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的目标是在其支持的国家消除极端贫困和促进繁荣,而腐败和欺诈等不当行为对实现这些目标构成了重大挑战。腐败和欺诈等不当行为破坏了发展目标,损害了世界银行及其客户的声誉。因此,世界银行认真对待由其融资的项目中存在的涉及腐败和欺诈等不当行为的指控。

制裁制度是世界银行应对腐败和欺诈等不当行为的一个关键措施,它能有效地解决世界银行融资项目中的腐败和欺诈问题,使成员国受益。本文以世界银行制裁体系初形、制裁体系的改革及制裁体系的完善为视角简要介绍世界银行制裁体系的演变过程。

一、制裁体系初形

世界银行在1998年成立了Sanctions Committee,Sanctions Committee由世界银行的5名高级经理组成,负责审查和腐败及欺诈有关的指控。Sanctions Committee有权向世界银行行长提出制裁建议,包括哪些公司或个人今后不应获得由世行融资的项目的项目合同。

在Sanctions Committee的基础上,世界银行在2001年成立了独立的机构诚信部(Department of Institutional Integrity),负责调查世界银行融资项目中涉及腐败和欺诈等不当行为。

同时,机构诚信部(Department of Institutional Integrity)还有权针对世界银行员工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

二、制裁体系的改革

为了优化和改进制裁体系,世界银行在2002年聘请了联合国前副秘书长、美国前司法部长Richard Thornburgh对其当时的制裁体系进行全面的内部审查和评估,并基于审查和评估提出改革建议。

Richard Thornburgh在系统审查世界银行当时的制裁体系制度后提出了多项改革建议,其中包括建议世界银行建立一个正式的双层制裁裁决制度,专门用于案件受理和裁决。

为了提高制裁体系的效率,保护其决策者的独立性,世界银行在2006年年底全面采纳了Richard Thornburgh建议的的双层制裁裁决制度。此外,世界银行还扩大了制裁体系的适用范围,将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以及世界银行的担保和碳融资业务也纳入了制裁体系范围内。

从2007年开始,世界银行基于Richard Thornburgh的建议就改革制裁体系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奠定了世界银行现行的制裁体系的基础。

首先,在机构设置上,世界银行将机构诚信部(Department of Institutional Integrity)升格为由世界银行副行长领导的诚信局(Integrity Vice Presidency),负责对可能被制裁的不当行为的调查。

其次,在岗位设置上,世界银行新设了评审及暂停主管(Evaluation and Suspension Officer,ESO)岗位,并由ESO担任评估和暂停办公室(Office of Evaluation and Suspension)的负责人。ESO承担了世界银行双层制裁裁决体系中的制裁初裁职能。ESO和Office of Evaluation and Suspension在后续的改革中分别被重新命名为世界银行现行制裁体系中的暂停和禁止主责官(Chief Suspension and Debarment Officer,SDO) 以及暂停和禁止办公室(Office of Suspension and Debarment,OSD)。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以及世界银行的担保和碳融资业务中,ESO和Office of Evaluation and Suspension的名称并没有改变。

再次,世行银行设立了新的制裁委员会(Sanctions Board),制裁委员会取代了之前由管理层控制的Sanctions Committee。制裁委员会为独立的机构,承担了世界银行双层制裁裁决体系中的制裁终裁职能。

至此,世界银行形成了一个由诚信局(Integrity Vice Presidency)作为调查机构,暂停和禁止主责官(Chief Suspension and Debarment Officer,SDO) 履行制裁初裁职能,制裁委员会(Sanctions Board)履行制裁终裁机构职能的世界银行制裁体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涉及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以及世界银行的担保和碳融资业务的案件,则由评审及暂停主管(Evaluation and Suspension Officer,ESO)履行制裁初裁的职能,制裁终裁机构的职能仍然由制裁委员会(Sanctions Board)履行。

三、制裁体系的完善

自2009年以来,世界银行在调查并审议大量案件的基础上,基于和不同利益攸关方进行接触得到的反馈信息继续改革完善其制裁体系。

首先,世界银行调整了制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制裁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由外部人员组成,并设立了一个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独立秘书处,为制裁委员会提供支持。

其次,世界银行为制裁不当行为建立了基线制裁(baseline sanction)制度,明确了取消制裁的条件。

再次,世界银行引入了制裁监督制度,即在实施制裁后,诚信局(Integrity Vice Presidency)会任命一名诚信合规官(Integrity Compliance Officer),并授权诚信合规官监督被被制裁的主体进行整改,评估被制裁的主体是否满足了取消制裁的条件。

最后,世界银行在2010年4月9日和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以及美洲开发银行签署了交叉制裁协议,建立了交叉制裁制度,对腐败、欺诈、胁迫、勾结、胁迫等不当行为实施交叉制裁。这种“交叉制裁”的做法是打击腐败等不当行为的重要手段。世界银行通过交叉制裁制度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世界银行对于不当行为实施零容忍政策。

2013年,世界银行成立了制裁咨询委员会(Sanctions Advisory Committee),就有关制裁制度的政策和程序事宜向负责制裁的高级管理层提供咨询,并帮助高级管理层监督和评估负责实施政策的单位的运作。

作为世界银行的专门机构,制裁咨询委员会(Sanctions Advisory Committee)通过长期的监督,以识别和解决任何政策差距,并促进关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

自2018年以来,制裁咨询委员会(Sanctions Advisory Committee)不断更新其职权范围,并增加了与利益相关者的接触。

世界银行对制裁体系进行大胆变革和细致修改的历史,反映了世界银行致力于以灵活和循证的方式打击腐败等不当行为的态度和决心,为营造合规的商业环境提供了有效的制度示范。