况下,也无法获得工期的补偿。因此,要重视加强现场索赔证据的收集,尤其注重收集气候、天气、灾害等造成影响的第一手资料,建立现场施工气象站,同时现场施工部门应及时留存索赔事件造成现场延误的照片、施工日(月)报、现场施工录像等,并按时将资料提交索赔部门(一般为合同经营部门),为今后的索赔提供完整有效的索赔证据。

四、业主反索赔的责任划分

康诺桥项目业主费用反索赔主要包括天然气消耗品、不符合合同规定项目、现场缺陷整改费用等。根据DAB的决定,不难发现其最看重的一点是责任的划分,针对业主费用反索赔项目,逐一判断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一旦是承包商的责任,DAB便毫不留情的给予认可,即便业主仅获得相关报价,尚未发生费用。反之,DAB则直接拒绝业主的费用反索赔。

举个最突出的例子,天然气消耗品的费用反索赔为2346万马币,此部分是IOD至COD的电站调试运行消耗品等费用。按照合同规定,在此期间所有的消耗品由业主承担,但是不能超出最高限值。然而在投标报价的时候,承包商没有报送最高限值,在执行过程中仅提供预估值,方便业主采购消耗品。DAB据此情况,判断消耗品的供给责任在于业主,且不存在限值,因此业主的索赔不能成立。相反的例子是,现场UPS和直流系统使用的电池是干式免维护铝酸电池,而主合同规定的电池是湿式铝酸或镍镉电池,尽管承包商强调免维护铝酸电池比较普遍且质量更好,同时能够满足寿命要求,但是DAB认为承包商提供的组件与合同要求不一致,业主可以针对更换电池进行索赔,并同意了业主此项的反索赔金额。因此,在签订合同后及执行过程中,应加强主合同研读,严格执行合同,存在偏差应提前获得业主的同意,这是避免业主费用反索赔的重要途径。

当然,施工现场不可避免的存在一部分质量缺陷或者不符合项,外加业主工程师下指标式的签发缺陷责任单,承包商更要积极主动的解决现场的小缺陷,无法整改的,与业主工程师商量解决方案,变通处理关闭缺陷项。此部分大多涉及土建工程,也解决得相对较好。而机务方面的缺陷整改是需要努力改进的地方,只要是承包商的责任,必须积极主动解决,避免业主对大金额消缺费用进行反索赔。这就要求承包商要认真研判合同条款,分析利弊,以便采取相应的行动,避免项目重大利益的损失。

五、充分利用当地咨询与律师力量

康诺桥项目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开工后几个月就引入索赔咨询公司,由索赔咨询公司在现场提供常驻索赔咨询,主要负责工期索赔,后续的索赔报告及费用索赔方面由索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整理,进入DAB程序后,项目部立即聘请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与专业力量优势,为DAB进程提供良好的保障。未来执行类似项目,可以借鉴此模式,但需要改进的是,将公司内部培养的索赔专业人才资源投入至项目现场,主导索赔工作,再此基础上借助和整合外部咨询与律师等专业力量,将索赔工作做得更细更好。

六、敢于亮剑,据理争取合约权益

康诺桥项目在2016年初就遇到业主无理索赔履约保函,且后续友好协商业主给予的工期延长很短,且不给予任何费用补偿。在2016年最后一次友好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经过公司诸多领导和专家的仔细分析和正确指导,项目部按照合同条款20.5条坚决与业主就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等开展DAB程序。这给了承包商一个很好的启示,当遇到业主提出无理要求,且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要敢于亮剑,正确地应用合同,通过法定程序争取合同权益。中国承包商不断地走向全世界,在践行“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在努力解决问题的同时,承包商应该要摒弃怕官司的旧思想,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身合同权益。同时,在双方交手的过程中,公司的经营技术人才和商务管理能力也能得到很大的淬炼和提升。

七、EPC项目的执行策略

国际竞争性项目发展到现在,业主经过多年与承包商打交道,已经变得非常复杂。EPC项目较单价合同索赔点少,业主还不惜花大价钱请专业建筑律师对FIDIC标准合同进行修改,以便更好地使合同偏向业主,所以使得承包商在执行EPC总价类型项目时索赔困难重重。因此承包商在执行EPC总价类型项目时,在事前要把成本做足,工期也要相对合理,不能一味通过压缩成本和工期中标,否则执行起来经营压力很大。

在执行交钥匙项目时,工期要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来对待,要千方百计保进度、保工期,避免因工期延误被业主罚款。此外在索赔困难的情况下,加强变更工作,不失为海外经营工作的另外一个重要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